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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事故分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机械设备所引发的事故包括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具体分为:

(1)机械设备本身遭到不正常破坏,无人员伤害的单纯机械事故;

(2)由于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其他性质的灾害,例如火灾、停电、停产等;

(3)由于机械设备发生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

(4)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机械设备本身不一定发生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职业病,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等。

从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运行角度出发,设备的安全管理范围应包括上述4种事故类型,但从企业内部常规的管理业务分工出发,上述4种事故类型通常由不同部门分别或协助管理。一般第(1)类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单独管理;第(2)、(3)类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其中设备管理部门侧重于设备损坏方面的管理,而安全管理部门则侧重于人员伤亡及引发的其它灾害(如火灾)方面的管理;第(4)类事故,由于机械设备未受到任何损坏,也不需要任何用于修复的直接费用开支,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篇2:特殊设备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了增强每个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条坚持安全生产三个理念

坚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上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硬件完善胜于软件约束,为职工创造不出安全事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坚持诊断预防胜于通报处罚,重日常监督检查、轻事后处理。

第三条坚持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

第四条坚持落实五步安全工作法

我是否持有此项工作所要求的许可证或得到批准

我是否具备了从事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我是否对此项工作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安全

我是否检查过我的活动不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

我是否使用了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凡出现安全事故都以本处罚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细则

第一条各项目公司要制定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考核制度及落实方案,凡没有制定和落实的纳入项目经理月度绩效考核,扣5-10分;

第二条各部门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把信息传递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按安全事故有关处罚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罚;对于隐瞒不报而经调查属实的加倍处罚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凡是有“三违”现象的,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责任人的班长连带150元,车间主任连带100元,项目经理连带50元(“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在生产工作期间,凡人员受伤,治疗金额较小,没有住院,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各项目公司可以自行拿出处理意见,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条在生产工作期间,凡人员因受伤,治疗金额较大,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罚:

1、治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5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100元;

2、治疗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1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200元;

3、治疗金额在1000-2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2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400元;

4、治疗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4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800元;

5、治疗金额在3000-5000元之间的,责任部门主管处罚600元,责任部门经理处罚1000元;

6、治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扣除责任部门主管、责任部门经理当月考核工资;

7、情况严重者,视情况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六条事故治疗费用要经管理中心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管理中心根据治疗金额的多少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考核处罚;

第七条安全事故出现后,责任单位要及时拿出整改方案,凡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直接对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八条其他相关规定

1、公司内严禁聚众闹事,辱骂诬陷他人,严禁威胁、打击报复管理人员,违者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当事人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处罚,性质恶劣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公司有关部门调查不积极配合或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伪证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200元处罚。

3、对不服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无理斥责、出言不逊、谩骂、威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罚款500元,严重者做辞退处理。

篇3:带电设备火灾事故的安全处置规定

(一)、侦察警戒

1、侦察小组不应少于3人,穿戴好绝缘胶靴和绝缘手套,必要时着均压服进入火场实地侦察。

2、带电体周围50米内为危险区,进行警戒。

(二)、处置

1、支队、中队必须设立安全员,支队安全员由指挥长以上人员担任,中队安全员由副中队长以上人员担任。负责本级单位的作战行动安全,检查进入燃烧危险区以内人员的防护装备,不按要求佩带防护装备和防护装备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严禁进入。

2、灭火前首先应切断带电设备电源,断电前不能用充实水柱连续向带电设备射水。

3、如果来不及断电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断电必须带电灭火时,要在搞好绝缘防护和保持不小于一定距离的情况下实施灭火。

4、尽可能使用喷雾射流,如果使用直流水枪灭火,要做好接地措施采用小口径水枪,运用点射法远距离灭火。

5、破拆时避免导电工具与带电体接触;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破拆作业时,人与带电体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6、提醒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处置程序作业,对违反处置程序的行动必须立即制止其作业。

篇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例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安全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2号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个,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

(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县属企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移动式特种设备在异地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救援。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泽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副组长:特监股股长

成员:特监股全体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订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措施;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调用设备和人员;向县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z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领导的决策;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工作;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办公室设在泽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检股。组成人员为锅检股全体成员。

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详细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6、事故原因

7、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三)事故现场保护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亡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通过拍照、绘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四、应急反应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政府和县应急救援组及有关人员必须立赴现场,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现场指挥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的指导工作,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抢险救援情况。

(四)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设立应急值班电话:3z

(五)特种设备安全发生一次死亡3―9人(含9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执行《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执行《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配合县局和当地政府进行组织救援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和抢险机械参加现场抢险,并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它工作任务,搞好救援工作。

五、其它事项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预案,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构和队伍,保证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要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并将预案报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备案。

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中,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应追究事故单位、当地政府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篇5:设备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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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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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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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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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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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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