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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根据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印发的《县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一、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

1、办公用品购置,各办公室(中心)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包括打印机及复印机耗材、印刷品、宣传品制作),由各办公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安排经办人员按月填写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核,交由镇政府财务室出纳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登记入库,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遇临时性急需购买的办公用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出纳购买,并及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2、办公用品领用,物品领用一律实行签领制,各办公室(中心)所需办公用品按工作需要分批领用,领用时由领用人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经办公室(中心)主任(副主任)、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持办公用品领用单到出纳处登记领取。

3、各办公室(中心)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一切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车辆管理使用

(一)车辆的管理

1.镇政府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党政主要领导统一调派使用,公务车驾驶员要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好行车日志(包括用车时间、事由、随车乘坐人员、地点、里程、费用及日常加油、保养和维修都要记录在册)。每次加油时由驾驶员抄写里程数并签名确认。

2.皮卡车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业务分管领导管理负责。除日常的农业农技用车外,主要用于全镇范围内的“五禁”及环境卫生治理等工作。派车时将车钥匙与行车日志一并交给驾驶人,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日志(公务事由、乘车人员、行车路线、行驶公里数)。办理公务结束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锁好车门,将车钥匙及行车日志一并交主管领导存放。

3.垃圾清运车由镇政府指定专人管理驾驶。驾驶员要根据镇政府环卫办的安排调度,对辖区内集中收集的垃圾及时出车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确保辖区内无垃圾堆积现象,以营造干净清洁的生活环境。

4.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一切违章行为,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违章行为由驾驶员全权负责。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清洁,不开故障车,一旦发现车辆运行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以便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5.节假日期间,镇政府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全部停放在院内。

6.因公务或紧急事务确需租用车辆时,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租用车辆。租用车辆时先由用车人(办公室、中心、站、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依次按要求填写好事由、乘车人员等项目,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持公务用车派车单告知出纳人员集中调用出租车辆。出纳人员根据派车单填写租车台账,并依此作为结算租车费的必要依据。因事务紧急无法按程序办理派车手续的,必须向主要领导打电话汇报请示,回来后及时办理派车手续。未经主要领导调派,领导干部和各办公室都不得私自租用出租车辆。未经批准擅自租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租车费用严格按照行驶里程和租用时间来综合确定。在本县范围内,整天租用车辆时,按面包车每天200元,小轿车每天260元标准支付租车费用;不足一天超过3小时的,按半天130元支付租车费用,不足半天按照路程远近和用车时长确定租车费用,一般按照县城来回60元,国际陆港来回60元。本县范围之外租用车辆的,根据出差路途计算支付。

(二)镇政府车辆定点服务政府采购

1.车辆定点保养和维修。车辆需要进行保养和维修时,由驾驶员填写《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经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后,由驾驶员和镇政府出纳根据车辆实际保养维修情况向政府指定的维修供应商进行询价报修。驾驶员负责车辆保养和维修质量,镇政府出纳负责保养和维修费用核实。报销时根据定点维修供应商开具的税务发票和清单,经驾驶员和出纳共同核对签字确认后,按照发票报销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2.车辆定点保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投保原则,由驾驶员预先选择好保险险种,在政府指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询价后,报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确定保险公司及投保险种,告知镇政府出纳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

3.车辆定点加油。镇政府车辆用油由政府指定的定点加油供应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提供,皮卡车和垃圾清运车共用一张加油卡,镇政府公务用车(小轿车)用一张加油卡,车辆需要加油时,由驾驶员和镇政府出纳共同到加油站持卡加油。加油完毕,由驾驶员和出纳在交易凭证背面共同签字,同时出纳人员要做好交易凭证的粘贴登记工作,驾驶员在车辆行车记录上做好记录。

三、差旅费管理

1.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指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2.严格执行出差事先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文件通知为依据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人持《出差审批单》经派差领导签字后,经分管领导或站、所、室负责人同意,报请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出差,同时《出差审批单》交办公室考勤。如遇到上述审核人员外出情况,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审核人,待审核人员出差回来后补齐签字。

3.县内镇外出差,需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费凭据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

4.县外省内出差的,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伙食费补助执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照每天40元标准予以报销。

5.省外出差的,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确因路途遥远、任务紧急,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会影响紧急公务办理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写出书面说明,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住宿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照每天80元予以报销,享受出差伙食补贴,出差伙食费补助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6.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7内报销完备,遇节假日顺延),出差人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实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所提供的的机票、车票和发票必须是有出差人姓名的正规机打发票。单位派车出差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7.差旅费按规定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时由出差人员持公务卡刷卡透支支付,出差结束后持整理好的票据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字后到镇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后差旅费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个人公务卡。

8.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及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当天不能返回,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9.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基本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室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1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11.对虚报冒领差旅费、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会议费管理报销

1.会议费开支管理,镇党委政府召开各类会议,应集体讨论决定,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一律不安排住宿,会议费实行限额控制,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在镇政府公用经费中据实报销。

2.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开支的有效原始凭证、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五、印刷维修等费用结算

1.印刷或办公设备维修单次发生费用100元以下(含100元)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单次发生费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须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告知财务分管领导。

2.印刷或办公设备维修费用要及时结算,今后一律不得赊欠挂账。业务发生后,要在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账。

六、财务报账报销

1.坚持财务审批制度,由镇长全面负责财务收支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具体负责财务工作。镇级财务设置会计1人,出纳1人,具体承办财务工作。要坚决执行“一把手”不具体分管财务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均应由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集体决策的应有会议纪要或参会领导签字。要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坚持事前汇报制度,资金运用500元以下(含500元)要事先征得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资金运用500-2000元(不含500元,含2000元)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告知财务分管领导后方可列支;资金运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须经会议讨论通过。费用发生未进行事前汇报或会议通过的,一律不予报销。

3.财务报账流程: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报政府会计对报销的原始凭证进行票据的合规性和支出的合理性预审核,审核通过后,分管领导要对支出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报镇长审核,最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在审核通过、审查无误的原始凭证上加注“准报”或“准支”字样,经办人持审核、签字完备的票据交出纳办理报销业务。

4.坚持财务通报制度和大额资金支出会签制度。实行财务收支集体负责制,按期召开镇党委会,财务人员对当月的支出情况进行通报,由会议对金额2000元以上的支出进行讨论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做好通报审核会议记录,与会所有领导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5.严格落实时限制度,费用报销要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原则上当月发生的支出当月审批、当月报销,因特殊原因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年末应报销完结。对无特殊理由而超出时限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

6.各种报销凭证必须填制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合理,用途清楚,发票未注清楚者应附清单。经办人员特别要注意报销凭证上的出票人、出票日期、金额大小写要填写完整。

7.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对不符合规定的提现或支付业务,一律不得违规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订的《镇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2:某乡镇机械化秸秆还田实施办法

夏忙即将开始,为禁止农作物的秸秆焚烧,扎实推进市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了《2014年镇实施机械化秸秆还田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加强领导,通过层层落实,确保全镇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强化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取拉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将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落实到位;强化指导,通过培训班、技术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提高作业质量;严格督查,制定还田检查考核奖励,严格规范机械化秸秆还田补助政策的操作程序。

二、组织领导

镇机械化秸秆还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财政所、农服中心、农机站负责人;各村分管主任。

三、机械化秸秆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以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按每亩10元,全部补助给采用秸秆还田作业工作的农机户和服务组织,支持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秸秆还田以及相应配套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1、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并加大宣传力度,规划好当前即将开展的夏季秸秆还田面积和相应的作业人员和机具,各行政村将作业面积根据机具保有量和作业能力落实到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优先),同时下达《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任务书》(一式3份),服务组织内部应签订好每个作业户与合作社的秸秆还田协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以点带面,抓好一个示范区,为加大推进力度,各村要合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总结上半年工作经验,不断调整,更进一步地做好下半年水稻秸秆还田工作。

3、全镇全年秸秆还田补贴资金指标17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督查,对作业面积及补贴由镇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

4、禁止秸秆焚烧,此项工作将列入镇政府对各村农业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5、有关事项,以《2014年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篇3: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建房,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市2014年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点》和《省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4、先批后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挂牌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准动工建设。

二、申请审批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

2、危房户,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

3、少房户,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

篇4:某地税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电子扫描件和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综合人员对纸质资料进行收集、梳理,扫描至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后,资料管理岗按程序递给税源管理分局资料管理岗,审批事项形成的资料由最后办结单位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整理、扫描工作,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三、税费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扫描”的原则统一通过“业务流转”平台进行采集录入,资料录入后统一交本单位资料管理岗进行办结,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其他各业务科室(局)办理税费业务产生或受理的纸质资料,由各业务类科室局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扫描工作,并按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至县局档案室;县局档案室管理人员负责己扫描资料的系统归档和纸质资料定位工作,并负责保管。

四、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对资料扫描质量和录入口径严格把关,通过“业务流转”平台做到资料传递过程留痕、资料审核严格把关。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于季度终结后10日内将已扫描的纸质资料按类别进行清理、制列清单,并向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整理,按照涉税费事项分资料类别进行归集。资料分十大类别:

1.纳税人基本信息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资料、扣缴税务登记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停复业登记资料、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资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管理资料、自然人信息登记资料、账簿凭证管理资料、建安房地产项目登记资料、非正常户管理资料、社保登记资料、规费登记资料、社保规费费种变更资料、社保缴费状态管理资料、委托代征管理资料。

2.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用资格核定资料、发票用票调整资料、发票领用资料、发票退回资料、发票代开资料、发票查验缴销资料、税控机具管理资料、网络发票和税控发票管理资料。

3.申报纳税类:纳税申报资料、社保规费缴费申报资料、延期申报资料、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纳税核定管理资料、税收扣除资料、纳税人涉税情况报告资料、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资料、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申报纳税资料、催报催缴资料、不予加收滞纳金资料、手续费退付资料、税款退库资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资料。

4.认定证明类:包括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资料、三方协议扣款认证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资料、常设机构认定资料、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资料、资源税证明开具资料、纳税人税种认定资料、税收优惠认定资料、取消优惠资格资料、取消认定资格资料。

5.风险评估类:包括风险管理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

6.税收优惠类:包括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资料和税收优惠中止资料。

7.税收检查类:包括日常检查资料和税务稽查资料。

8.税收法制类: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收保全资料和税务救济资料。

9.纳税服务类:包括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10.其他资料:包括日常管理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归档,档案分类别统一编制页码,A3页面折叠后呈A4页面的页码标注于右下角;A4页面正面页码标注于右下角,反面页码标注于左下角。档案按三针一线进行装订,每一档案盒内应按纳税人识别号制作目录。

六、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编目,并通过电子资料管理系统进行归档。档案盒编码规则:代字-年度-盒号(两位数)起始页码-终止页码,如“ZGjb-2015-011-50”,“ZGjb-2015-0151-100”。在省局征管资料管理系统中创建交接单时,交接单类型选择“档案盒”,交接单名称即为档案盒名称,应按档案盒编码规则进行命名。

七、县局档案室管理人员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档案的维护、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篇5:某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现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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