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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前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核:宋霁洪

审?定:赵洪来

批?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工伤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篇2: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㈠事故报告

1、装机队发生机械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由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2、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分管副经理,由调度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3、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安全分管副经理,由安全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4、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公司经理、安全副经理、分管副经理汇报。经理决断,调度室协助事故单位处理。

5、发生重伤、事故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经理、安全副经理、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总公司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公司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㈡事故调查

1、装机队发生机械事故,由装机队分管副经理牵头,装机队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由调度分管副经理牵头,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室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轻微事故,由安全副经理牵头,调度室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重伤及二级非伤亡事故,由经理牵头,公司安全管理领导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一级非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处牵头,总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㈢事故分析程序

1、机械事故由装机队在当天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2、生产责任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3、轻微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4、一般事故由安全副经理牵头,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室和事故单位人员参加,三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经理。

5、重伤、二级伤亡事故由经理主持,安全分管副经理、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两天内组织分析。

6、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24小时内由调度室组织,公司经理主持,副经理、总公司有关领导及处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处理。

㈣责任追究

1、伤亡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5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两级工资(6个月)或撤职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1000元。

2、重伤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3、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500元。

⑷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记过或降一级处分并罚款5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500元。

4、非伤亡事故

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责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5、事故处理

1、发生三万元以上灾害性损失,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处理。

2、凡发生各类事故未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拖延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上者,对单位分别处罚2000元、3000元、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3、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做假证、伪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要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执行事故处罚加倍政策。

4、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5、为降低事故损失,吸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对在抢救处理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对预防反思事故提出好的建议、措施、办法并取得明显效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额的奖励。

6、事故统计

1、凡发生事故后,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分析,三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副经理。重伤以上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报总公司安监部门。

2、调度室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7、其他要求

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和事故分析程序上报调度室,否则,事故分析报告迟报一天罚单位责任人30元。

2、凡在公司内调、外运、地销生产中,造成外单位人员事故者,由造成事故所在单位,按前述规定上报。

(三)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狠抓现场管理,搞好隐患的排查整改,对日常隐患工作做如下规定:

㈠成立组织机构

1、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经理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及参加检查人员

2、下设隐患排查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兼)

办公室成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全体人员

㈡领导职责

1、分管副经理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到科室、单位。分管副经理对所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隐患问题,采取得力措施。

2、对于难度大,难于解决的隐患,每月由分管经理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

3、安全副经理每月20日前组织一次有关业务部门的隐患排查专题会仪,研究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时间”五落实,25日前召开一次经理办公会,通报隐患排查工作,将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每月填写的“事故隐患统计表”进行审批。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的收集、整理和分级,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汇总上报公司,公司认真分选A、B级隐患,报总公司计划科。

㈢隐患标准

1、事故隐患:指生产现场、技术,装备设施中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级别划分标准:

⑴A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总公司、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⑵B级:难度较大,各单位解决不了的、须由公司、总公司解决的隐患。

⑶C级:由站、区、厂、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所有A、B级隐患,一律经经理安全办公室确定,需总公司解决的由公司三日内报总公司。

㈣隐患收集

1、日常工作中,各级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

2、各类小分队活动中查出的隐患。

3、上级部门检查中存在的隐患。

4、各基层生产单位组织,职工自查中查出的隐患。

5、干部下现场查出的隐患。

上述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检查人或单位汇总后报排查办公室。

㈤隐患复查与处罚

1、隐患的复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安全副经理,隐患处理后及时注销。

2、对于各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发生的隐患,处罚隐患单位或责任者,不按时整改的隐患,处罚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3、凡不按时处理的隐患,二次下“三定表”或隐患卡,再次不处理者,对单位和负责人加一倍处罚。

4、如隐患复查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按情节轻重,隐患大小给予500-1000元处罚。

篇3: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篇4: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4)主要通风机房;

(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9、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10、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14、露天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20vo手灯和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kvo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5、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o

1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17、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18、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19、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20、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21、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22、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2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24、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25、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篇5:某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3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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