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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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6

一、施工过程控制

1.导火索使用前作燃速试验。使用时其长度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能撤至安全区,不得少于1.2m。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处罚条例,爆破单位取得爆破许可证,爆破人员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爆破作业。

2.爆破前在路口派人安全警戒。

3爆破点距民房较近的,爆破前通知民房内人员撤离爆破危险区。

4.使用电雷管要在切断电源5min后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哑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哑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切割导爆索、导火索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无盲炮时,必须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15min后爆破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

6.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必须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严禁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严禁小于0.5m。

7.使用火雷管的应在30min后进入现场处理。

8.在民房、电力线附近爆破施工时采松动爆破或压缩爆破,炮眼上压盖掩护物,并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9.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在内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存放。

10.坑内点炮时坑上设专人安全监护,坑深超过1.5m以上时坑内备梯子,保证点炮人员上下坑的安全。

11.划定爆破警戒区,警戒区内不得携带火源,普通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篇2:特殊基坑基础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一、重点控制措施

1.挖掘泥水坑、流砂坑过程严格控制坑内积水,边抽水边挖方,必要时设挡土板(或挡土墙)。

2.开挖过程中,当坑壁有明显坍塌迹象且坑内积水或地下出水量不大时,采用抽明水降水;当土质疏松且渗水比较快的土壤或开挖中地下出水量较大,且坑壁有坍塌迹象时,采用井点降水法;当地下水较大,地质为粉质土或流沙时,采用沉井(箱)法。

3.大坎、高边坡基础开挖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系安全带。

4.坑模成型后,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篇3: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一、重点控制措施

1.人工挖孔桩基础作业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当开挖深度超出15m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3.桩深大于5m时,宜用风机或风扇向孔内送风不少于5min,排除孔内浑浊空气。桩深大于10m时,井底应设照明,且照明必须采用12V以下电源,带罩防水安全灯具;设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每天先行对孔内送风10min以上,人员方能下井作业,风量不得少于25L/s,且孔内电缆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

4.操作时上下人员轮换作业,桩孔上人员密切观察桩孔下人员的情况,互相呼应,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异常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离,并及时上报。井下作业不得超过2人,每次井下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5.在孔内上下递送工具物品时,严禁抛掷,严防孔口的物件落入桩孔内。

6.吊运土不得满装,防提升掉落伤人。使用的电动葫芦、吊笼等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电动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7.将桩孔挖至设计深度,清除虚土,检查土质情况,桩底支承在设计所规定的持力层上。

8.人工挖扩桩孔(含清孔、验孔),凡下孔作业人员均需戴安全帽,腰系安全绳,必须从专用爬梯上下,严禁沿孔壁或乘运土设施上下。

9.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10.挖扩底桩应先将扩底部位桩身的圆柱体挖好,再按设计扩底部位的尺寸、形状自上而下削土。坑模成型后,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篇4:船舶运输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一、重点控制措施

1.遵守水运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2.船舶必须具备检验合格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严禁租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3.船舶运输前,核实水运路线、船舶状况、装卸条件等是否符合运输方案要求。

4.船舶接送施工人员不得超员,配备合格齐备的救生设备。

5.乘船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会熟练使用救生设备。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不得在舱外走动,不得在途中下水,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6.大型施工机械及重大物件采取装卸安全措施。入舱的物件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绑扎牢固,严禁超载。

7.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并有隔热措施,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8.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停止水上运输。

篇5:水泥杆钢管杆组立施工作业风险控制专项措施

一、重点控制措施

1.制动地锚选在线路中心线上,并距杆高1.2倍处。开度与根开一致。总牵引地锚,距中心桩为杆高的1.3~1.5倍。四方临时拉线距离不小于杆高的1.2倍。两侧临时拉线横线路方向布置;前后临时拉线顺线路布置;后临时拉线可与制动系统合用一个地锚。

2.牵引动力地锚在总牵引地锚远方8~10m,与线路中心线夹角100°左右。

3.采用埋土地锚时,地锚绳套引出位置开挖马道,马道与受力方向应一致。采用角铁桩或钢管桩时,一组桩的主桩上控制一根拉绳。

4.分解组立砼电杆宜采用人字抱杆任意方向单扳法。若采用通天抱杆单杆起吊时,电杆长度不宜超过21m。采用人字抱杆单立电杆时,执行整体组立杆塔的有关规定。采用通天抱杆起吊单杆时,临时拉线应锚固可靠;电杆绑扎点不得少于2个。

5.电杆的临时拉线数量:单杆不得少于4根,双杆不得少于6根。抱杆的临时拉线设置不得妨碍电杆及横担的吊装;若为门型杆时,先立一根电杆的拉线不得妨碍待立电杆和横担的吊装。电杆立起后,不得在临时拉线在地面未固定前登杆作业;横担吊装未达到设计位置前,杆上不得有人。

6.起重臂及吊件下方必须划定作业区,地面设安全监护人,专人指挥,起重机工作位置的地基必须稳固,附近的障碍物清除。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异常时,应采取措施放下吊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指挥人员看不清作业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均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7.使用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承担的构件重量考虑不平衡系数后且不应超过该机额定起吊重量的80%;两台起重机应互相协调,起吊速度应基本一致。

8.临近带电体附近组塔时,起重机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线截面不小于16mm2。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要求。

9.吊装水泥杆、钢管杆前,应对已组段(件)进行全面检查,螺栓应紧固,吊点处不应缺件。吊件离开地面约0.1m时暂停起吊并进行检查,确认正常且吊件上无搁置物及人员,进行一次冲击试验后方可继续起吊。起吊速度应均匀,缓提缓放。

10.分段吊装杆段时,上下段连接后,严禁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进行移位找正。分段分片吊装杆段时,设置控制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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