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范文大全 导航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11-14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办公楼、厂区内、车间、库房内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90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离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1.值班记录

2.数据备份登记表

3.设备维护记录

值班记录表:

值班人员

班别*年*月*日

监控情况

监控点位

时间

处理记录

处理结果

接班人员

交接班情况

交班人员

视频监控数据备份表

序号

备份点位

备份时段

备份原因

备份人*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附注:备份原因分:劫、火、盗、斗欧、违纪等

视频监控设备维护记录

序号

日期

维护人员

维护点位

维护操作

维护结果*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2: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年八月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修改记录

页数

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说明

修改人

审核人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2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5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7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9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10

第七章附则11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12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13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15

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五条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任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集团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选派董事和监事。一般来说,同一公司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可兼任不超过3家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七条

集团对于外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集团在派往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团其他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工作关系,牵头组织对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一)集团外派董、监事中,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任职企业董事长的,应另外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责任董事;

(二)集团外派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由集团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三)集团在投资企业只有一名董、监事的,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外派董事和监事不得与其亲属(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行为,从而防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任职企业和集团的利益。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以及责任董事、责任监事的人选,报总经理初审、提名;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总经理签发推荐文件,由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

(四)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任期届满等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原因;

(二)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

(三)本人辞职;

(四)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羁押的;(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个人发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由于个人过错导致任职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事由。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的外派董事、监事;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集团应根据发起人协议或企业章程中关于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的规定,和集团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安排,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利益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新选任董事、监事就职前,原任董事、监事应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的职责,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且在离任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继续保守因任职所获悉的集团及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继任董事监事和前任须办理交接手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交接和监督交接过程。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公司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向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董事是集团的产权代表,应代表集团在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集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集团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集团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投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投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投资企业沟通,进行投资企业日常监管,并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任职企业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向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监事,代表集团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任职企业资产及集团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每月度对投资企业进行简要的评估,每季度对投资企业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外派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应该每月审阅一次任职企业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和监事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公司的情况,可以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集团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集团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集团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文件应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并充分体现集团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落实集团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集团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应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公司,要求股东会召开十五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十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外派董事、监事应将其获得的资料(或复印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交给归口管理部门,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集团有权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责任董事、责任监事召集各兼职董事、监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开会研究会议文件资料,着重从集团发展、权益等角度分析相关报告,形成相关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最终参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时,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由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统一指挥,确保能够发表统一意见,体现集团意志。

第二十九条

责任董事、责任监事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会情况整理记录(参见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连同会议的决议和纪要等文件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以便查阅和分析。如会议上有未决或待签署事项,在该事项日后决议或签署后,交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就集团参、控股企业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的董事、监事应分别或联署向集团提出专题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外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以忠诚、勤勉和谨慎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以集团利益出发,听取专家及集团相关部门合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集团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纳入集团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外派兼职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者: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外派兼职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战略发展部、投资开发部、监察审计部和财务管理部参与配合。

(二)考核内容:董事监事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权重的分配如下表:

被考核者

业绩类指标占权重

职责履行类指标权重

董事

40%

60%

监事

30%

70%

(三)考核主体:战略发展部、投资开发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负责职责履行类指标的考核;业绩类指标由财务管理部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得出。

(四)考核指标:(参见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五)考核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审批后,则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考核存档: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考核结果存档,作为董事、监事薪酬和岗位调整的依据之一。

(七)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董事监事,考核按企业单独进行,个人最终考核得分按算术平均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公司

月份情况表

沟通人:

参加的董事、监事:

主题:

沟通事项结论:

填列人*年*月*日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公司会议

意见、建议和质询答复和落实情况概要:

填列人*年*月*日

注:董事、监事在参加任职企业的董事、监事会会议后,将会议上已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质询取得的答复和落实情况简要列示如上。请已参会的董事、监事将此表在会后及时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

权重

计算公式

信息来源

投资回报率

S=投资收益×2/(年初投资成本+年末投资成本)

40%

指标的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20分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收集分析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沟通传达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贯彻集团意图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

权重

计算公式

信息来源

投资回报率

S=投资收益×2/(年初投资成本+年末投资成本)

30%

指标的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20分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

子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3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出席监事会及列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沟通传达2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篇3:建设方(甲方)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部编制工程管理部编制

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20**年9月

工程管理部编制

目录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3

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3

三、编制依据三、编制依据3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4

4.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体系.4

4.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架构4

4.4、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4

4.5、工程管理部人员岗位安全职责.5

五、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管理部编制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规范工程管理部各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为工程管理部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或避免一般事故,保证施工安全。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

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7、《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8、《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9、其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

工程管理部编制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

4.4.1

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体系责任体系

………………实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总监就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分管副总负责,工程部下属各项目部负责人就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部门总监负责,部门专职安全员就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对部门总监负责。专业工程师就各自专业对所管工地的安全工作对项目部负责人负责。

4.4.2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架构组织架构

4.44.4、、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对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

分管副总经理

工程管理部总监

第一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项目部负责人

水电设备部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

现场土建

工程师

现场土建

工程师

现场土建

工程师

现场土建

工程师

水电工程师测量、安全、

文员

专职安全员

公司安委办

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向本部门管理的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阳综海管委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招标时选择相应资质等级、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7)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54.5、工程管理部人员岗位安全职责、工程管理部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4.4.2、工程部总监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工程管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下达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4)定期对各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处理。

4)参加工程管理部召开的重大安全工作会议。

5)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4.3、工程部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中的相关条款。

3)负责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线电缆布置图。(在工程管理部的安全职责中已作明确,是否可以取消)

4)组织本部门各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5)积极配合并参与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6)定期向部门总监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4.4.4、工程管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所管理项目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就各自专业对所管工地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如遇安全隐患较严重应直接要求停工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执行安全否决权,要求责任单位停工整改)

2)对专业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参与整改后的检查、验收。

3)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工作政策、方针和要求。

4)积极配合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敦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5)参加专业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5、工程部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工程部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总监做好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向各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贯彻总监及安委办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

2)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对相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书面通知工程管理部项目部负责人。

3)定期组织对工程部各项目部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安全记录。

4)及时规范整理工程部的各种安全资料,按要求进行归档。

5)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五、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五、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根据集团及公司领导的要求,每年年初工程管理部各级管理人员应与上级领导签订项目安全管理

工程管理部编制

责任书。

工程管理部总监与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订,工程管理部各项目部负责人与工程管理部总监签订,部门专职安全员与工程管理部总监签订,工程管理部各项目部现场主管专业工程师与项目部负责人签订。

《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样式见附件。

工程管理部编制

附件

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全面提升………………实业有限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及公司领导的要求,特订立本责任书:

一、项目安全管理的基本责任:一、项目安全管理的基本责任:

1、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决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3、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制度。

5、做好“四防”安全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三违”现象(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本项目部工地一旦发生伤亡、火灾、爆炸、机械设备和中毒等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公司,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8、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所管理的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安全目标:

重大伤亡事故为零,减少或避免一般事故,力争安全生产零事故;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对本企业社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为零。

四、奖励和处罚

责任人完成上述所列安全责任目标与否,作为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晋升的参考依据之一;综合各季度考核情况,年终按照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五、附则:

1、责任书一式三份,分管副总经理、相关责任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3、本责任书中的各级责任人,如调离由其接任人承担责任书中一切职责。

工程管理部总监:

工程管理部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部专职安全员:

(签字栏职务及内容根据签订的责任人做可做适当更改)

篇4:安全警示安全防护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标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车间主任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设置警示标识。

1.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5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

编制:

审核:

签发:

存档:设备动力部

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

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委会。

篇5: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办法

为维护公司权益避免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的审批

1、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上级集团公司、总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3、分公司成立具备条件后,由总公司派人进行实地审核,上报上级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变更、注销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分公司经营管理

1、总则

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业务。

分公司性质皆为非独立法人核算分公司,所承接项目设计费发票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

分公司需为员工购买社保,费用自行承担;总公司有权使用分公司人员进行投标和备案等。

2、资质证件管理

总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资质证件,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不超过一星期。如有证件丢失由分公司负责补办,补办费用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3、招投标管理

分公司承揽设计业务,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总公司报备,并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总公司将收取资料费。

分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设计队伍,其设计结果必须由总公司进行审查、确认和授权才能加盖执业印章和出图章,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4、合同管理

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分公司已签订的设计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设计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5、财务管理

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设计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工程项目设计费开支、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与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分公司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设计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设计费。严禁私自收取设计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总公司有权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需完成当地工商部门、国地税、社保机构要求的各种税费、年度报告的申报工作。

分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有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并提供当月发生的原始凭证。可用快递、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分公司不得发生借贷、财务纠纷等经济问题或法律问题,均由惠州市城城建筑有限公司做第三方担保并负责。

6、质量管理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7、技术资料、文档管理

分公司须将每个项目的设计资料、成果和相关文件电子文档最终

版交总公司存档。

三、分公司印章管理

1、分公司公章

凡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加盖分公司公章。

2、合同专用章

凡属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3、印章刻制及领用

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刻章申请单》,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交指定人员负责刻制。

印章刻好后交总公司综合部管理。

4、分公司借用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

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5、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使用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分公司经理审批后,随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一起快递至总公司审批、盖章。

凡以分公司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各种重大经济合同、租赁合约、授权委托书等用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批准。

印章管理人见签批的《印章使用申请表》后,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印章使用申请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用印前,要先审阅用印的文件、资料,一般信函要留存有主管领导签批的依据。合同、协议要留存一份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文本。

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外单位用印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当持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书面材料,到综合办登记取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用毕送回。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加盖公章。对于需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管理员有权拒绝加盖公章。

6、合同专用章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未经编号的合同。

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7、印章使用流程

印章使用申请人申请→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总公司经营部审核→总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核准→综合办盖章。

8、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

9、附则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违反印规定使用印章,对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应坚决抵制。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主体:综合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