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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照《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按规定负责组织及时填绘交换图。负责组织做好地质测量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2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负责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3条负责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14条负责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15条负责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6条负责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7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工,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技术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及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采煤、掘进、通风、地质、测量、科技创新、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本科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开采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法规细则工作。

三、对各工程的作业规程、开窝单、透窝单、图纸、设计方案、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审批严格把关,并负责以上资料会审通知工作。

四、认真抓好地质、测量、钻探、设计、采掘技术、“一通三防”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做好分管各专业的内业检查工作,提高内业质量。

六、经常深入一线,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一通三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的,做好纠正、整改工作。对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追查和处理。

七、协调好科内各专业组的业务关系,认真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

八、抓好业务范围内基层技术员的业务思想管理工作,开好科工前会,组织好全矿技术例会,协助总工搞好一切技术活动。

九、搞好本科的科研技术活动,协助总工和矿长搞好全矿的科研技术管理工作。

十、协助矿长和总工,搞好全矿的采掘接续工作,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制订工作和会议,避免采掘失调。

十一、认真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监督好“一通三防”隐患整改与落实,协调好通风工区与其它单位的关系与矛盾,督促检查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办好设施的移交与区域的划分,组织好通防旬检查工作,落实好通防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参加矿及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十三、参加矿工资平?会,年、季、月度作业计划会,安全办公会,通防例会等安全生产会仪,并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内容。

篇5:地测科长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抓好工程的贯通测量,确保安全贯通。

第二条抓好资料分析研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确性,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冬防、夏防计划。

第五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作好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搞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提出矿井防治水方案,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要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并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以利安全生产。

地测科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为编制生产规划、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提供水文地质、地质构造、瓦斯、煤层赋存情况等资料,确保生产与施工安全。

第二条负责批准设计或审查断层、煤(岩)柱、矿井隔离煤(岩)柱、巷道隔水岩柱、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等防治水或防治瓦斯的各种安全岩柱。

第三条及时收集采掘过程中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

第四条按时测量矿井涌水量及钻孔水位,编制年或历年矿井涌水量曲线图。

第五条根据通风区提供的矿井分地点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地质构造特征,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搞好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第六条对疑水区(断层、破碎带、被淹井巷、含水层、岩柱变小、可疑钻孔处等)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并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必须保持石门揭煤的安全岩柱和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的设计厚度,杜绝误揭煤层或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负责矿井防洪系统设计,每年夏季前提出防洪工程计划及矿井防洪安全措施。

第九条及时编制采、掘、开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及新采区的地质报告,提出各种地质说明书。

第十条按时钻探煤层厚度,编制全矿井1:2000煤厚图和采掘工作面1:500煤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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