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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企业安全教育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教育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分厂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职责

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3安全教育的要求、内容与形式

1、教育的要求

安全教育根据公司特点实行多样化、经常化、制度化。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2)、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

(3)、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

(4)、事故案例的学习与事故预案的演练;

(5)、消防、气防知识教育;

(6)、工业卫生知识教育。

3、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2)、日常安全教育;

(3)、专业安全教育。

4安全教育组织及要求

1、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基层负责人等主管以上人员。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由安全环保处负责,按不同要求组织参加各项国家规定的学习考核及其后续性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各类证书。

2、公司高管的安全教育统一由公司组织安全环保处负责,其教育内容为:

(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车间主任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教育培训,或参加市级以上安全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班。其安全教育内容为:

(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各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5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3)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险及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三级安全教育

一生产岗位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级、分厂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时间不少于56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和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的概况,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介绍;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

(4)安全、环保与健康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5)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2、分厂级安全教育(二级)

分厂级安全教育由分厂负责人负责,分厂安全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本分厂的概况、特点、生产经营手段和方法,工艺路线(工作程序)、工艺流程及危险品;

(2)本分厂安全、环保与健康方面的组织、专业知识,工作环境、危险区域、要害重点部位及应急措施;

篇2:化工生产带电作业安全规定安全防护措施

低压带电作业的相关规定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3)带电作业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低压带电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1)带电工作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作业现场至少要有两人;两人同杆工作时,只许一人接触带电部分。

(2)要有专人监护,在带电工作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或委托他人监护;若发现作业人胆怯或有其他不正常身心状态,应令其停止工作。

(3)要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紧口工作服;严禁穿背心、短裤工作。

(4)应使用有完好绝缘手柄的工具;严禁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工具。

带电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是配电室及现场带电作业中保证电工作业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安全防护的重要措施如下:

(1)带电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利用良好的绝缘工具隔离或遮蔽带电体和接地体。

(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具。

(3)必须检查使用绝缘合格的检测电笔、防护器材、作业工具、测量表计和检修机具等。

篇3:化工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厂区内叉车作业的管理内容、管理要求、权限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LSD3-AH-03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管理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叉车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3.2.安保科协助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对叉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仲裁等工作。3.3.公司各部负责公司叉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叉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管理内容与要求4.1.车辆管理4.1.1.叉车负责公司生产用物品的装卸、输送、摆放。4.1.2.集团内部调用叉车必须经各部副总批准。4.1.3.叉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4.1.4.叉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4.1.5.非防爆叉车一般情况下禁止驶入防爆区域,特殊情况需驶入,必须经安全环保经理批准。4.1.6.除EPS发货、辅料运输外,其他使用叉车的单位需填写叉车使用任务单,并详细说明用途和使用时间。4.1.7.叉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指挥。4.1.8.叉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75kg以下可由三轮车辆运输的物品的装卸运输。4.2.叉车驾驶员管理4.2.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领取叉车证。4.2.2.叉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4.2.2.1.不准酒后驾驶车辆。4.2.2.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其它行为。4.2.2.3.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4.2.2.4.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4.2.2.5.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附:叉车申请单申请部门申请时间预计耗时用车事由:申请人签字申请部门主管签字备注:1、此单由需要使用叉车的部门填制,交叉车管理的部门(各部门自行打印后填制)。

篇4:化工系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保障实验师生人身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工作,设立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成立防火组织,落实到人。

二、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三、电气线路、导线类型和绝缘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自动保护装置,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四、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五、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六、凡使用有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室的废弃物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丢。

七、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八、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不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在实验室通道堆放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便于疏散。

九、每个实验室由该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担任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十、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合适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积极配合保卫处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每学期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十二、下班或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断电源、水源、火源、关窗、锁门。

篇5:某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依照公司“陕龙煤发〔2013〕34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做如下规定:

?一、动火分级

?(一)动火作业分级

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空压站;LNG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1-2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1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

?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

?(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

?(3)必须动用明火的,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监护,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3、《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级为8小时,二级为16小时,三级为三天。若动火时间需要延长,中途间隔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需再办理动火证,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重新办理。否则按无证动火论处。

?4、需要进行动火分析,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合格后才可进行作业。

?5、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确已落实,才可动火。动火手续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全,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作业。

?6、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在5米以上,气瓶距火源应在10米以上,并严格按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7、焊机接电由电工负责,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设备、塔器、储罐等处动火,先用插盲板或拆卸一段管道等方法,做到彻底与生产系统隔离,并进行清洗或置换,取样分析后,达到动火要求时,方能动火。

?2、动火区域要具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应设有动火标志牌,并有专人监护巡视。

?3、动火地点附近的易燃物应清除掉,附近的井、沟、槽要予以封闭。

?4、高空动火作业要用石棉布、板或其它遮挡物围遮,以免火花四溅。

?5、室内动火作业应将门窗打开,对周围设备进行遮挡,清除室内油污和可燃物品,附近不得使用汽油等轻质易燃物品清洗设备零件,安全通道要确保通畅。

?6、动火作业人员暂时离开时,必须派人对现场进行监护。

?7、动火作业过程如发生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泄露等意外情况,应立即熄灭火源,停止作业。

?8、动火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明火存在,并派人对现场至少监护30分钟。

?9、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0、凡需进行动火分析的作业,中途需要休息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动火作业的,动火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否则重新取样分析。如动火中途检修方案或工艺操作发生变化,可能对检修安全造成影响的,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1、凡需进行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由单位安全员负责气体的取样点及化验结果的分析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要进行事故预想,采取积极预防措施。

?(五)动火考核规定

?1、动火单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签字不全而进行动火的,每缺少一个单位签字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每缺少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在进行各类动火作业时,各级安全审批部门必须现场进行安全监护,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未到现场进行监护而实施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监护单位接到动火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对于未到现场监护的单位,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并有权越级举报,同时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

?5、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或检修方案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对于落实不到位而私自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管理干部违章指挥的处罚200元。

?6、动火单位应严格按照各级动火作业规定期限进行作业,如中途动火作业时间需延长或改变动火作业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7、动火作业中途改变方案的或动火部位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8、发现《动火作业许可证》有代签和私自更改现象的,处罚代签和更改人100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13年5月16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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