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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瓦斯,提高抽放效果,消除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开采层抽放、采空区抽放以及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6条、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时同时建立抽放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以保证瓦斯抽放工作安全。调度室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装置,在工作面上隅角、后溜机尾、回风顺槽等地点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时自动报警,达到1.5%时自动断电,降到1.0%以下时复电,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矿井总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警戒牌和甲烷断电仪,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8条井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矿井供电、通信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一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9条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10条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11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通风、技术、动力、调度和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第三章瓦斯抽放方法与抽放条件

第12条、瓦斯抽放方法根据瓦斯来源、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确定,我矿回采工作面采用以“采空区埋管抽放”为主,辅以“回风顺槽向支架上方打钻抽放”、“高位钻孔抽放”、“采前预抽”等综合抽放方法进行抽放。

第12条、采取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码放编织袋严密封闭工作面上隅角,严密封闭抽放钻孔孔口,增加抽放钻孔瓦斯钻孔量等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第13条、抽放瓦斯时,为防止工作面自燃发火,通灭队要经常检测抽放管内以及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如果埋管或钻孔CO含量超过50ppm,或出现其它发火征兆时,立即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研究采取加大采空区注氮流量等措施,减少抽放量等措施进行抽放。

第14条、如果采空区埋管不足10米或大于35米,或者抽放地点的瓦斯浓度低于2.0%,则停止对该钻孔或单管的抽放。

第四章瓦斯抽放管理

第15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技术方案和月度、年度抽放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瓦斯抽放监督检查等日常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放量、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间的统计汇总以及抽放效果分析工作和考核和奖罚工作;负责工作面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6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抽放有关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建立抽放设备台账、抽放工程台账、抽放量台账,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账;负责完成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17条通灭队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及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采空区抽放管路埋设以及各类抽放管路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泵站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18条通灭队负责建立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记录、填报瓦斯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第19条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同型号瓦斯抽放泵两台,由通灭队负责配置双电源供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两台轮替检修,要保证24小时不停机运转。未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否则,按“三违”和无计划停机进行处理。

第20条瓦斯抽放硐室要按矿井要害场所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21条通灭队要安排专人每班对抽放管路进行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并填写抽放管路检查记录;主管队长和技术队长每月要对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22条瓦斯抽放泵因故突然停止运转,抽放泵司机要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工作面跟班救护队员,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护。调度室同时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瓦斯抽放系统需要停机检修以及维护管路时,通灭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停机检修,否则,按无计划停机处理。

第23条因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等原因,不能满足抽放条件时,调度室负责通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核实有关抽放参数,改变抽放方法进行抽放,仍达不到抽放条件时,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如果因管路漏气、封孔不严、管路埋深及上隅角封堵不符合规定造成泵站抽出瓦斯浓度低时,及时安排通灭队、综采三队进行处理;确因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小造成抽出瓦斯浓度低时,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通灭队,停止抽放泵的运行。停机后,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每小时试抽一次,满足抽放条件时恢复抽放。

第24条由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监测工入井检查维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校验记录,如实填写系统维护标校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系统安全运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现误差较大时,安全监测室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入井处理结束。

第25条通灭队要加强瓦斯抽放管内抽放流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抽放硐室瓦斯浓度测定与管理,并加强抽放泵站轴承温度、水封防爆器水量、本循环水量等运行参数检查与管理工作,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正常监控外,要求通灭队瓦斯抽放人员同时要进行人工测定,并随时与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显示数据对比,泵站内每小时测定一次,干管、支管每班测定一次,并填入相关记录台帐,同时汇报调度室。发现人工测定数值与抽放监测系统监测数值差距较大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处理。

第26条由通灭队负责在抽放钻场建立观测记录牌板和观测记录,内容包括:钻孔个数、深度、角度、孔径、终孔时间、封孔材料、长度、抽放时间、瓦斯浓度、流量等。

第27条瓦斯抽放期间通灭队要加强抽放管路内一氧化碳气体的检查工作,加强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防止工作面风流大量抽入采空区,采空区氧化自燃发火。

第28条调度室调度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认真填写《矿井“一通三防”调度台帐》和《瓦斯超限处理台帐》等台帐记录,并详细记录瓦斯超限影响情况及影响时间。

第29条救护队每班派一名救护队员跟班负责综采工作面瓦斯测定与安全监护工作。若检查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综采队跟班队长或班工长停止工作面生产,通知通灭队跟班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现场情况、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入《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并按《250101工作面瓦斯治理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进行处理。

第30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要安排专人负责查明原因,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深入现场跟班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安纪部配合,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一起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记入《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帐》。

第五章奖惩

一、奖罚指标与考核

第31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瓦斯治理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放瓦斯指标和瓦斯治理效果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经济承包指标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32条根据瓦斯含量和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实际,实行瓦斯抽放量与工作面瓦斯治理效果挂钩奖惩考核,选择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瓦斯抽放量、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间作为主要考核奖罚指标。

第33条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每月下达一次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计划和瓦斯抽放量计划,通灭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各项抽放工程计划。

第34条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和瓦斯抽放量的监测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验收工作,调度室调度组负责瓦斯超限影响时间的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单位统计结果依据奖罚条款每月考核一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奖罚标准

第35条通灭队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且完成或超额完成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者,每抽放1m3瓦斯奖励0.15元,完不成月度抽放量计划指标时,不足部分每1m3罚款0.3元,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36条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合计每影响1小时罚通灭队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合计影响时间在半小时以下的不予处罚。

第37条因检查不及时或检修维护不到位,瓦斯抽放系统发生故障停机者,或因其它原因影响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者,每次罚通灭队1000元;无计划停止抽放系统运转者,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通灭队1000元。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第38条因瓦斯抽放参数人工测定不及时或抽放设备运行参数检查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认真,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100元。

第39条因抽放管内一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不及时,或者虚报瞒报检查情况,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200元;工作面突然出现严重火灾隐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罚通灭队5000元,并按矿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0条调度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调度指挥瓦斯抽放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台帐填写仔细认真,瓦斯超限时间统计准确,每月奖调度室调度组1000元,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200元。

第41条安全监测系统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较好,运行稳定,监控断电灵敏可靠,监测及统计数据准确,系统当月不发生故障,每月调度监测组奖励1000元;若出现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传感器调校、移设不及时,监测及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警、断电失灵或者误动作,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每次罚调度监测组500-2000元。

第42条当班瓦检员、救护队员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和处理者,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次奖励100元。当班发现2次以上瓦斯超限情况,仍按1人次进行奖励。

第43条瓦斯超限期间工作面当班瓦检员能积极检查、汇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每班补助100元。

第44条救护队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者,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手册和记录,瓦斯检查不认真,瓦斯超限隐患发现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45条有关管理人员,其它对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研究进行奖罚。

第46条各单位与瓦斯抽放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瓦斯抽放奖罚,否则取消单位奖励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资金来源及考核程序

第47条瓦斯抽放奖励资金在吨煤工资中列支,奖罚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是兑现。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及奖罚金额,由劳资部门负责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时支付或除减。

第48条瓦斯抽放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上月25日中班至当月25日早班为一考核周期。

第49条每月25日下午3点,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部,安纪部、调度室、通灭队、救护队等参加,根据有关记录台帐统计结果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经通风副总、主管矿领导、矿长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6日前送交劳资管理部门,在当月工资结算时予以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50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瓦斯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第51条本办法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5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瓦斯断电仪安全管理制度

一.监测工岗位责任制

1、热爱本矿工作,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当好煤矿安全监测工。

2、负责全矿监测设备的安装、搬迁、拆除、维护工作。

3、监测设备的安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施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每天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巡查,并做好到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监测设备的精度。

5、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加强通风安全及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修理工岗位责任制

1.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

2.按《规程》要求做好各种仪器的台帐,送检及测试调校记录;

3.仪器应定期标校,确保仪器完好、准确;

4.仪器配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登记、修理;

5.班中严禁在室内进行娱乐活动或干私活。

三.监测维修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严格按照有关领导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检修,检修后监测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应达到要求,每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2.甲烷传感器下井使用前必须登记,说明使用地点,安装日期、仪器注明、检修内容、损坏程度,并建立档案;

3.甲烷传感器使用前,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

4.交付安装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

5.检修甲烷传感器时不得擅自改变电路参数;

6.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调试好的甲烷传感器,设备零部件做到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7.负责检修室卫生工作。

五、监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技术要求及技术措施;

2.协助区分管领导搞好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3.按矿下发的每月短产计划,及时调整甲烷传感器安装的措施编制,贯彻落实;

4.定期组织监测人员技术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测管理工作,搞好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5.对正常使用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每周组织一次检查传感器的位置,电缆吊挂,检查牌板,设备完好,仪器的精度报警,断电功能。

6.在井下现场工作中牢记“四个相互”、“三不伤害”。

篇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4:防治煤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防突机构

1、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突出矿井,成立防突科并要组建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并设一名防突副总。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3名地质专业人员);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矿井,配备5~7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2名地质专业人员)。防突施工队按需分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站的矿井,可成立专业瓦斯抽放队。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

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根据矿井需要,可在通风队设防突或瓦斯抽放班组。

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集团公司瓦斯所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条防突办公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及突出矿井(包括有突出预兆矿井),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集团公司由局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矿防突科(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设计部门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5、地质部门必须按(91)平煤瓦字1号文,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防突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

6、防突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9、机电部门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调度,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

2、出现突出预兆的矿井,根据矿井实际应配备防突专人或兼职人员。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瓦斯所调度汇报。

3、矿防突调度工作由防突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4、要抓好防突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条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

1、集团公司由瓦斯所负责,每天编报全公司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日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2、矿由防突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3、防突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突出矿井和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年终必须编报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瓦斯所,其它单位可酌情编报。

2、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瓦斯所。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七条其它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

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平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条瓦斯地质工作

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①突出危险区

②突出威胁区

③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

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

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

3、现场管理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电话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

(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取样规定按(93)平煤瓦字第5号文执行。

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防突科(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

(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

(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内容按(92)平煤瓦字6号文编制。

(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科(队)要有1:200实测素描图。内容包括: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

(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

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

⑥以上内容按94.2.19《有关编绘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的通知》填绘。

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7、按(96)平煤瓦字2号规定,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2、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

序号

矿别

煤层

孔径(mm)

排放半径(mm)

1

八矿

戊9—10

75

0.8

2

八矿

戊9—10

42

0.6

3

八矿

己15

42

0.6

4

十矿

戊9—10

80

1.0

5

十二矿

己15

75

0.6

6

十二矿

己15—17

75

0.75

说明:本表排放半径值均为沿煤层层理方向的半径,在煤层较硬、层理明显的情况下,其沿垂直煤层层理半径参考(0.5—0.7)×半径执行

3、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

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号文件要求内容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瓦斯研究所备案。

第十二条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

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

(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即没有任何机电设备),保证该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编制突出采区专用设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突出采区煤层的走向长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长度要考虑一旦发生突出时的安全隔离,不宜太长。

4、在突出采区内:(1)在采区系统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时,不准生产。(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条突出矿井申报鉴定程序的规定

1、生产矿井在开采中,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必须按《细则》第5条规定,被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其具体申请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由矿井在发生突出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突出矿井报告,并附有突出情况书面材料。鉴定报告内容参考《细则》第7条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接到申请鉴定报告后,经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负责办理申请鉴定具体手续,最后按批复的鉴定报告结论执行。

在鉴定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前,矿井必须暂时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一旦生产矿井被定为突出矿井:

(1)发生突出的采区,在没有进行区域划分确认前,必须严格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2)突出煤层的其它采区,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执行。

(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在“突出矿井”批复文件下达后二个月内向矿务局提交“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瓦斯和有关职能处室会审批复。

第十四条机电管理

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电管理规定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设备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判,否则不准使用。

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耙装机出渣。

4、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第十五条矿总工程师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包括安全技措资金矿控部分和矿成本技措资金),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

在上报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应列出防突专用项目资金计划报瓦斯研究所,以统一平?列项。

第十六条奖励

为表彰在矿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平煤集团公司颁发的“平煤集团公司防突工作奖罚条例”执行,矿总工程师负责掌握分配此类资金,使奖金发到确实为防突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条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发文件与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收货部制度

篇5:瓦斯检查仪器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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