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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篇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篇3:水上作业船舶HSE管理规定

一、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篇4:船舶大舱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1.目的

本须知对大舱作业的安全操作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大舱作业中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

3.大舱作业安全须知

3.1下大舱作业前要先通风,检查大舱确认无毒害气体方可下舱作业。

3.2大舱内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组织和统一指挥。

3.3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允许一人单独下大舱作业,以便互相配合和照应。严禁任何人员以工作外的任何理由下大舱。

3.4舱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上层舱盖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大舱作业除安装适当的照明外,作业人员必须携带手电筒。

3.5下舱作业要求将工作服、安全帽、纱线手套穿戴整齐,扣扎利索,严禁穿拖鞋、凉鞋和不适合作业的鞋子。

3.6上、下大舱必须由专用的梯子通行,不得借助其它设施上下。更不准由舱口直接向货物上跳蹦,以防货箱被踏破,倒塌等原因引起伤害事故。

3.7上、下舱壁梯子要精神集中,手戴便于把握的纱线手套,双手攀梯,严禁负重或一手把梯一手上下。大舱梯口盖板必须要用挂钩挂牢,严禁使用大舱梯口盖板上的把手上下。

3.8在敞开的货舱作业时应在舱口等明显位置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在大舱梯口处和二、三层柜的边缘要有明显的"防坠落"警示牌和边缘标志线;在没有看清脚下情况时禁止走动。在有可能坠落的场所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使用安全绳、安全带或张挂安全网。

3.9下大舱时应事先了解和掌握二、三层柜舱盖的开启情况和道门是否敞开,严禁在敞开的舱口,道门处倒退作业,禁止在舱口围、大梁上行走。

3.10不允许同舱不同层同时作业。在上层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掷物品,有坠落危险的部位要限制通行。3.11需要攀登护肋板作业时,要确认羊角挂钩牢固,护肋板搭防牢靠方可上攀,并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12大舱作业的工具、物料必须使用吊车或绳索绑扎牢固运送,严禁抛掷。

篇5: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实施步骤

4.1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航前检查内容

?4.4.1.1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4.2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3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4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航行

4.5.1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I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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