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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洗煤厂厂长必须熟练掌握洗煤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洗煤厂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根据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洗煤厂生产。

第4条负责组织制定洗煤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负责组织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厂务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7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8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好各部门安全教育。

第9条负责本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0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1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负责组织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3条洗煤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本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洗煤厂厂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厂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0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1条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厂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组织制定洗煤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好职工安全教育,洗煤厂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不能保证本厂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厂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厂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洗煤厂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化工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决议、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主管生产必须抓好安全,组织和指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每周召开生产调度例会,安排和解决各单位提出的安全问题。

6、合理进行人员调配,确保生产岗位能够按照定员要求均?生产。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厂“三定”问题要及时安排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8、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全员进行工伤保险,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10、发生事故后,参与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11、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做好生产的恢复工作。

篇3:供热厂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锅炉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负全责。

2、入冬前按有关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组织培训。

3、负责管、修、烧相关人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暖。

4、提高供暖质量,做到科学管理。

5、搞好经济核算,制定和执行奖惩办法,做到经济运行。

6、组织好采暖供热系统的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和停炉保养工作。

7、负责组织联检、评奖、报表和总结工作。

8、负责职工的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

篇4:生活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决议、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防治传染病等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比武活动,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参加审查新建、大修生活福利的设计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参加全厂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三定”问题涉及的分管部门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篇5:安全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决议、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全厂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安全“4E”管理体系,建立安全工作日卡,实施看板管理;推进准军事化管理,促进员工九种安全行为的养成;完善“六预”事故隐患防控体系,实现超前防范,达到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达标级。

5、组织全厂认真开展“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工作,达到集团公司的规划目标。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状况,督促检查各车间、各部门对上级及本厂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技措工程和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7、按照厂安全教育的总体规划,责成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8、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全厂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三定”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9、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10、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并对安全投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1、组织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12、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13、组成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

14、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动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15、负责抓好防火、雨季“三防”和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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