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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其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安排落实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条例,主动向矿长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季度生产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及规划,主持召开生产作业计划专业会。

第4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5条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第6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性处理;对潜在的事故隐患组织诊断,超前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7条对安监科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协调、平衡,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8条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按照矿长指令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9条强化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重视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10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11条按规定完成下井及制止“三违”任务,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2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接替自己的工作,并将安全情况交接清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篇2: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证和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条认真组织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审核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8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19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0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篇3: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分管的职能科室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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