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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2:煤矿基建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3: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4: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2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3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4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1条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5:放炮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放炮员是井下爆破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在实际工作中,凡在无安全保证时,不能装药和放炮。

三、井下装药、联线、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完成。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时严禁放炮,坚决执行“一炮三检查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实现安全爆破作业。

五、不断总结爆破技术经验,掌握爆破规律,实现安全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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