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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掌握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和局部通风安全知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局部通风工作,并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班内局部通风事故负直接责任。

3、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安撤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发现停风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各种安全活动

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2:测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在区长和技术员分管领导下,负责测算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测定矿内空气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测定有关参数,汇总资料,及时填制有关报表及牌板,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3、掌握矿井通风安全知识,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并进行处理。

4、负责监督检查测风路线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井下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斜巷测风时要禁止行车;同时要注意检查支护情况,作好自保互保工作。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通风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

7、测风时,要先检查仪表,带好工具;测风时要认真测算,尽力减少误差,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8、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现场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9、参与绘制通风系统图,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记录、台帐,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3:火药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火药库值班人员,工作期间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火药库内,入库人员必须持有保卫科证明信或上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物品检查证,方可进入火药库。

4、对火工品系列,要按照名称,规格逐件验收,做好记录,如发现名称、品种、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5、严格按照额定库容量贮存炸药、雷管,并随时掌握库内空气、温度、湿度符合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工作。

6、负责当班计划、实领、实耗、退库,必须做到“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班清日结。

7、发放火工品必须凭火工品领料单,手续齐全,严禁涂改。做到先进先出,轻拿轻放,数量准确。

8、对发出的每一发雷管,必须认真导通并编号到人,操作时必须轻拿轻放,谨慎、细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雷管导通,必须在导通室进行操作,并符合规定要求。

9、雷管拆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发生意外,发现雷管有异状,及时汇报工区进行处理。

10、任何人都不准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内,值班人员必须把自己的矿灯放入防爆的矿灯盒内,库房值班人员要经常打扫卫生,始终保持库内清洁。

11、严格按照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程序操作,每班有专人负责。

篇4:调度室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调度员在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提前了解并掌握现场情况(并按值班付主任统一安排),按时参加矿、调度班前会,并有针对性的工作安排,现场并监督落实。

第2条工作期间全面了解掌握生产程序、环节、动态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劳动组织、材料供应等。

第3条保证井下所需车皮供应调配,对积压料车安排相关单位及时卸车,做好车皮周转。监督并跟踪各施工头面及运输线路,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矿统一安排除外),把好煤质关。

第4条对现场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影响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并向机台及值班副主任反馈信息做好记录。

第5条现场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抢救工作,同时立即向矿值班、值班副主任、机台员汇报。

第6条每班汇报井上值班副主任不少于2次(接班后采掘头面现场状况,下一班前会前采掘头面现场状况和本班末预计工作状况,),及时与调度机台汇报现场情况和所处位置,保证井下安全生产信息快捷畅通。

第7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凡因个人违章被抓严重“三违”交矿处理。

第8条每月对辅助单位至少各抽查两次,查工作情况是否饱和,并向井上值班副主任如实汇报。

第9条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类措施,提高业务知识。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调度员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当班期间违章安排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当班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当班期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第11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调度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当班时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及时汇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及主要责任。

第13条当班期间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未及时跟踪安排或推委扯皮,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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