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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对安监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掌握通风、瓦斯、煤尘、放炮、巷修、火区等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2、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指示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

3、参与审批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长远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编审安监系统规章制度,收集对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审阅技术报告,总结推广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5、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督促处理事故隐患。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篇2:矿总工程师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4、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和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有关规定。

5、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6、负责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严格把好措施审批关。

7、负责通风管理安全工作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8、组织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隐患排查,及时解决瓦斯治理问题。

9、组织召开通风管理安全工作专业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管理安全工作。

10、审批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有关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煤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篇3: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技术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指令、规定、措施等,协助总工程师把好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排查处理关、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关。

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等并实施。

4、协助审查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

5、协助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对查出的瓦斯突出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组织实施。

6、掌握通风、抽采、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监控、防尘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系统运行可靠,资金落实到位。

7、负责组织实施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篇4: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篇5: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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