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责任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目标奖励基金,奖励范围为各矿(厂)、公司。

二、安全控制目标

(一)考核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控制目标:

1、生产矿井、建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

2、机械制造分公司、选煤厂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考核及奖励标准

结合各单位矿井规模、从业人数、2010年生产任务及安全管理难度,分别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一)对各生产矿井,按季度安全目标完成及原煤产量(电子称数量)、掘进进尺计划完成情况两项加权平均后比例乘奖励基数(季度产量进尺计划=全年产量进尺÷12×3),按照以下基础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季度

矿井名称

季度内矿井无死亡事故(奖励)

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

26

不予奖励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煤矿、老鹰山煤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

22

不予奖励

建业(矿建)

8

不予奖励

顶拉矿

3

不予奖励

注:①本奖励不含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②中岭公司、建业公司、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顶拉公司奖励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资金自筹。

(二)为实现集团公司零死亡安全控制目标,对各生产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和罚款考核,具体奖励和罚款见下表,奖励按照以下基础标准同时与年度产量进尺完成比例挂钩,发生死亡事故但全年安全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在0.7及以下,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按80%兑现:

1、生产矿井:

单位:万元/人

单位

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

井下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地面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党政正职

10

6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矿、老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党政正职

8

5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建业(矿建)党政正职

4

4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顶拉公司党政正职

3

3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注:;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④老矿副职中不含分管选煤的副职、副总师;建业公司只包括分管矿建的副职及副总师。

2、地面单位:

单位:万元/人

单位

杜绝

重伤及以上事故

奖励金额

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二选厂、汪选厂党政正职

2

2

1

从年薪中扣除

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机械制造分公司正职

1

2

1

从年薪中扣除

其他地面单位

0

2

1

从年薪中扣除

注:①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②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指老矿的党政正职,实行矿、厂累加计算;分管副职仅指分管洗煤的副职,分管洗煤的副总师按分管副职的80%兑现;机械制造分公司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四、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矿井的区科级及以下井下从业人员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

各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暂行规定》(水矿发[2007]249号)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另补充如下规定,被上级执法部门予以经济处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予以经济处罚时,事故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按行政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比例予以处罚,其他分管副职和副总工程师按年薪兑现比例予以处罚;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如处罚金额不足集团公司罚款规定,按集团公司罚款规定补足差额。党委书记比照其罚款金额由本人现金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他副职、副总师的罚款由事故单位党委书记负责追缴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到集团公司财务。

六、安全目标奖罚兑现

(一)各生产矿井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具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奖励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年兑现。具体由安全管理部提供年度百万吨死亡率、社保中心提供各地面单位重伤事故情况,人力资源部提供奖励人员任职时间及任职变动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考核奖罚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执行。

(三)各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按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任职期间的安全状况,按任职期间分段考核,累加计算。。

七、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2: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委托审计项目执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4: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八)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参照《会计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㈠、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财经制度,正确处理好企业内外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㈡、依法合理地筹集资金,科学合理地调度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核算、压缩开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㈢、协助领导做好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分析、考核工作,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㈣、执行财务监督,制止违纪违规行为,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公司监事会及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㈠、资金筹集;

㈡、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

㈢、存货;

㈣、固定资产;

㈤、在建工程;

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㈦、对外投资;

㈧、成本费用;

㈨、销售收入;

㈩、利润及其分配;

(十一)、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四条:财务管理体制

㈠、总经理是企业一切财务活动的最高负责人;总经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许可的范围内领导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㈡、总经理任命财务主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合理配备财务人员,保障其依法行使国家有关法规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和义务,带领和组织财务部门拟订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和保证办法的实施,并使其不断完善。

㈢、总经理应接受企业上级内审机构的财务检查;听取和采纳财会部门的合理化建议,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㈣、财会部门在企业财务负责人即法人代表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编制财务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会计核算要求

会计年度自公历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凡需要会计机构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擅自涂改。原始凭证文字记录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自行填制的费用报销单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注明附据数量。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不予受理,并直接向法人代表报告。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差费、低值易耗品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㈠、关于差旅费的开支规定(附件一)

㈡、关于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的管理规定(附件二)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此前规定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一关于差旅费的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据实报销的办法,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规定标准:不高于100元/天人(单人出差须住一个标准间,可享受2人标准200元/天人,同性2人出差仅享受一个标准间)。参加各种会议的会务费据实报销,不在本标准限制范围内。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得再报住宿费。

第三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乘坐火车从20:00至次日7:00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必须六小时以上)如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

1、直快按票价的60%计发;

2、特快按票价的50%计发;

3、新空调按票价的30%计发。

㈡、出差人员乘飞机应从严控制,道路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法人代表批准方可乘坐。报销时机票票面上应有法人代表签批(软卧类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作如下规定:凡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定地区20元(按在该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补)。出差到达两个地区以上的分别按到达地区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出差在途期间一律按一般地区的标准计发。

特定地区指: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省全境及厦门市。

单程超过400公里,非宴请途中自用餐,凭票限报20元/人次(含往返)。

第五条鉴于我公司厂区远离市区,因工作需要每人每次可限报20元交通费,用于车站往返。外埠交通费包干10元/天人(不要发票,按出差起讫日期计发。带车出差者不享受包干费)。

第六条出差期间电话费从严控制,凡享受通讯费补助人员一律不得再报,其余人员5元/天且凭票报销。

第七条驾驶员出差住宿标准同样适用本规定第二条;过路费应按定额控制、油耗由办公室另行制定标准控制。

第八条按国务院36号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并参照兄弟单位现行办法,凡本市所属地区(当日能返还的)的未婚职工每月可据实报销二次往返探亲的路费。外埠职工(当日不能返还的)每年可据实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附件二关于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的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管理出效益的意识,必须细化经济核算。现就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关于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的具体管理规定

,希遵照执行。

一、备品备件

㈠、范围

为修理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替换性材料,均属备品备件。

㈡、购进和使用

制造工程部根据生产安排,结合自身需要做出“月度备品备件使用计划”,报批后,管理统筹部结合库存情况确定最佳采购量并实施采购。

采购人员应根据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等要求调研市场、货比三家、按比质比价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确定供货商并签定合同。

购进的备品备件应先接受专职人员的检验确认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及签批后的发货票及比质比价签证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备品备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及运杂费。财务依据入库单及发货票登记存货明细帐。

经办人根据生产需要填制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领料。

㈢、管理

备品备件使用和管理由制造工程部负责。

仓库建立备品备件明细帐,依据入库单、出库单按品种详细登记备品备件的购进、发出、退回、结存数量及金额;对备品备件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仓库保管员月底分类汇总各类领料单并报送财务部门,财务据此作为计算当期成本的依据,并定期与仓储部门核对库存数量、金额。

二、低值易耗品

㈠、范围

凡是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均在其中。

对某些特殊物品,不论其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都要列入。

㈡、购进和领用

各部门需要添置低值易耗品时,必须编制购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款项。

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先由经办人依据购货发票填制入库单到办公室入库,持签收后的入库单及签批过的发票到财务部结算。(如用量较大而比价采购的,需附比价签证单)。

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按购进实际成本即购入价加购入时发生的运杂费等入帐。

低值易耗品出库时,领用人必须填制领用单,批准后领用。

㈢、管理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对低值易耗品实行从购进、领用到报废全过程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详细记载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发出、退回、报废、结存数量;对低值易耗品要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做到帐实相符。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将使用保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防止丢失和毁损。

低值易耗品失去使用价值须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并销帐。

篇5:B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医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及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对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等。

审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大型仪器设备、图书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3、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

4、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5、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

(1)报废报损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是否属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3、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利润现象。

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

2、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院实际拥有。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或成果数量和质量)、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等。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3、对经营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应分析固定资产产值率(按不变价格所得总产值/原固定资产平均值)、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原固定资产平均值)。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等现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1、结合学院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2、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3、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2、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3、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4、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5、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