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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购销合同

编辑:制度大全2022-11-23

电动车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电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电动三轮车的型号规格:_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数量:_____台。

车辆价款:¥_____元,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约,乙方需预交_____%车款订金_____元。

2.车辆交接验收后当天乙方支付剩余全部车款。

3.运费、包装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车辆依照乙方订货要求进行设计,车厢尺寸为

高_____mm长_____mm宽_____mm。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单据、车辆使用说明书。

5.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第六条、关于售后服务的约定:

1.关于车辆电机、控制器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其他易损件在车辆交接之后不承保。

2.在上述保修期内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由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

3.由于使用、保养不当或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在甲方以外的其它地方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2.甲逾期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应向本合同的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

篇2:上海链家房屋租赁合同官方版

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下称“该房屋”,实际情况以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1.1房屋坐落:上海市______区______以及x号车位。

1.2房屋用途:R居住£办公£生产£仓储£其他x______;

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装修情况:R毛胚£简装£精装£豪装。家具家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具家电清单》。

二、租赁用途

乙方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并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R居住£办公£生产£仓储£其他x】使用。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的租赁用途,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于房地产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附件二《房屋交接书》。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日期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该房屋租金12个月内不变。自第x个月起,以x个月为周期,月租金递增x%。以上约定的租金【£包含R不包含】出租方(甲方)应出具的租赁发票等税费。

4.2租金以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每期租金提前3日直接向甲方支付(即先付后租)。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105%支付逾期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R现金支付;R银行转账:

户名: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五、租赁保证金(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直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押金),租赁保证金(押金)数额为1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取该租赁保证金(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押金)除用于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5.2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燃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若有)由【R甲方£乙方】承担,租赁备案费用由【R甲方£乙方】承担;上述费用自行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该出租行为已经得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

6.2乙方入住前,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偿的房屋定期清洁服务等附属服务(若需)。

6.3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合同期内房屋或房屋内设施由于老化原因所发生的需维修事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租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6.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

6.6返还房屋后,乙方留置在房间内的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不违反法律及相应法规、规章的规定。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租赁保证金(押金)不予返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乙方遵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理办法》及公共道德及社区公约;无权将该房屋转租,不得破坏原始户型,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居住、休息。

7.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等应付的款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时,已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

7.4在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煤/燃气热、卫生费、公摊费、有线电视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的情况,乙方应在期满(退租)时自行结清。乙方应保留承租期内的所有缴费单据,期满(退租)时提交给甲方进行核对。如乙方未及时结清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7.5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7.6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R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方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

7.7租赁期满,乙方应即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交还甲方,结清相应款项,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房内清洁。

八、房屋返还与续租

8.1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3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日租金的105%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8.2乙方如果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两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相关续租文书并完成租金支付。

8.3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乙方继续支付租金而甲方未表示拒绝的,则按法律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赁关系终止。

8.4乙方返还该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填写附件三《退租确认书》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105%作为逾期违约金。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与养护义务,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数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不符合6.1款的,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2)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日仍未交付,或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无正当免责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

9.3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非乙方因素除外),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05%作为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日租金的105%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R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若因乙方原因致房屋损坏,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1个月的月租金,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乙方在甲方按时交付该房屋的情形下,未能配合办理交房手续,经甲方催告后3日仍未配合办理交房手续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致使该房屋损坏;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擅自转租该房屋或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或对该房屋的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7日的;

(4)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无正当免责理由提前解除合同;

9.5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地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内;或毁损、灭失,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十、定金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人民币x元(大写:x元整)作为定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若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按时交房,且经乙方催告后x日仍未交付的,甲方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若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乙方未能配合交房的,经甲方催告后x日仍未配合办理交房手续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全;发生本条款所述情形时,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本条款或第9.2或9.4款的相关约定。若甲乙双方履行完毕交房手续,则该定金作为租金或者租赁保证金(押金)的一部分进行抵充。

十一、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及附件一自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11.2本合同空格处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相冲突,以填写文字为准。若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4特别提醒:乙方承租期间,因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失火的,引起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等相邻纠纷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签章):(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3:工程甲方代表聘用合同

甲方代表聘用合同

招聘人:(以下称甲方)

被聘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公平、公开、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二、工作地点、内容、职责

1、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建设的工程地点。岗位职务为甲方代表。

2、乙方的职责:

⑴监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月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汇报。

⑵监督总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公司汇报。

⑶监督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公司汇报。

⑷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决总包单位与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的问题。

⑸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协调周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质检站、安检站、派出所等一些政府部门。

⑹代表甲方驻现场解决现场技术图纸问题、现场签证问题。

⑺代表甲方请质检、安检、档案馆、人防办、设计院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的相关会议。

⑻检查承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加强对工程现场的巡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操作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做好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⑼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甲供材料计划。对进场材料、设备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进场材料、设备质量。

⑽对承建单位编制的总进度计划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进度控制方法、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及风险分析进行检查论证,并在实施过程中控制执行,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

⑾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措施,减少索赔的发生。对索赔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明确责任。

⑿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⒀协助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对设计变更的统一管理。对涉及投资的变更,重视多方案选择。

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的计量,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

⒂组织工程验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和备案工作。

⒃做好竣工工程使用回访工作,对存在质量问题,协调承建单位及时返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时间与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同步,不得无故迟到旷工。

2.乙方回办公室做资料的时间要尽量避开重要施工时段,做到现场管理和做资料两不误。

3.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拒绝,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元/月(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及交通费用)。一年按照12个月支付。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待遇2500元/月。

2、甲方每月底发放本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滞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由乙方在劳动报酬中自行办理。

2、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_____元/年/人意外险一份。

六、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所负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本合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3.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八、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甲方(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4:工程施工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YF-合同书*********************************************************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20**年______月______日至20**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工程合同造价

1、合同总造价包含设备费及施工费、调试、运输、工程方案设计及人员培训。

2、本合同总造价为______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后附报价清单。

3、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造价;

(2)在施工中新增了工程项目。

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提出变更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共同确认合同总价的修改。

4、设备变更条款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清单采购设备。如甲方要求变更设备品牌型号或数量的,应在乙方未采购设备前提出变更。如乙方已经采购的设备不能作为变更范围内的设备,甲方如有其他要求需另行追加设备。

(2)合同签订后,如因施工周期过长,合同清单内部分设备已经停产或升级,乙方应出具生产厂家的证明文件报至甲方,并提供价位相符的同功能设备及型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采购。甲方批准文件为合同的附件部分。

(3)本合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变更、追加、签证等项目金额增加的情况,凡增加金额付款方式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第四条:甲方工作

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2、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提供及时的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和验收。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甲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验收,以保证双方设备的正常交接。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按规定及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不符合设计规格不能使用。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订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2、指派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负责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______套。

第六条:工程验收

1、在乙方工程完工,提出验收申请后3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并给出验收意见。

2、验收通过前,未经乙方同意或乙方人不在场,甲方不得私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因此导致设备损坏或系统故障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3、如工程完工后甲方已经投入使用,且系统运行正常,十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未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验收工作,则视为双方同意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设备安全性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50%,即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2、所有设备进场,甲方验货后五日内,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30%,即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3、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4、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5、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不拥有在欠付金额价值内的设备所有权,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百分之五。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力撤回与欠付金额同价值的设备。

第八条: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条款

1、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以后,乙方工程维修组四十八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2、乙方对在本工程中提供的所有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对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免费维修维护,对人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或系统损坏收取配件费。并对整个系统终身维护。

3、质保期内设备损坏到无法现场修复时,乙方负责提供同类产品代用,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4、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为本工程涉及的系统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由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由甲方承担一切逾期造成是后果。

2、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组织项目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3、如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退还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并赔偿工程总造价的100%于对方。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双方的合同正本及方案设计价格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经甲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郑州银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5: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详解: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的约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3、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是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满之前,而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送达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解雇都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意事项:

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量化“重大损害”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则为“重大损害”,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风险。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至于什么情形算是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由于劳动者的兼职,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影响单位工作的进展等。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从举证责任上讲,非常的困难,用人单位很难举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轻易适用这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兼职行为,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的准确定义。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3)一方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1、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2、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存在的并且在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实施。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由用人单位需要有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劳动者没有达到该标准的现实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设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并依据该标准事先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据考核标准证明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了。

2、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一个再次尝试的机会,也就是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考核证明劳动者第一次不能够胜任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事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3、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给以再一次尝试的机会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用人单位如果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负有三次举证义务和履行一项法定程序。三次举证义务是:一、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样一道程序;三、劳动者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胜任工作。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26条第2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原有工作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均需要经过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还需经过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程序,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以此款规定解除的程序性要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首先要确定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重整期间。《破产法》第72条规定,法人企业因“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行使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其次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因进行破产重整而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劳部发?1994?447)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均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权利划归人民政府。

二、裁员的程序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裁员过程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程序。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可分为五个步骤:1、用人单位的企业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经有权部门认定;即具备裁员的实质性条件。2、草拟裁减人员方案。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制定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5、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利用本项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须注意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事实与证据;(2)企业与职工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时制度等进行变更),为职工提供新的劳动岗位;(3)在新工作岗位富余的前提下,对超出需要部分的不能胜任新工作的员工或能力低下的员工,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欲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首先,要弄清楚“客观情况”的含义。我国法律法规等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劳动仲裁以及审判实践来看,通常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条件发生变化或劳动者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劳动者丧失从业资格等。

其次,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如双方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应按协商结果办理。

再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则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的文书保存

相关资料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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