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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或杜绝职业中毒事故,特制定本检查规定。

井下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要求

井下空气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Co:最大允许浓度30mg/m3;

氧化氮(换算成NO2)NO*最大允许浓度:5mg/m3;

二氧化硫SO2:最大允许浓度:15mg/m3;

硫化氢H2S:最大允许浓度:10mg/m3.

施工作业检测

在有自燃倾向或火灾危险(矿岩含硫量超过10~15%)的矿区施工作业前,各施工队必须配齐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业时每班至少应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一次。发现超标,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进行通风,直至达到上述允许浓度值以下,才能进行作业。

在已经发生自热,且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时,各施工队必须用自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相关的作业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并保证通风状况,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严禁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督察

安全环保部下属安全科,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点,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其它矿区,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作业点,通风设施设置安装到位,特别是运行到位。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施工队,检测、检查到位;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点,有权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作业。

篇2:监测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监测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监测监控、分公司监测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监测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监测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监测系统存在的技术难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监测系统方面的技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全面负责矿区监测监控管理和达标工作。

6、负责对公司、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及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和事故追查。

7、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8、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篇3:监测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监测监控、分公司监测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监测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监测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监测系统存在的技术难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监测系统方面的技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全面负责矿区监测监控管理和达标工作。

6、负责对公司、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及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和事故追查。

7、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8、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篇4:心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2条负责监控系统各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控,发现超限、报警或异常及时向单位和调度室汇报,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报表,及时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3条负责束管监测各测点的气体分析。每班对各测点进行分析不少于2遍。发现异常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异常情况下增加分析次数。及时打印气体分析报表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4条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5条发现监控数据超限、报警及异常未及时汇报者,对其处罚。

第6条束管监测发现测点异常,未汇报未增加分析次数者,对其处罚。

第7条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备损坏者,对其处罚。

篇5:通防监测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测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通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深入现场,检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通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排查通防安全隐患,现场组织处理。

第5条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6条参与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和通防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安排处理。

第7条按时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工作中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检查通风设施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监测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人员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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