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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3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篇2: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3?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篇3: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

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先后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汇报。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发生三类、四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

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应急处置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应该指定相关人员如实做好影像记录,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组成立权限: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公司责成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三、四类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4、提交报告的时间:

(1)发生一类和二类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三类和四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事故处理

5.1、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积极配合或者抵制调查的。

5.2、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3、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1)发生一类事故的,免于处罚;

(2)发生二类事故的,按1%予以罚款;

(3)发生三类事故的,按2%予以罚款;

(4)发生四类事故,视情处3000-5000元罚款。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事故,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从其规定。

篇4: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置管理制度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化工企业应该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应该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避免事故状态下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据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缓冲池

修建事故缓冲池,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缓冲池中,事故过后再进行处理,处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储罐围堰内增设通往事故缓冲池的独立管道和阀门,用于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与未受污染的“清净下水”的切换,切换按以下步骤进行:平时将反应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的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打开,将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处理池;平时遇到需要冲洗设备或雨天等,将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关闭,雨水和冲洗水等被限制在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之内,经检测人员取样分析,如确认未被污染,打开通往雨水系统的阀门,将场地内积水排至雨水系统;若分析结果显示“清净下水”已被污染,则用污水泵将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缓冲池。?

3、事故缓冲池严防渗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要有专人管理与维护,保证事故缓冲池始终在备用状态。事故缓冲池严禁作他用。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清净下水”处理内容,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中要把“清净下水”处理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故应急救援演练台帐。

篇5:安全设施事故柜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事故柜管理、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如边、池、坑、洞的防护围栏,温度、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危险气体自动监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

4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全厂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综合监督管理。

4.2各单位负责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事故柜的日常管理。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5.1.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生产区域中的消防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由安环科监督,所在单位进行维护、检修、管理。

5.1.2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5.1.3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账》。

5.1.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安环科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5.1.5安全设施设备的专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5.1.6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5.1.7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完好。

5.1.8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的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机电处登记后方可拆除。

5.1.9安全设施设备分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5.2事故柜管理

5.2.1事故柜应放在取用方便的指定地点,不得任意移动装置。

5.2.2事故柜由厂安环科负责检查和铅封,每月检查一次,作好记录。

5.2.3事故柜规定好存放防护用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柜内保持整洁,防护用品摆放整齐。

5.2.4安环科应建立事故柜管理制度,建立《事故柜管理台账》。

5.2.5事故柜内的滤毒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打开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5.2.6凡动用事故柜内的滤毒罐、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后,应及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接到通知后,及时检查应急器材,并铅封事故柜。

5.2.7事故柜内配置的应急器材应符合生产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事故柜内的应急器材应保持常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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