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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气体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瓦斯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制订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违反顺序检查。

2、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瓦斯瓦斯异常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班后填入瓦斯日报表,三者必须做到“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6、在班中如遇停电、停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情况,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

7、瓦检员遇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调度汇报,在没有接到领导的明确指示前,严禁离开现场。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篇2:事故追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法规,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报告、处理、统计处发生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报告

1、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项目部上下所有工作区域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及岗位工必须立即向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汇报。

(2)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任何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都必须及时相互通知转告,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处主管部门。调度室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各类非伤亡事故、轻伤及以下事故,通知项目部领导;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在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处分管领导,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处长、上级主管部门、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然后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电传公司调度室内和安全监察部。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通知时间。

(3)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汇报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现场示意图。

(5)各有关方面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记录汇报时间、汇报人姓名。

(6)根据事故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到前由项目部值班领导)决定是否请求当地医院的协助抢救。

2、其它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2)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否则除责令补报外,将根据情节对事故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评先资格和相关奖励。

二、事故的登记

1、项目部调度室、安监站都必须建立健全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簿及事故分析记录簿。

2、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处社保科(合同工报工资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办理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医院给受伤人做出的合法诊断证明送交安全监察处,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监、工会、劳资、调度、生产技术科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处理结果是由安监处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结案。

3、轻伤事故由项目部项目部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书记、处派驻安全特派员、安监站、调度室、工会、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机电、通风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4、非伤亡重大、特大事故由处分管副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监察处、处工会、工资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事故单位参加。处理结果由安监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非伤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监察处备案。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事故单位按统一格式、内容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监察处。报告拟出后,必须经事故分析主持人审查定稿。

6、事故的防范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组织制定,由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落实兑现。安监站组织复查,未按期落实兑现,按违章作业论处。

四、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1、事故调查方法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尽快护送升井救治。处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处要尽快派员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的原因,测绘事故图,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搜集人证和物证,并做好记录。

2、事故分析的方法和任务

(1)事故分析的方法

为了便于查证核实事故经过的细节,应先对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单独调查,调查由询问人员和记录员(也可由询问者兼作记录人)进行,调查中有疑点时,现场进行复查、取证。需要证实设备性能时,事故单位要配合进行试验。同时,还要检查值班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安全承诺签名簿、作业规程等。各方面检查结束后,再召集有关方面对面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务

通过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①确认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③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④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兑现时间和负责人);

⑤确定事故的责任,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人;

⑥事故处理和处理意见(按处安全奖惩条例、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直至依法处理);

⑦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人员、事故经过、原因、事故草图、责任认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要符合分析结果,文字准确简练,条理清晰,书写整洁、并附有关的调查证明材料。报告中还要记载参加调查分析人员的名单、责任者本人的书面检查等。

3、事故的处理:

(1)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事故统计

1、项目部安监站负责事故统计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项目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2、事故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填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及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发生事故后立即将上述两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按规定建立和填写事故台帐,将有关材料入档保管,做到“帐、证、档案”等齐全。

六、事故管理处罚的规定

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本处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1)项目部各单位发生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及时汇报或区队值班负责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的。

(2)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抢救、调查、分析的;现场抢救事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临阵脱逃的,给予行政处分。

(3)事故发生后,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员漠不关心或在对事故处理程序上失误或失职的。

(4)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未及时递交的。

(5)事故处理中,如发现包庇肇事者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篇3: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或杜绝职业中毒事故,特制定本检查规定。

井下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要求

井下空气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Co:最大允许浓度30mg/m3;

氧化氮(换算成NO2)NO*最大允许浓度:5mg/m3;

二氧化硫SO2:最大允许浓度:15mg/m3;

硫化氢H2S:最大允许浓度:10mg/m3.

施工作业检测

在有自燃倾向或火灾危险(矿岩含硫量超过10~15%)的矿区施工作业前,各施工队必须配齐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业时每班至少应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一次。发现超标,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进行通风,直至达到上述允许浓度值以下,才能进行作业。

在已经发生自热,且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时,各施工队必须用自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相关的作业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并保证通风状况,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严禁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督察

安全环保部下属安全科,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点,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其它矿区,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作业点,通风设施设置安装到位,特别是运行到位。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施工队,检测、检查到位;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点,有权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作业。

篇4:通防区隐患分级排查报告制度

1、一级隐患排查制度为每月二次的“一通三防”检查及不定期的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综合防尘、密闭墙等各项检查。

2、二级隐患排查制度为通防区大班人员和区干每天不定期对全矿进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通防区大班人员,每月应对全矿的所有密闭墙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并取样化验分析。对所经的路线上的各种安全隐患有责任现场进行及时处理。测风员应不定时、不定期对全矿的各个采区的进回风巷道及矿井的主进、回风巷道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隐患并进行处理。及时完成通风系统的优化工作。测尘员应不定期对全公司各个产尘点进行粉尘测定,并将粉尘的超标地点以联系单的形式联系综防队进行及时处理。

3、三级隐患排查制度为区各队每天井下工作人员对自己所工作的区域内的各种通风设施,有责任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进行联系安排。

4、每天下午区长、书记主持召开区务会、班队长以上干部应把当天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给区领导,由区领导在每天的安全兑现会上安排解决,并对前一天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落实。

5、上述三级排查制度所涉及到的人员,发现问题应本着“小事不过班,大事不过天”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人员,根据《通防区各工种管理规定》处罚标准处罚。

篇5:某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1、煤矿安全督察领导小组应随时下井进行自检自查,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2、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煤矿应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将应急计划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应重在落实,要做到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3、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井下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或矿长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和其他副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4、各安全督察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查出汇报后,煤矿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6、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7、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上报。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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