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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测量员是本业务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和《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进行井上、下控制测量及各种工程的中、腰线标定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5条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资料,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测量问题。

第6条负责收集各种碎部资料并填图,提前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负责检查工作质量和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篇2: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技术员是本专业业务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组织编制各种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等资料。

第5条负责组织现场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

第6条负责提供地质资料,参与各种地质资料的分析及采掘工程方案设计。

第7条负责检查工作质量和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8条监督本组人员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篇3:安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技术工作。

第2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并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认真值班,负责召开班前会。

第4条负责向全科职工贯彻各队组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搞好业务学习。

第5条协助信息主管搞好各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排名打分工作。

第6条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信息记录,原始数据等。

篇4: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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