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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it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怎么样拟定?请看下面的it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it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确保县城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条款完成项目工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限于公司在实施项目工程中有效。

第三条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公告制、工程招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同时建立项目领导人和项目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

项目领导小组由班子成员组成,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请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决策。

第五条严格执行工作作息时间,严禁在高危作业区进行晚间加班作业。

第六条项目实施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有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负责记录并如实统计,对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停水、停电、风雨天气如实记录。

第七条现场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督施工企业制订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及月度进度报表。

第八条认真落实安全施工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协助监理单位严格纠正,绝不姑息,必要时加重经济处罚力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负责人按照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度表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核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拨付。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指出的整改部分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对不履行整改措施的施工企业,对该项目不予以决算,暂缓工程款拨付。

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一、项目责任领导人和项目责任人

项目领导小组责任领导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

二、项目名称

同心县老城区集中供热设施改造项目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1、项目责任人对施工企业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总进度及月进度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领导小组。

2、项目责任人根据监督检查计划,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进度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责任人对各环节各分部提出的整改通知在1个工作日内下发到施工企业并落实整改。

四、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人对整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每月必须进行系统的大检查,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

同时,接受项目领导机关的检查。

五、责任追究

项目责任人及承办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质量问题未进行监督整改处理。

2、接受施工企业钱物、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的。

3、滥用权、玩忽职守。

4、其他过错行为。

it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

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贯彻好公司的服务职能,特制定本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项目管理实施以项目经理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第二节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条项目信息管理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使实施工作中的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须遵守以下几点:

1、项目信息反馈是指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和各职工,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一办事人员存在各种不良因素或手段、资料缺陷的时候,以及客户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该项目各种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2、新业务信息反馈是指项目实施中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非本项目、非本公司办理的其他新项目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其他因素有新信息时,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3、去甲方或政府部门必须携带笔记本,把所谈的情况记录以备查阅。

第四条信息反馈方法、原则如下:

1、各种有用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溃

2、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并要求紧急信息及时准确。

3、业务信息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收集人、主要内容和信息评估。

第五条业务信息的处理:

1、涉及本项目的信息,项目经理在接收到后要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或结果告知消息来源人,重大事情同时向经理汇报。

2、新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报,等待经理处理。

第三节项目经理制度

第六条本公司业务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人员以后义

务协助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第七条项目小组在项目开展时按经理要求成立,在项目主要工作完成后解散。

第八条项目小组职责:

一、项目经理:1、负责受理业务,核查点收委托方报送的业务资料;2、负责头筹业务的工作进度,保证工作如期进行并圆满完成;3、负责整体把握、审核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保证工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4、负责业务成果的交付和业务费用的收取,保证业务成果的如期交付和业务费用的如额收取;

5、负责统筹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与档案员交接。

二、经办人员:1、按照项目经理的安排,如期、保质的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业务;2、负责承办的业务档案整备,并完整的交付给项目经理;3、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对其它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后的业务成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

第四节三级复核制度

第九条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安排项目小组经办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十条二级复核由项目经理负责,复核完成后,签字后连同复核意见一起报经理。

第十一条三级复核由项目经理与政府机关完成,复核完成后,连同政府审批意见返回项目小组。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和协办人员若有意见分歧,报总经理决策。

第二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为客户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全体项目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保守秘密是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第十五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项目相关和其他投标公司的秘密,更不准出卖投标公司的秘密。

第十六条全体项目工作人员保守的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招标项目的资料;

3、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4、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5、其他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十七条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传递、保管。

第十八条非经批准,不准复英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记载有各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接触秘密资料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准向他人泄露。

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严禁接触秘密资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根据“管项目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项目实施安全,制定项目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行每周定期和不定期开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安全承包责任制度,公司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安全协议承诺书,由项目经理和经办人员签订项目细节实施安全协议承诺书,确保项目得以安全实施。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制度。

一、出现事故,应及时报告给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告总经理。

二、同时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以使损失降到最低。

三、根据事故原因,进行追责。

实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将针对情况轻微或严重情况不同做不同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公司”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公司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财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施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九条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账。

第三十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报账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物中,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决绝付款,决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被撤销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审批权限如下:5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5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六条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七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八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保管慎重,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委

托他人代管,一定有用章记录。

第三十九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四十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脏论处。

第四十一条员工每周末要会同经理盘点一次,结算清账目。

第四十二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发票应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四十三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四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工资及奖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岗位和职责的规定拟定。

第四十七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有总经理审定。

本管理细则自20**年11月起施行。

篇2:科研项目实施办法模版

科研项目实施办法就是为大家带来的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研发项目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和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所属项目。

专项按功能属性分为公益类专项和市场类专项。

公益类专项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市场类专项包括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和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原则上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原则上以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专项科技研发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条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目标验收、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多维评价、效益优先、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按照“自愿申报、评选择优、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科技报告制度。

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采取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形式,定期报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展与突破、项目绩效等情况。

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科技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六)根据需要设立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七)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八)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主题专项牵头单位的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专项工作计划和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主题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提交科技报告、完善内部信息公开机制,协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负责审核并报送主题专项项目验收材料,协助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研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财政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六)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预算评估、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分类

第十四条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

该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主要支持科技研发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着力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

该专项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重点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研究,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

该专项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

该专项聚焦本市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技术需求,支持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

该专项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以企业研发成果的创新转化绩效为主要评价依据,以奖励性后补助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各类专项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分别编制专项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由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需求,并根据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编制主题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任务、项目构成、实施周期、经费概算、预期效果等。

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确定主题专项牵头单位。

实施方案在专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相关项目须经预算评估后,连同项目目标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以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应当广泛征集市级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需求,并根据专项的任务要求,履行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科技研发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在确定目标任务和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探索对个别确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项目,选择2个(含2个)以上单位同时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评审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国内已有类似科技研发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项目申报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

根据专项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对公益类专项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对市场类专项项目,参与评议的专家以企业经营和创业投资专家为主。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已通过的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经对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期拨款的项目,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向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审核验收只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和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的一般项目。

该类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结题证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以会议形式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专家评议、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

项目结题销号后应当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结题信息。

第八章经费配置

第三十条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项目目标任务进行总体预算评估,再按照“累进递减、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财政经费资助额度。

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进行预算评估。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组成。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可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九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探索建立年度主题专项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制度,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科研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主题专项实施完成后,根据主题专项实施方案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主题专项经费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实行追踪问责制度。

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对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

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篇3:项目推进实施办法模版

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项目: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经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确定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确定标准

确定全市项目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类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产出强度达到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对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重点项目的申报程序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工作计划初选名单(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项目手续报批情况、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分析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十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市有关部门应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

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4:客房计划卫生实施计划表

客房计划卫生实施计划表

为了保证客房的清洁保养工作的质量,坚持日常卫生和计划卫生工作相结合,不仅省时、省力、效果好,还能有效的延长客房设备的使用寿命。

概念:客房计划卫生是指在日常的清洁卫生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周期性清洁计划,采取定期循环的方式,将客房中平时不宜清扫或者清扫不到,不彻底的地方全部打扫一遍。

一、客房计划卫生:

1、计划卫生分为每周、月季度、季度、半年、全年。

2、每天计划卫生由主管制定计划卫生表,由领班协助落实并分配到个人进行计划实施跟踪,并根据计划定期检查。

2、每月计划卫生有部门主管安排,由领班协助落实并分配到个人,并进行逐项检查。每天进行抽查,月末进行评比。

3、每季度和半年的计划卫生由部门主管安排,由领班协助落实并分配到个人,并进行逐项检查。

4、全年计划的计划卫生由部门经理安排,由主管协助落实并分配到领班,并进行逐项检查。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日常计划卫生

1、地毯局部污渍处理

2、壁纸脏迹处理

3、浴帘更换

4、防滑垫清洁

5、检查洗发水

(二)周计划卫生

1、马桶水箱清洁

1)将马桶水箱盖放于大理石台面上。

2)用牙刷刷水箱内壁及水箱底部,必要时用全能清洁剂,然后放水冲刷。

3)小心刷洗,不要损坏内部机件。

2、电话消毒

工具:白布抹布、酒精。

方法:将酒精倒少许在抹布上,擦拭话筒及话机。

3、冰箱除霜:将冰箱温档拧到O处。

四小时后冰霜融化,用干抹布将水擦拭干净。

将饮料按标准码放归位。

4、卫生间地面、地漏、马桶底座

5、家具上蜡

将家具蜡喷在抹布上,擦拭家具表面,使之均匀。

6、地漏喷药

(三)月计划卫生

1、卫生间排风扇

2、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

3、窗槽、窗框、窗玻璃

4、家俱移位、床底地毯吸尘

将家俱移位,吸地角与地毯接缝处毛絮;将床拉出半米距离,一人将床垫尾部拾起,另外一人吸尘。

5、筒灯、灯具的灯口、电器的电线

擦拭筒灯时用干抹布;清洁灯口和电线时,先拔下电源,然后分别用旧牙刷、潮抹布操作。

6、顶棚盖板:用干抹布擦拭表面灰尘。

7、家俱后、沙发边角地毯吸尘、地脚线抹尘

8、热水壶

将热水壶撤到工作间操作;将去锈灵倒至热水壶三分之一处,盖上壶盖晃动,使溶液充分作用;将去锈灵倒出,用清水反复冲刷热水壶,至无异味止;冲刷时注意壶底部不要沾水;去锈灵可反复使用。

9、冰箱清洁

(四)季度计划卫生

1、床垫翻转每个季度第一个星期一完成,翻转顺序

第一季度床尾右侧W字样。

第二季度将床垫从右面向左翻转180度,床尾左侧M字样。

第三季度将床垫从床头向床尾翻转180度,床尾左侧W字样。

第四季度将床垫从左向右翻转180度,床尾右侧M字样。

每年每季度按此重复循环交替。

2、床裙拆洗,将床裙撤出送洗衣房洗涤、熨烫。

3、根据地毯的颜色深浅、污染程度进行地毯干洗。

4、壁纸吸尘。

(五)半年计划卫生

1、纱帘拆洗、护垫拆洗、沙发清洗。

(六)年计划卫生

1、厚窗帘清洗。

2、地毯抽洗。

篇5:贯彻实施新安法知识竞赛答案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主题为“贯彻实施新安法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责任”知识竞赛网络答题活动;

列竞赛活动设个人奖、优胜单位奖、优秀组织奖。其中:个人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纪念奖;优胜单位奖根据参赛单位组织参赛情况、参赛人员答卷的综合成绩和参赛人数确定;优秀组织奖从优胜单位的组织者中选出。各奖项的具体数量,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竞赛获奖名单将在承办单位对外公开发行的纸质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

参考答案:

1-10aaccbacabc11-20abcacbccab21-30ccbaccabca31-40bbcaacccab41-50caabcaabca51-60aababbbaaa欢迎您参加竞赛!本次竞赛共60道题目,单选题,每题1分.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社会持续健康B持续健康C持续快速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

A以人为本B安全第一C安全为了生产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安全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建设。

A信息化B制度化C安全生产标准化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A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机制B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C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机制

6.()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A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B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C乡、镇人民政府

7.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垂直管理B全面管理C综合监督管理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行业、领域B行政区域C专业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监管监察B行政执法C行政审批

10.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安全工程师事务所B中介机构C协会组织

1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本单位B机构C本单位和机构共同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等内容。

A绩效标准B考核标准C奖惩措施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的落实。

A安全生产培训制度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安全生产责任制

1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专职一百人B兼职一百人C兼职三百人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⑤⑥⑦C①②③④⑤⑥⑦

16.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A资产重组B安全生产C产品更新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运输机械加工B使用特种作业C储存道路运输

18.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电气工程师B工程技术人员C注册安全工程师

19.注册安全工程师按()分类管理。

A专业B工种C学科

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A单独B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C交由劳务派遣单位

2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A部分享有B视同享有C享有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A从业人员B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C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23.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期限改正而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一万元B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C二万元

2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A相应资格B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执业证书

2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A运输B销售C装卸

2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有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B五十万元C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

A监督核查B监督管理C监督检查

2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限制改正而未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二万元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五万元

2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方可投入使用。

A安全使用证B安全标志C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3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将被吊销相应资质。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的罚款。

A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节严重的,()。

A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C追究刑事责任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A安全死角B事故隐患C管理漏洞

3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A挂牌B联席C督办

3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二万元C五千元

3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

3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下

3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下B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下C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下

3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的罚款。

A五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9.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工伤保险C意外商业保险

4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A综合监督B分类分级监督C分专业监督

4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A要求B督促C强制

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A信息库B黑名单C统计表

43.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并()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A公告通报B公开转发C保密抄送

44.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A区域B行业、领域C企业

4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A各省独立B省际联动C全国统一

4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A相衔接B相一致C相配合

4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下

48.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事故扩大B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C次生灾害

4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布。

A生产经营单位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社会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五B三C一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终身B十年内C五年内

5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A重大事故B较大事故C一般事故

5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A百分之六十B百分之八十C百分之一百

54.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的罚款。

A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下

55.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一般事故B较大事故C重大事故

56.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的罚款。

A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B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C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57.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的罚款。

A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B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C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二千万元

5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A暂停或者撤销B保留C吊销

59.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拒绝、阻碍B逃避C暴力阻止

6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A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B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C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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