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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技术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贪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2】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六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的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部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其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腐、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十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十章留学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十一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五十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要素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标准。

1.产品标准

制定好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化的关键,依此可以形成功能协调、接口清晰的标准体系。产品标准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产品试制技术条件、出口产品技术条件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分别管理。

2.原材料标准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是建立在先进制造技术、严密分工和广泛协作的基础上的。生产企业只有运用标准化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制定并贯彻相应的原材料采购标准,将“外部”与“内部”的工作有机地协调统一,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顺利的进行。因此,应与有关国标和行标作对照,确定采购标准的有效性,并与分承包方取得联系,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制定本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明确采购的型号、规格、品牌、等级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原材料验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重要性分级标准》、《原材料检验规程》,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验证,并对分承包方产品标准和工艺符合性进行评定。

3.工艺标准

工艺标准系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装配的方法、工艺指标及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工艺基础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标准是工艺技术的结晶,它是企业实行产品设计、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应非常重视工艺标准的制定工作。

4.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

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系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进行理化测试、抽样检验和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进行分析检验制定的方法标准。企业应制定自己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外购物资检验、工序检验、库存品检验、成品检验。

5.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

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系指计量和测试仪器的质量要求、检定规程和使用方法标准。包括各类量具和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试验仪器。

6.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系指为保障产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中的安全和科学管理的需要,以包装的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试验方法等。

7.材料定额技术标准

定额标准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对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项工作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制定的标准。它所反映的材料消耗和利用率,是企业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果。

二、对技术标准体系的控制

1.标准文件的控制

对标准应采用单行本,并应受控。标准发布后,旧标准必须收回,使现场不存在任何作废文件。若要保留作废的技术文件,则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收回的技术文件上标“作废文件仅供参考”的图章后再发放。

由标准化管理员对技术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整理各类技术标准,根据标准新旧交替等情况决定采用新标准。对于执行某个新标准时需一过渡阶段,则应制定过渡实施计划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后实施。

按IEC、BS、ASTM等国际及国外标准供货时,应对这些标准进行对比和确认。并与用户单位协商后,由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产品工艺文件及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控制

(1)产品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产品工艺文件编订方法》。以产品为对象进行编订,就其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作出规定,以达到纵向统一的综合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结构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材料消耗定额等若干各文件。

(2)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机台工艺文件编订办法》。机台工艺文件应以生产设备为对象进行编订,它是产品工艺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设备规范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过程检验标准四个部分。对生产范围、工艺、工装要求,质量控制点、主要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计量仪器都作出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要求。

对所有产品均应制定产品检验规程,针对每一生产过程制定过程检验标准,明确自检与专检项目及抽样数量指标,使检验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三、文件管理的完整化和统一化

由于企业技术工艺文件数量庞大、种类多、流转频繁,控制起来非常困难,为此必须理清思路,分门别类的加以控制,对整个技术标准体系进行完整性和统一性控制。

1.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原则上以具体产品为单元进行分类,通用或代用性文件单独设置。

1.1标准文件:包括产品标准,试验标准及原材料标准等。

1.2产品工艺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工艺卡片,产品包装规程,设备操作规程。

1.3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产品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产品最终检验规程。

2.产品工艺技术文件内容的统一性

2.1产品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企标或产品技术条件。

2.2试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或试验方法。

2.3原材料标准:可引用国标、行标、企标或材料技术条件,并注明该材料适合于哪些产品,材料的验收规则。

2.4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内容有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图,重要度分级表,产品结构表、材料结构用量。

2.5材料消耗定额:内容包括材料消耗编制说明(材料密度、消耗比率、计算方法),材料计算用量,消耗定额及原材料型号名称。

2.6工艺卡片:内容有结构尺寸,工艺参数,模具要求等。

2.7产品包装规程:内容有线盘的选用,外包装要求。

2.8工艺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工艺规范,环境要求,操作前的准备工作,调整设备的方法,操作要点及异常情况的分析、报告、记录等。

2.9进货检验规程:内容有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频度、判定准则。

2.10产品过程检验规程:内容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内控指标,过程检验方法。

2.11产品最终检验规程:内容包括产品验收规则。

2.12质量控制点文件:内容有工序质量分析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的设备月检卡、量具月检计划、自检记录等。

2.13技艺评定准则:内容包括应达到的技艺要求,评定方法等。

3.临时工艺卡的管理

临时工艺卡一般为某种规格的产品,应包括以下规定的内容。

3.1产品的结构表:按一般结构表的相应格式制定产品各部分结构尺寸,材料型号规格要求结构净用量。

3.2各工序工艺卡:按相应工序格式制订出各工序的工艺卡、技术要求。

3.3产品试验:制定产品例行试验的项目依据、试验要求。产品的抽样试验应根据数量大小按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制订抽样的频次、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试验要求。

什么是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篇2: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施工要注意安全,遵守规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1】

一、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二、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三、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措施,展示企业形象,减少施工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希望房地产事业部下属各项目公司。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职责

3.1.1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和指导。

3.1.2负责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2项目公司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监督和协调。

4.制度内容

4.1企业形象标识布置

临街建筑物施工外架上挂新希望房地产LOGO牌,广告牌格式及大小由营销策划部统一规定。

4.2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1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规定实施。同时不能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2围墙及大门

围墙及大门设置需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同时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报批。

4.2.3五图一牌

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在醒目位置挂设"公示牌"。

4.2.4场地道路

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场地均应硬质化;临时道路、脚手架基础等应采用砼硬质面层,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明沟,交汇处设沉淀池,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4.2.5临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办公用房适宜采用彩钢板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在建工程不得作临时设施;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设专人打扫。

4.2.6材料堆放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钢材堆场必须作场地硬化、堆放整齐、作材料标识,周转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得堆放在主要施工道路两侧。

4.2.7临边防护

基坑边、楼板边、楼梯边缘、电梯洞口边做好防护栏杆,上杆1.2m,下杆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加设栏杆柱,防护栏杆用漆刷红白道。

4.2.8施工通道必须与主体施工进度同步,并做到安全、牢固,无障碍物影响,否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2.9安全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2.9.1施工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4.2.9.2末端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或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2.9.3所有电缆、电线必须架设;

4.2.9.4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4.2.10脚手架

主体施工阶段作好外架封闭施工,围档高度超出工作面不小于1.5米,未封闭到位的单体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围档钢管必须作黑、黄油漆标记、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围档应坚固、安全、美观并规范成线,并作到定时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外封闭架必须作标幅、标语,注明施工栋号、楼层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

4.2.11建筑垃圾堆放的管理规定

4.2.11.1由总包单位报送建筑垃圾的堆放场地,如未报送,则由甲方指定垃圾堆放点,除指定位置外,建筑垃圾不得堆放于其它位置;

4.2.11.2禁止向门窗外直接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4.2.11.3工中当日未用完的材料集中堆放,禁止散落放置;(包括聚苯板、防腐木条、胶条、毛条等);

4.2.11.4圾堆放点内的建筑垃圾由总包单位定期清理;

4.3安全文明强化措施

4.3.1工程项目招标前,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将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管理部备案。

4.3.2施工合同当中必须明确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且明确该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4.3.3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4.3.4施工单位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考虑施工排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塔吊、临时厕所、施工围栏、建筑垃圾的收集将堆放场地的布置等内容。

4.3.5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报批,经工程管理部审查完成,并按照审批意见处理完毕,经检查达到要求后方可签署开工报告。

4.3.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

4.3.7项目工程部应每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反映到当期工程月报中。

4.3.8总部工程管理部半年巡检和节点检查中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反馈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整改。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3】

1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是以系统论观点、科学方法,对施工技术构成要素和活动,进行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指挥、控制与调节。施工技术构成要素,是各项技术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标准与规程、技术情报、技术装备、技术人才及技术责任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意义,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技术工作的指标与决定,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具体表现在:技术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技术管理能充分发挥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潜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市场经济竞争能力;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众所周知,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式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技术管理;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地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再提高,技术装备再先进,技术管理要求更高,这也就使得施工技术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2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质量意识薄弱,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项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须经过招标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的施工队伍中,新工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占很大的比重。但是,他们完全没有接受系统完善的技术培训,因此对建筑施工造成了发展上的阻碍。

2.2控制制度不健全,质量监督不完善,各部门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建筑施工多为高处作业、露天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环境条件相对恶劣,建筑工程的结构复杂、工期相对紧迫,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多个单位多个工种相互配合、进行立体交叉作业,这些也决定了建筑施工极具危险性。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材料质量不过关,材料管理不严格。材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同时材料管理也是质量屡屡出现,以及一些质量通病和顽疾无法治愈的重要原因。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受到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制约,我国的材料生产和管理这一环节从在很大问题。再加上部分不法分子妄图利用一些违法手段,通过对材料的霸占或在材料中掺杂杂质,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安全,严重影响施工项目的进行。

3为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加强技术人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人才是提高管理技术水平的基础。我们现在有些企业不注重人才培养,导致管理水平的下降,只有不断地发现人才,挖掘人才。施工技术管理首先是人才管理,在施工准备阶段要任用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健全完善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

2)熟悉工程的基本情况,做好施工图纸会审。首先要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组成的施工图纸会审,熟悉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次,要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文件对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弄清完成施工任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最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了解,要清楚、全面了解工程,掌握工程概况,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勘察、了解。

3.2施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及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对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至关重要,要严格按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或技术交底书组织实施。特殊和隐蔽工程,更应加强术交底工作,应强调易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成品保护以及建筑材料方面的要求基础施工技术要求: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提出的技术要求等。

2)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管理是以工程合同文件的质量条款为准则的。施工中因管理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论其问题严重与否,都应认真。工程质量主要表现在材质、施工工艺及维护保养等多方面。在对重要单元工程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计的单元工程施工时,应成立攻关小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保证工程质量。

3)关于工程进度与成本的管理。任何目标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的,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就不可能达到施工管理的目标。技术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度目标,全面执行施工进度计划。针对某些工作的实际进度,及时调整好后续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随时注意单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施工能力、设备、材料供应情况。对有分包的工程项目。

4)关于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设计图、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设计核对、变更设计、施工记录、施工总结等各项施工技术资料。

3.3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主要是检验与评定,就是指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评定单项工程质量。合理检验与评定,就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测定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特征和特性,然后把测得的结果及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对产品做出合格、不合格的判断。因此,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具体工作:第一度量,即借助于计算手段进行测量与测试。第二比较,即把度量结构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第三判断,即根据对比的结果,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处理,即决定被检查的工程是否可以验收,下一步工作是否可以进行,是否要采取补救措施。

4结论

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技术管理的力度,认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给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使施工企业不断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篇3: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技术有哪些管理方法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工程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1】

一、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二、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三、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2】

技术资料、工程档案管理措施

施工技术资料、工程档案管理,项目部设专职资料档案员专职管理,按公司要求标准和工程要求进行工程档案归档。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分为施工技术资料档案和竣工技术资料档案以及经营、管理、核算资料档案。

一、工程技术资料主要内容:

1、开工文件

2、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质量试(检)验报告

(2)施工试验记录

(3)施工记录

(4)预检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基础、主体结构验收

(7)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8)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0)竣工验收资料

(1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2)竣工图

二、管理措施

(1)认真熟悉审查图纸,正确贯彻按图施工原则,土建、安装必须组织共同会审,以解决图纸错漏及交接部分的矛盾,合理解决材料代用问题,认真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及时整理会签存档。

(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凡工程变更及材料代用一律由设计院正式变更通知单及材料代用证明书。

(3)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主要技术问题及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组织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4)施工组应有专人组织负责测量,对标高及主要轴线统一由测量小组测设并做出标记。土建安装均统一标高、轴线施工,施工中做好各阶段观测记录。

(5)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管理工作,对进场的材料、设备及时收集质保书等资料,对于无质保书或产品合格证及质保书、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准进场。

(6)加强对混凝土(砂浆)的质量控制及管理,加强对砼的坍落度、运输时间及浇捣时的质量控制。按规定现场制作试块,正确养护,并及时送试验室试压。

(7)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施工组成立质量监督小组,以专业检查为主,同时展开自检和工序交验工作,特别应加强对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8)随时对各分包的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及时收集分包单项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归档。

(9)加强技术档案资料管理,以上各项必须按技术档案建档要求及时填报、审核、签证、收集、整理归档,竣工时,交送建设方及企业存档。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3】

(一)工程图纸

1.工程图纸会审

工程图纸会审工作由工程部组织,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基础、结构、装饰及主要机具设备有所侧重的进行。由监理公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并整理出会审记录,在设计交底前一周由规划设计部转交设计单位。

2.工程图纸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以会议形式进行,先进行设计交底,后转入图纸会审问题解释,通过设计、监理、施工三方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方研究协商,确定图纸会审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交底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或技术部门负责人编制,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留存。

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中某一专项分部工程所编写的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完成,并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在必要时留存。

(三)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资料中建设单位需留存的资料除由施工单位提供的以外,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并整理。工程资料原件存档于公司办公室。

(四)工程洽商

1.工程洽商的分类

1)按提出方案分类

l由设计单位因设计内容的遗漏或某些错误所提出的设计变更;

l由建设单位因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的改变,通过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l由承包单位因施工工艺方法和技术措施的改变所提出的工程洽商。

2)按其工程洽商的技术含量分类

l技术洽商;

l经济洽商;

2.工程洽商的签署

工程洽商的签署严格按照公司《工程洽商管理制度》执行。

篇4:技术部副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以下是一则技术部副经理绩效考核指标,各位技术部副经理如想了解这一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可就本文作适当参考。

考评内容

指标类型

具体指标

分值

考核者

依据来源

技术副总满意度(10%)

见满意度评分表

10

技术副总

满意度评分表

实际业绩(60%)

业务完成指标

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0

考核中心

技术部

非常规合同执行情况

15

技术副总

技术副总

产品工艺问题状况

5

考核中心

质管办

季度技术分析报告

10

技术副总

技术副总

成本管理指标

实际技术改造费用/预算费用

10

考核中心

计财部

内部管理(18%)

管理费用控制

实际可控费用/计划预计费用

5

考核中心

计财部

下属管理情况

下属培训、能力发展效果(评分标准见附表)

6

技术副总

技术副总

下属工作重大成绩或错误(评分标准见附表)

6

考核中心

企管办

部门出勤率(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1

考核中心

人事主管

互评(10%)

评议得分

根据每月部门互评结果

10

考核中心

考核中心

其他(2%)

个人出勤率

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1

考核中心

人事主管

公共财产完好情况

好(1分),一般(0.5分),差(0分)

1

考核中心

企管办

说明:

1、下达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完成产品项目/计划应完成项目,按实际达成率换算;

2、产品工艺问题状况:可根据生产部门对技术部的投诉次数来考核,质管办负责记录投诉次数,对于具体何种投诉应该记录在案,

由技术部、生产部、质管办共同在考核前三方协商确定,并由考核中心存档,投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非常规合同执行情况:好(10分),一般(7分),差(5分);

4、《同行技术分析报告》、《行业相关技术发展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考核中心存档,好(10分),一般(7分),差(5分);

5、成本管理指标评分方法与管理费用控制相同。

篇5:技术员绩效考核指标

一个制度的实施,必定有着其实施标准,绩效管理制度也不例外。以下以技术员为例,为各位提供一则技术员绩效考核指标,希望各位从这则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模板中有所启发。

评价目标

评价标准

得分

工作态度20分

责任心

消极被动不负责任。

有时责任心强,但多数情况下缺乏责任心。

有一定的责任心并敢于对自己的工作负责,知错就改。

责任心强,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并勇于负责。

对任何事情都有强烈的责任心且积极付诸行动。

得分

分值5

0

1

2-3

4

5

积极性

无论怎样督促也不上进,工作挑挑拣拣,避难就易。

遇问题和困难就垂头丧气,不出成果。

不知疲倦,不断进取,对工作不挑不拣。

求知欲强,并把知识用于实践,弥补自己工作中的短处,永不满足,努力提高自己素质。

勇于挑战,不畏困难;为实现目标竭尽全力。

得分

分值5

1

2

3

4

5

协作

精神

不推不动,但求自己方便合适。

只考虑本职工作,对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理解领导意图,主动为领导分担责任,帮助同事解决问题。

充分理解群体目标,乐意为群体目标的实现做贡献。

不惜牺牲自我,通力合作。

得分

分值5

1

2

3

4

5

遵章

守纪

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我行我素。

有时违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安排。

遵守规章制度,能规劝他人做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

政策水平高,说话办事干脆利落,原则性强。

遵章守纪,原则性强,企业利益高于一切。

得分

分值5

0

1

2-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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