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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基建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2: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3: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2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3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4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1条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4:放炮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放炮员是井下爆破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在实际工作中,凡在无安全保证时,不能装药和放炮。

三、井下装药、联线、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完成。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时严禁放炮,坚决执行“一炮三检查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实现安全爆破作业。

五、不断总结爆破技术经验,掌握爆破规律,实现安全爆破。

篇5:掘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8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0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1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2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3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4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物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5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率,保证安全。

第16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7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8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19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9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退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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