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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为进一步健全督查机制,整合督查力量,全面推进我镇各项工作,结合中央、省、市督查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剑南镇党委、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制定《督查事项责任分工表》下发至各责任部门、社区。

(二)落实责任。对所列督查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办理事项,要明确牵头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

(三)开展督查。镇纪委、镇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以现场查看为主,督查结果形成专报。

(四)报告结果。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要向镇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镇党政办汇总后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如办理过程中,有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镇党政办报告,镇党政办明确牵头镇领导或报告镇党委、镇政府研究解决。

(五)回访复核。对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镇党政办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六)严格问责。

1.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月集中通报一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及社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按次扣0.5分。

2.同一事项被连续通报2次或累积被通报达3次以上的部门及社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向镇党委、政府说明情况。

3.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领导和部门及社区,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责任。

三、督查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各社区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社区要建立本社区督查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机制。由镇纪委、镇党政办牵头,对各项督查事项进行统筹。原则上,镇党委、政府议定事项,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督查工作,基层党建,组织工作,干部监督等督查工作由镇党政办牵头;行政效能、作风建设等督查由镇纪委牵头;全镇性的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

(三)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5日至8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安排督查,集中督查时,督查事项、督查对象和督查时间将通过《督查通知》的方式明确。

(四)督查结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工作机制。被通报表彰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时按次加0.5分;通报批评扣分直接在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

篇2:乡镇机关内务管理办法

进一步强化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机关内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奖惩有据,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制度。

机关内务管理制度分为七个方面:(1)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制度;(2)驻村工作管理制度;(3)中心工作管理制度;(4)信息报送制度;(5)后勤管理制度;(6)车辆管理制度;(7)奖励制度。

一、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1、严格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作息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一次扣2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全年累计旷工10天,或事假全年累计超过45天者(病假视情况而定),扣掉全年奖金。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统计工作,每月一次通报。

2、严格值班制度。每位干部按照安排轮流值班,值班晚上必须住守机关,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向镇主要领导请假。无故缺席一次扣100元。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学习。镇上会议、学习迟到或早退一次(30分钟以内)扣20元,无故不参加者以旷工论处,扣50元。不按时参加市上会议、学习,受到市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0元。

4、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报表、信息、材料、摸排情况(包括撰写学习心得、学习体会、读书笔记等)等资料,每迟报一次扣50元。

5、不服从领导安排和工作调整,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二、驻村工作管理制度

1、经常到所驻村开展工作,每周下村不少于1天(特殊情况除外)。作好下村工作日志(包括村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基本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每季度由镇党政办调阅。工作日志每少一天扣50元。

2、因村上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导致群众*,每出现一次越级*事件扣100元,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扣200元。

3、村上召开的重要会议,原则上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村上会议的每次扣50元。

4、所驻村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突击性工作的每次扣驻村人员每人100元。

三、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积极主动参加党委、政府各个阶段中心工作,并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未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0元。

四、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全体镇干部必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对外宣传玉泉、每月至少向政务信息公开网报送工作信息4条(可与所在部门信息报送任务同时计算)。未完成全年信息报送任务,少1条扣20元。

五、后勤管理制度

1、镇机关的水、电、气的使用,由党政办监督管理,不得铺张浪费。

2、机关食堂按食堂管理办法执行。

3、机关各办公室和寝室要加强妥善保管公共财物,节约用电用水。

4、宾客招待,上级或部门来客,需就餐的原则上在镇食堂就餐,由负责接待的领导到办公室填写来客接待登记,由办公室通知食堂安排,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需向书记和镇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就餐,但需做到当次结账,一周内审批、报销。

5、机关内所有财产均由财政所统一登记、党政办负责管理,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调离人员应向办公室和财政所交清公物。

6、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好清洁卫生,做到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用具有序,无杂物堆放,窗明几净。不乱扔果皮、杂物,烟头等,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0元。

六、车辆管理制度

1、政府小车统一纳入党政办管理,保证主要领导用车,基本满足分管领导的用车,职工因工作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安排所乘坐的车辆,党政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调剂使用。

2、实行定期检修:检修前到党政办公室登记,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修理后废件进行回收。

3、如发生一次不安全事故,按交警队认定的责任大小处理。驾驶员每月设安全奖100.00元,发生安全事故当月不得奖。

4、节假日车辆停库,无特殊情况不出车。因工作出车,需经主要领导同意。

5、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七、奖励制度

1、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县先进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2、正面宣传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在报刊杂志上刊出,县级的50元,市级的100元,省级的奖200元,国家级的奖500元。

篇3: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村、组集体财务(以下简称村组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增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行政村、组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组财务管理制度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四条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实行“村财民理镇管村用”的原则和“两审一办”制度。

第五条镇财政、农经为全镇村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组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六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钱账分管。一村只配备专(兼)职现金出纳员一名,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村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组财务人员。

(二)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及时缴存开户的金融专户。村组出纳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与结存。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账;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允许出纳白条抵库

(四)村组集体资金为村组集体所有,必须在金融部门专户存储。银行存款实行印鉴管理,取款时必须有村委会公章和村主任及经办人印章方可办理取款,不允许开设私人帐户及大额现金库存。

第七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组收取国家水利费、必须使用水利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村组收到上级财政、单位拨款,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村组组织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和发包及上交收入等内部结算,必须使用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村组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凭据收款,严禁“白条”记账。

(二)村组会计账务处理,必须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和监制、市农业局印制的账、表、册、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种收据实行领用、销号回收登记制度,各村在使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要注销登记,并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销票。

(四)票据由村文书统一管理。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出纳必须在收款单据“收款人”处签字或盖章。不准丢失收据,不准撕毁存根联,不准撕毁作废联,不准代其它单位或个人开据,所开出的单据要全部入账。会计入账后必须逐笔清理核对进行销号,收据存根销号回收后由镇统一核销号,返回村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组集体的一切开支,应根据审批权限,实行限额由村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组开支先由会计核实,再由村主任审批、书记审核、监委会审查。(2)村组的大额开支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开支。村组开支超过1000元的(其中非生产性开支超过500元的),实行预审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村组的一切收支必须经村监委会审查并加盖村监委会印章后,并报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签章后会计才能入账。

(二)会计核算制度。村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一切经济活动。村组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健全“三账四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现金存款日记账和财产物资登记簿、土地承包及流转台账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物资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等。村组集体分别只准设置一套账。

村组集体收益分配,必须是损益类会计科目的结余额,将收益分配方案送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由镇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九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对拖欠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认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继承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政府审批后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但要坚持账销债留的原则,保留催收欠款的权利,在遗留问题登记簿上进行反映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组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要纳入账内进行核算,在财产物资登记簿上登记反映,并报镇政府备案;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三)村、组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审计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镇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村组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村组债权债务、“四荒”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进行审计、对村组干部任期或离任等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报表制度

村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镇政府财政农经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一)月(季)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三)临时报表:按规定内容和时间需报送的报表。

第十二条“两审一办”制度

坚持“两审一办”和日常记账相结合,各村要在每月末组织村组干部、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本村组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一次审核,以便会计按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工作;镇财政农经部门在村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的基础上,对村组会计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再进行账前审核,并在加盖“已核”或“不予报销”印章后,召集村组会计进行一次集体办公做账,同时将审核情况如实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组财务档案管理要完整、系统,防止遗失。村组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属于村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情况;村组人口、劳动力等基本情况;村组财务有关账簿、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等资料;各种经济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文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村组财务档案必须专室专柜存村委会统一管理,由村文书负责。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会计做账后,必须将账簿、会计凭证、报表装订好,分村分组、分类编号存放,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和方便查找。

(三)建立健全村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村组财务档案,未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需临时查阅的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查阅后及时归档;需借出查阅的,必须出具借条,并按时归还。村组上年度财务档案资料,次年初必须统一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对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村组会计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和镇乡政府应共同派人监销。

第十四条民主监督制度

(一)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季度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收支明细情况及有关账目,原则上季末次月10日前公开。并在年终公开全年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年终要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工作。

(二)村监委会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参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村组干部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核签字。对审核无误的收支单据加盖“村监委会印章”,未经村监委会审核的收支单据会计不能入账。任何人不得妨碍村监委会行驶上述职权。村监委会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每季度(或月)召开一次会议,开展理财活动,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财务管理法规及制度,按时参加民主理财活动,认真审核经济活动事项,并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组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镇财政农经管理部门反映。

(三)村组的下列事项须报镇政府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村1000元以上、组500元以上)财务开支项目。

2.所有的投资项目。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包括土地流转。

4.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方案。集体土地征用、变卖,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等重大事项。

5.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村应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会计、出纳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并负责管理本村及各组的财务。

第十六条村组财务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村组会计、出纳全部实行专业管理,原则上一村一专业出纳。村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组财务人员。人员聘任:村组会计实行村两委推荐,镇乡政府审查批准,由村委会聘任。

(二)村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三)村组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等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后,交镇政府验收存档备查;交接时,必须在村两委主要领导及镇政府派专人监督下进行,监督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在未办清移交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财务人员离职后,继续承担任职期内经济责任。

(四)加强对村组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村组财务人员素质,组织对村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章村组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组应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全镇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如下:(1)村监委会成员名单及职责;(2)年(季)度财务计划;(3)各项收支情况;(4)各项财产情况;(5)债权债务情况;(6)收益分配情况;(7)集体统一经营收支及其分配情况;(8)土地补偿和救济扶贫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9)村(组)干部工资、奖金等报酬情况;(10)“一事一议”决定向农民筹集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11)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等收支情况;(12)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公开的内容要力求做到村民一看就清楚、一听就明白。

第十九条村组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张榜公布、固定公开栏公布为主,以口头公布为辅。张榜公布应使用农业局监制的财务公开榜,财务公开栏应设在便于村民阅览,能避风雨的地方,公开后应采集影像资料备案。

第二十条村组财务公开的时间。(1)村组应在年初公布经批准的财务计划;(2)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支及代收代缴情况;(3)年末公布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对工程建设和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专项公开,重点解释,及时听取村民意见。

第二十一条村组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组在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应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确保公开的内容全面和真实可靠。

(2)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财政农经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会计签字。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由镇党委、政府分别给予村组干部、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撤换的处理,是党员的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1)村组集体财务未坚持审批制度的;(2)未督促财务人员按规定公布账目的;(3)未督促财务人员按规定和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使移交人私自外出的;(4)未坚持现金限额管理和未按时登记日记账的;(5)未按规定擅自支取集体资金的;(6)未按规定按时公布账目的;(7)未及时准确报送报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撤换的处理。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市农业局备案:(1)应报镇乡政府审查的重大经济事项而未报的;(2)未按规定专户储存集体资金的;(3)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4)未按规定使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市农业局印制的账、簿、表、据的;(5)未按规定报销费用支出的。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注销债权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或负责人承担等值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对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如不自觉履行退还义务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村民自治的办法进行催收,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篇4:某财政局作风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解决当前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财政干部良好形象,同时为了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规范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实,有错必究,依法行政,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职权

第三条市财政局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设在局监督科,由局纪检组、监督科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为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登记、调查、分析、核实、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办理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应当做到认真调查、细致分析、及时办理。定期综合分析受理和处理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向局党组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四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局党组对被投诉人提出教育、批评、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七)向被投诉部门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投诉范围、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存在“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五)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文明执法,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违反组织纪律、局管理工作制度,损坏机关形象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投诉电话为:。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部门、人员、投诉事项、理由,为便于办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反馈办理结果,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投诉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对于通过书面投诉的,应当逐件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一条对阻拦、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可依照有关法纪条规从严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实确属机关作风问题被人投诉,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作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可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一)如果工作人员被投诉一次,将进行谈心教育,指定领导与其谈心教育;

(二)如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被投诉二次,将受到公开批评处理,由其本人作出书面检讨。

(三)如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被投诉三次,将受到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如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四次(含四次)以上,将受到待岗处理,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单位一切福利。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作出调查处理后,对投诉人应予答复。

第十四条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日起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篇5:某农村集中点管理办法

一、明确农村集中点管理的基本事项和原则

农村集中点管理基本事项主要包括各集中点的保洁、水电等费用收取,道路、绿化、文体设施、供排水、排污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环境保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及村级公共事业“一事一议”。

二、严格落实农村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明确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农房集中点竣工入住后,所在村委会是农民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房集中点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农房集中点全体村民业主是本集中点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全体业主在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法通过村民小组(业主)会议成立本集中点物业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本集中点供水、供电、排污、绿化、保洁等工作实施管理;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尊重各村群众的意愿,通过争取项目,指导各村逐年完善农村集中点的绿化配套及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农村集中点宜居水平。

(二)明确集中点管理的实施主体。各集中点物业管理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是集中点物业管理的实施主体。各村集中点要在村两委的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由村民业主民主推荐、公开选举产生出有责任心、热爱公益事业、善于管理、甘于奉献的群众组成集中点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产生集中点物业管理员。每个集中点物业管理员人数视集中点规模大小而定,建议50户及以下集中点业主委员会成员可拟定1人,50户以上至100户可拟定2人。物业管理员的务工补贴,由各集中点根据实际,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决定。集中点物业管理员产生后,要充分履行好职责,协调解决好集中点管理中各类问题。

三、加强农村集中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

各集中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运行、维护、改造责任由本集中点村民业主共同承担。

(一)集中点水电费的收取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水塔供水的,集中点居民水电费缴纳可按每户水表计量收费(公摊部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集中点小区业主协商,共同承担解决)。具体方式由各集中点召开村民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由集中点物管员实施。

对缴纳水电费产生节余的,转入集中点供水设施公共部分维修维护基金。对未产生节余或村民业主不愿筹集集中点供水设施公共部分专项维护资金的,可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镇自来水厂供水的,水电费收缴按照自来水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点供电、光纤费用的收取,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集中点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出户至检查井的排污支管的维护由各业主自行负责,发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公共排污主管道、检查井、污水净化池的维护,由各集中点业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四)集中点的环卫保洁工作。凡农户庭院周边的均实行“门前三包”;凡公共区域的,可通过“外包”的方式实现保洁目标,具体费用的收取,由各集中点业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五)集中点道路的维修维护。凡集中点道路出现损毁、断头路等情况的,由集中点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遵循相关程序,申请财政奖补政策予以实施。

(六)集中点绿化的维护工作。凡集中点未进行绿化的,由集中点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遵循相关程序,申请财政奖补政策逐年予以实施。

四、开展“树立文明风尚、建好美丽家园”活动

加强农村集中点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两委会要在各集中点开展“树立文明风尚,建好美丽家园”活动,通过悬挂标语、以会代训、典型示范,宣传引导,促进农村集中点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及村民文明素质的提升,使各集中点群众自觉维护居住小区的生活环境、爱护集中点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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