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工程师电气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全矿涉及机电电气作业类的所有施工措施的审批把关。
第2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3条对电气安装工程重点进行技术把关,负责电气设备的选型及质量验收。
第4条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全矿全年供电规划及主要供配电设备的检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负责分管范围(区队)内的供电设计,设备电缆选型。
第6条负责电气设备技术要求的起草。
第7条负责全矿的供电管理,编制全矿电气设备的试验计划,全程跟踪参与电气设备的性能测试,收集理试验报告并及时归档。
第8条协助科长矿井供电的对外协调,负责全矿电费的缴纳,矿内外单位用电的电费收缴,矿井用电的经济分析。
第9条协助科长组织绘制、编写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措施、专项整治和双基所需图纸和资料,负责存档。
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11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12条负责分管范围内三大保护的整定计算,矿井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图的更新。
第13条负责组织规程规范规定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
第14条负责机电旬隐患排查的收集整理上报。
第15条负责组织或参与矿电气方面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6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7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5条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皮带区小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皮带工区小绞车司机是斜巷提升系统绞车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提升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3条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4条绞车运行期间要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按章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认真检查处理,待隐患处理后方可开车。
第5条和把钩工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若矿车掉道,严禁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第6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有人违反时小绞车司机要立即制止。
第7条按照作业地点的规定数量提放车辆,禁止超拉超放。
第8条提放车辆不超宽、超高、偏载,发现此情况时要拒绝提升,每次提升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载情况,合格后方可提升。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小绞车司机对所在斜巷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小绞车司机对所操作小绞车的完好状况、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小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对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的检查,及发现问题后的汇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小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6条小绞车司机对信号判断、按章操作及在异常情况下的停车、隐患的检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小绞车司机对与把钩工的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若矿车掉道,小绞车司机对掉道的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小绞车司机对“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执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0条小绞车司机对作业地点提放车辆的数量和重量、是否超拉超放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1条小绞车司机对提放车辆是否超宽、超高、偏载及对车辆的连接、装载情况检查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22条小绞车司机对矿发标准提升信号的执行与判断负直接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