H县交通局高考中考运输安全预案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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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县交通局高考中考运输安全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高考、中考期间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安全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我县高考、中考运输安全工作,特制定本预案。一、领导机构为认真落实贯彻省、市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高考、中考运输安全工作,我局成立高考、中考运输安全领导小组,保障我县高考、中考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组长:文水清副组长:高洪忠成员:杨忠罗声响裴勇王亮罗春涛王植高刘虹蔡俊义二、工作安排1、我局建规科对全县中小学校外的警示标志、标线及时进行检查、完善。2、高考、中考期间,各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配备情况、准驾资格和车辆进行审核。对客车进行技术审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以保证学生考试期间运输安全,交管所加强对客运安全的源头管理,海事处加强对渡口渡运安全管理。3、高考、中考期间,运政、路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确保运输安全和优质服务,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三、联系电话联系人:王亮新津县交通局运输安全科:新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新津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

篇2:H县交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成都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县交通系统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我县交通系统各类事故的特性,特制订本预案。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一)重大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事故造成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至10人以下为重大事故。海事处(航务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地名)、船舶基本情况(船名、总吨、总长、功率、持证情况)、船舶所有人、船舶运行的起讫点、船员持证情况、装载情况、事故初步原因、损失初步情况(人员死亡、失踪数)、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动态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县交通局法安科;县交通局应及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市交通局安监处,市海事处、航务处、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重大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领导;并上报市交通局安监处、海事处,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指导和督促。3、事故现场的施救。县交通局、海事处(航务所)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主动通知公安、消防、医院和建立定点联系的航运企业、船厂、潜水打捞、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和抢救。4、事故的调查处理。县交通局、海事处(航务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准备好车辆、通讯、摄像、照相、录音、测距、测深、绘图等事故处理设备及时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收集,以及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二)特大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事故造成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县交通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地名)、船舶基本情况(船名、总吨位、总长、功率、持证情况)、船舶所有人、船舶运行的起讫点,船员持证情况装载情况、初步原因、损失初步情况(人员死亡、失踪数)、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动态及所采取的措施等上报相关部门(市交通局安监处、海事处、航务处、县政府值班室、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应带领法安科、海事处(航务所)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3、事故现场的施救。县交通局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主动通知公安、消防、医院和建立定点联系的航运企业、船厂、潜水打捞、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和抢救。4、事故的调查处理。县交通局法安科、海事处(航务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准备好车辆、通讯、摄像、照相、录音、测距、测深、绘图等事故处理及时赶赴现场,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收集以及对事故的鉴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二、公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包括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应急处置(一)死亡10人以下的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至10人以下的事故,县属运输企业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装载、人员伤亡及“五不出站”把关等基本情况报告县交通局法安科,县交通局法安科应及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市交通局安监处、市交通局运管处、县政府值班室、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及县交通局法运科、交管所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督促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积极进行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3、事故处理。县交通局应根据事故处理机关的结论及运输企业、车站、驾驶人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照《四川交通厅道路运输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处理规定》对肇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二)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县交通局运安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装载、人员伤亡及“五不出站”把关等基本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市交通局安监处、市交通局运管处、县政府值班室、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及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应带领法安科、交管所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督促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积极进行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3、事故的处理。县交通局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结论及运输企业、车站、驾驶人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照《四川省交通厅道路运输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处理规定》,对肇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发生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后,县交通局法安科、交管所应对肇事企业、车辆、驾驶员、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三、县属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一)一般伤亡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事故,无论是单位内部职工还是外来用工,其发生只要与生产机具、设备、工程施工等有关的安全事故皆为一般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原因分析等报告县交通局法安科;县交通局应及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领导、县交通局法安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3、事故现场的施救。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后,县交通局应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同时用人单位还原剂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院和工程抢险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和抢救。4、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县交通局法安科及相关科室应会同县劳动局、县安监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督促事故单位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二)重大伤亡事故1、事故报告。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无论是单位内部职工还是外来用工,其发生只要与生产机具、设备、工程施工等有关的安全事故皆为重大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原因分析等报告县交通局法安科;县交通局应及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县政府值班室、县安监办。2、赶赴事故现场。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交通局局长、分管局长,法安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3、事故现场的施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县交通局应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和施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通知公安、消防、医院和工程抢险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和抢救。4、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县交通局及有关科室应会同社会保障局、县安监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督促事故单位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

篇3:西联乡十一黄金周安全预案

西联乡“十一”黄金周安全预案随着牛头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的不断深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牛头山景区将于10月1日对外开放,进行试营业,随之带来的将是大量的外来旅游人员和车辆,为了确保全乡人民群众能够过上一个“祥和、快乐、安全”的黄金周,切实保障“十一”期间的车辆、人员、财产的安全稳定,并在出现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启动救援机制,以尽可能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加强宣传教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9月29日开始,针对“十一”黄金周的安全工作,动员、组织全体乡干部深入各行政村,特别是对重点村(景区内)的村民进行安全工作宣传,力争做到、做好每家、每户、每个人的思想工作,发动全乡人民上下齐抓安全工作,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西联乡境内的牛头山森林公园是我县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地方,所以防火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做好发生火灾的应急扑救工作一直是我乡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火警报告制度,成立了救援应急队伍,确保在较短时间内能够组织起近百人的救火队,以及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分队,其次是落实乡护林防火员每日巡查重点地域的制度,能及时发现有可能发生的火灾,查找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来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对治安案件预防工作一是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景区(原上田、宣田村)有关人员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个别人员无理取闹;二是加强与柳城镇派出所的联系,搞好协调工作,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柳城派出所安排了一定的警力,不间断地对景区重点地段进行巡查,并指导牛头山景区的保安分队开展工作,以确保景区的安全稳定,力争治安案件的零发生。四、明确责任,严肃值班纪律,合理安排“十一”期间的各级各类值班。(附西联乡人民政府“十一”期间值班表及联系电话)西联乡人民政府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篇4: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市、地、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职责,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省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指挥部成员未在哈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建设厅主管厅长

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

联络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

主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1.3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员:上述单位派员参加、事件发生单位抢险人员及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使用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监控范围,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2.1.4疏散救援组

组长:省卫生厅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员:以上各单位派人参加、事件发生单位对应部门人员。

职责:负责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协助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和救护伤员有关常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抢救伤员、疏散群众。

(2)疏散群众时要做详细准确的记录,确保无人员遗漏。

2.1.5市、县级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6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市(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燃。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Ⅸ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Ⅸ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本预案的响应级别为Ⅲ级。

4.2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市政府(行署)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通知有关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工作;建设厅或市政府(行署)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各工作组要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准确、客观、全面。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省建设厅、各市(地)、县级建设局(建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省建设厅召集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篇5:建工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制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

第二条集团所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应遵照此指导书编制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者参股企业也应依法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企业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入力资源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其中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第八条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值班。值班室要明示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报告程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现场值班空——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报告程序: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帛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组织抢救——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一—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项目工程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特点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标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

(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井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2~3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

(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五)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四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文明施工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凡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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