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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通风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粉尘防治、防灭火放炮、通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全面负责矿区“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井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粉尘测定、火区气体测定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篇2:通防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在通防副科长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督促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

第3条组织抓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督促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换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4条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5条负责职工合理化建设的征集、筛选、评比、实施工作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6条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议和负责各工种、各类设施的标准和施工程序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7条组织召开科技学术例会,及时总结、安排技术工作,传达贯彻落实技术例会精神,从技术角度上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第8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五图”、三板的制定和各种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报表的上报审查。

第9条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篇3: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

第4条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

第6条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工作,搞好技术改革。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

第4条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

第6条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工作,搞好技术改革。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员是本业务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和《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进行井上、下控制测量及各种工程的中、腰线标定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5条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资料,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测量问题。

第6条负责收集各种碎部资料并填图,提前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负责检查工作质量和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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