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㈠事故报告

1、装机队发生机械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由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2、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分管副经理,由调度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3、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安全分管副经理,由安全分管副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4、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公司经理、安全副经理、分管副经理汇报。经理决断,调度室协助事故单位处理。

5、发生重伤、事故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经理、安全副经理、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总公司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公司经理牵头组织处理。

㈡事故调查

1、装机队发生机械事故,由装机队分管副经理牵头,装机队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由调度分管副经理牵头,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室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轻微事故,由安全副经理牵头,调度室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重伤及二级非伤亡事故,由经理牵头,公司安全管理领导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一级非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处牵头,总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㈢事故分析程序

1、机械事故由装机队在当天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2、生产责任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3、轻微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分管副经理。

4、一般事故由安全副经理牵头,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调度室和事故单位人员参加,三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经理。

5、重伤、二级伤亡事故由经理主持,安全分管副经理、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两天内组织分析。

6、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24小时内由调度室组织,公司经理主持,副经理、总公司有关领导及处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处理。

㈣责任追究

1、伤亡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5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两级工资(6个月)或撤职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1000元。

2、重伤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3、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500元。

⑷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记过或降一级处分并罚款5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500元。

4、非伤亡事故

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责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经理给予罚款300元。

5、事故处理

1、发生三万元以上灾害性损失,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处理。

2、凡发生各类事故未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拖延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上者,对单位分别处罚2000元、3000元、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3、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做假证、伪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要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执行事故处罚加倍政策。

4、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5、为降低事故损失,吸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对在抢救处理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对预防反思事故提出好的建议、措施、办法并取得明显效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额的奖励。

6、事故统计

1、凡发生事故后,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分析,三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副经理。重伤以上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报总公司安监部门。

2、调度室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7、其他要求

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和事故分析程序上报调度室,否则,事故分析报告迟报一天罚单位责任人30元。

2、凡在公司内调、外运、地销生产中,造成外单位人员事故者,由造成事故所在单位,按前述规定上报。

(三)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狠抓现场管理,搞好隐患的排查整改,对日常隐患工作做如下规定:

㈠成立组织机构

1、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经理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及参加检查人员

2、下设隐患排查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兼)

办公室成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全体人员

㈡领导职责

1、分管副经理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到科室、单位。分管副经理对所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隐患问题,采取得力措施。

2、对于难度大,难于解决的隐患,每月由分管经理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

3、安全副经理每月20日前组织一次有关业务部门的隐患排查专题会仪,研究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时间”五落实,25日前召开一次经理办公会,通报隐患排查工作,将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每月填写的“事故隐患统计表”进行审批。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的收集、整理和分级,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汇总上报公司,公司认真分选A、B级隐患,报总公司计划科。

㈢隐患标准

1、事故隐患:指生产现场、技术,装备设施中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级别划分标准:

⑴A级:难度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总公司、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⑵B级:难度较大,各单位解决不了的、须由公司、总公司解决的隐患。

⑶C级:由站、区、厂、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所有A、B级隐患,一律经经理安全办公室确定,需总公司解决的由公司三日内报总公司。

㈣隐患收集

1、日常工作中,各级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

2、各类小分队活动中查出的隐患。

3、上级部门检查中存在的隐患。

4、各基层生产单位组织,职工自查中查出的隐患。

5、干部下现场查出的隐患。

上述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检查人或单位汇总后报排查办公室。

㈤隐患复查与处罚

1、隐患的复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安全副经理,隐患处理后及时注销。

2、对于各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发生的隐患,处罚隐患单位或责任者,不按时整改的隐患,处罚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3、凡不按时处理的隐患,二次下“三定表”或隐患卡,再次不处理者,对单位和负责人加一倍处罚。

4、如隐患复查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按情节轻重,隐患大小给予500-1000元处罚。

篇2: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篇3: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4)主要通风机房;

(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9、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10、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14、露天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20vo手灯和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kvo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5、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o

1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17、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18、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19、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20、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21、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22、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2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24、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25、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篇4:某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3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篇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