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煤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装煤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开工前检查好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

2、每次放炮后,必须经班组长或放炮员许可,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3、装煤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并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4、半煤岩应分装分运,保证煤炭质量。

5、装煤时,要注意附近电器设备和通风排水设施。

6、在倾角大于25度倾斜巷道内装煤,要打好挡板,防止大块滑落伤人。

篇2:掘进支护工岗位责任制

1.巷道掘进工必须熟悉掘进工作地区的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2.巷道掘进工必须熟悉所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掘进工作前要备好掘进工作所用的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完好使用。

4.掘进工作前要备好掘进工作所使用的支架材料,不合格的支架材料不得使用。

5.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掘进支护,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维护好掘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掘进过程及时敲邦问顶,工作面来压时,及时撤出工作人员。

8.发现掘进工作面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班、组长和矿长汇报。

篇3: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8条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0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1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第12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4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按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巷修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运输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是运输工区安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输工区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运输工区运搬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运输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运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运输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运输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运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运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