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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上市暨S30产品推广整合营销传播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22-10-24

东风风神品牌上市暨S30产品推广整合营销传播方案

广告主:东风风神

产品/服务的种类或描述:汽车类

传播运动名称:

东风风神品牌上市暨S30产品推广整合营销传播方案

1、传播运动策划实施背景(市场背景,行业竞争状态等):

―关于品牌

东风风神是东风汽车公司旗下的乘用车品牌,于20**年3月26日正式发布,是继上汽、一汽之后,央企汽车中最后一个出手的乘用车自主品牌。

在20**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全球汽车行业风云变化、国内汽车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东风风神品牌从零开始,这无论是对于东风乘用车公司市场销售部还是对于其广告代理公司,品牌与产品的整合营销传播工作的每一步,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关于产品

东风风神S30是其首款产品,该车于20**年6月30日正式下线,7月22日上市。S30是一款1.6L的A级三厢轿车,该车借鉴欧日造车理念,吸纳了欧洲成熟底盘技术,采用四轮独立悬架式底盘设计,外观与国际知名汽车设计大师乔治亚罗联合设计,车身工程则由东风技术中心与IDG(意大利)联合设计开发,搭载的是法国PSA公司生产的1.6L发动机。

―关于销售网络

东风风神的销售网络与其品牌一样,从零开始,所有的网点都是东风风神品牌的首批代理商,在初期品牌无知名度的情况下推进十分困难,产品销售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2、策略描述:

―课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目前中国家庭轿车消费群时发现,他们普遍对中国自主产品品质存在质疑,缺乏信赖感,如何在品牌和产品整合营销中传播我们的品质,建立起消费者之间的信赖关系?

首先制定东风风神品牌核心价值。从东风四十年造车经验和二十年合资经验出发,明确东风风神汽车的DNA,我们和客户一起确定了三个关键词:品质、进取、信赖:

品质是过去产品证明的品质,也是未来产品不断追求的品质。品质是东风风神品牌的基石,也是东风风神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东风风神对品质的追求永无止境;

进取是东风汽车一直体现的企业精神,也是中国消费者一直具有的精神特质。进取是东风风神品牌的精神引擎,以此形成与消费者的价值认同和共鸣;

40年的经验、20年的合资经验,以及1000万汽车的销售量已经构筑起信赖。但信赖是需要不断巩固和维系的。信赖是东风风神品牌的目标。通过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终身信赖。

在此基础上,我们推出品牌故事,并用《品牌手册》的形式把品牌故事传播出去。从而使得一个从零开始的品牌富有历史感、故事感、品质感和信赖感。

从品牌核心价值和事实出发,我们和客户一起确定东风风神品牌传播口号

品牌口号“从容进取”和“品质生活”在价值取向和物质生活两个层面,形成了东风风神品牌和族群在“进取”和“品质”两个价值点上的共鸣,并构建出了信赖关系体系,最终实现东风风神品牌的第三个核心价值――信赖,不断提升用户对东风风神品牌的忠诚度。

为了体现和丰富品牌的品质、进取和信赖,我们在第一辆车下线的同时,推出服务品牌,从“专业、诚信、亲切”的服务要求出发思考,以消费者感受到“舒适、快乐”为原则;结合售后服务内容满意365的服务细则,提出使消费者感受到家一般的亲切、信任,同时,这份信任源于专业的服务,我们提炼出的服务品牌命名,“满意到家”的服务品牌口号和以东风总部屋顶――家的符号形象为主要标志的服务品牌LOGO。

产品上,把产品品质的特点和诉求的真实性相结合,从而获得消费者对品质、进取和信赖的价值点的认同,并逐渐营建出信赖的关系。

3、传播运动目标:

―迅速提升东风风神母品牌的品牌形象与知名度;

―广泛传播东风风神产品信息,提升产品形象,促进产品销售;

4、创意策略核心:

品牌层面,为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记忆度,从“风神”字面意思出发,建立风、云之间的联想,营造天地之间任驰骋的大气场面,推出“风神起兮云飞扬”为广告词的品牌广告《云篇》,在央视投放,来获取品牌在社会上和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和记忆度。

产品层面,我们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不同的目标消费群需求,在保持品牌共性“从容进取”的前提下,细化并丰富品牌主张“品质生活”的内容。

三厢车S30,根据其卓越的操控性能特点,我们提出“从容进取、快意人生”的产品主张;以家庭化的形式来描述东风风神S30产品的目标人群,驾驶S30的产品就像翱翔在天空的飞鸟,一方面体现驾驶者快意的心境,另一方面展现产品卓越的操控性能。

注:20**年1月27日上市的两厢车H30,我们根据其宽畅灵活的空间特点,提出“从容进取、自由人生”的产品主张;以朋友郊游的形式来描述东风风神H30产品的目标人群及自由时尚的生活,一方面体现驾驶者自由的心境,另一方面展现产品出色的空间特点。

5、整合传播策略及实施(含媒体投放类别及其他类型传播行为、投放额度等):

―传播策略:在品质、进取、信赖的品牌核心诉求指导之下,以提升知名度为主要目的,选择到达率与关注率高的媒体进行传播推广,同时开展和消费者亲密接触的大型活动,尽可能多的提高品牌及产品的露出度,让整个汽车市场及目标消费者群尽快知晓这一品牌及产品。

―媒体传播实施方略:以央视作为核心投放媒体,建立品牌广泛的知名度,辅以地方性受关注度高的媒体进行补充投放,提升各区域的产品销售。

―传播形式包括:TVC、平面、Radio、户外、网络、展厅、公关活动等;

推出“品质之旅”全国品牌巡展活动

推出“我是车王”全国操控大赛活动

6、效果证言(含第三方数据描述等):

―东风风神品牌知名度得以迅速提升,在竞争激烈的中国车市中开始崭露头角,成为车市中新兴的品牌。

―达成了预期的销售目标,自20**年7月22日上市到12月24日6个月不到的时间内,首款产品S30实现了销售18000台的销售佳绩。这在行业成熟、市场高度竞争、消费者可以多样化自由选择的今天,应该说这是东风乘用车公司市场销售部一份非常不容易的答卷

篇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7号)同时废止。

篇3: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

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

  对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什么是好的薪酬制度?我们认为,能够促使公司管理层从股东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制度才是好制度,换言之,好的薪酬制度要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像所有者那样思考

  不久前,泸州老窖(000568)让渡华西证券扩股认购权一事备受市场关注。有分析称,“让渡华西证券认购权,泸州老窖放弃的利益将超过5亿元。其背后的动机并非‘集中资金做大主业’如此简单,很可能更是管理层努力确保未来股权激励行权的‘明智’选择。”

  由此来看,薪酬制度的好坏与股东利益实在是息息相关。对泸州老窖的股东而言,本以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增加股东价值,没想到适得其反。

  其实,就普遍意义上来讲,股权激励并不是好的薪酬制度,对此,巴菲特早就有言在先:

  有讽刺意味的是,修辞常常将期权描绘成合乎需要的东西,因为它们使经理和所有者坐在了同一条财务之船上。事实上,这些船大不相同。没有哪个所有者避开过资金成本的负担,但是,固定价格期权的持有者根本没有负担任何资金成本;一个所有者必须权衡上涨的潜力与下跌的风险,而期权所有者没有任何下跌的风险。实际上,你们希望有期权的企业规划是一种你们会拒绝所有权的项目。(我将会很高兴收到彩票作为礼物——但我永远不会买一张彩票。)

  当然,巴菲特并没有将股权激励制度一棍子打死,他认为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期权可能非常合理:

  第一,股票期权必然应与公司的总体表现挂钩。因此,逻辑上它们只能授予那些负有全部责任的经理们。部分负责的经理们应当有与他们的成果相关的激励机制。

  第二,期权应当精心设计。除了特殊因素之外,它们应当把递延收益因素或者置存成本因素嵌入其中。同样重要的是,它们应当现实地定价。

  第三,我要强调的是,一些我极为敬佩的经理们——他们的营运记录比我的好得多——不同意我对固定价格期权的看法。他们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公司文化,而且固定价格期权已经成为一种帮助他们的工具,通过他们的领导和榜样作用,还有期权作为激励,他们已经教会他们的同事像所有者那样思考。

  我认为,“像所有者那样思考”显然是企业在制订薪酬制度时贯彻的基本原则,换言之,好的薪酬制度应该要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其实,好的薪酬制度未必复杂。巴菲特举了他心目中的一个好例子:

  H.H.布朗鞋业公司的突出特点是,它是我所见过的具有最奇特的支薪方法的公司之一,这种方法使我心动:主要经理的年薪是7,800美元,外加公司利润扣除资本费用后的一定比例的数额。因此,这些经理真正处在所有者的位置上。

  布朗鞋业薪酬制度考核经理人的指标与EVA(经济增加值)的原理基本相同,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好方法。如果上市公司都这样做,投资者们就不必像现在这样费很大功夫来评价公司复杂的股权激励制度了。

案例一:贵州茅台

  接下来,我们分析两个上市公司的案例,它们都没有实施股权激励,但区别不小。

  应当承认,有不少A股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考虑了资金成本——在设置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时对净资产收益率作了不同的要求,如果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一定标准就无法行权。但是,也有一些公司在设计高管薪酬制度时根本没有考虑资金成本,贵州茅台(600519)就是其中一例。

  贵州茅台2014年度股东大会中有一项议案——《董事长2014年度年薪方案》,其基本内容如下: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为本年度公司在册员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简称“员工本年平均收入”)的10倍。

  基本年薪=10×员工本年平均收入

(二)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基本年薪×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考核当年经营业绩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

  风险系数=1+(营业收入增长率×30%+净利润增长率×40%+净资产增长率×30%)

  风险系数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效益年薪,在100-120% (含120% )和100-80% (含8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含130% )和80-70% (含7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或减少0.5%;在130-150% (含150% )和70-50% (含5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或减少0.3%;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或减少0.1%。

(三)奖励年薪

  奖励年薪=基本年薪×奖励调节系数

  奖励年薪考核发展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资本三年平均增长率。

  奖励调节系数=1+(营业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30%+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40%+资本三年平均增长率×30% )

  资本三年平均增长率=( -1)×100%

  奖励调节系数大于或小于 100%时分段计算奖励年薪,在 100-120% (含120% )和100-80% (含8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奖励年薪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 (含130% )和80-70% (含7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奖励年薪增加或减少0.5%;在130-150% (含150% )和70-50% (含50%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奖励年薪增加或减少0.3%;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奖励年薪增加或减少0.1%。

  计算资本平均增长率时应剔除当年度增资扩股、分派红利(不含本年度分配上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减值等非经营性因素对该指标的影响。

  综观这份薪酬方案,首先,我们会发现:“员工本年平均收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即使公司本年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不增长,只要员工平均收入增长,董事长的年薪就可以同步增长。

表1:贵州茅台净利润、职工薪酬及派息情况

  单位:万元

 

2004年

2014年

2014年

2014年

2014年

2014年

年均增长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055

111,854

154,481

283,083

379,948

431,245

39.3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5,984

25,080

40,505

62,333

80,939

122,931

50.38%

派息

19,663

14,157

66,066

78,902

109,103

111,840

41.58%

  从过去五年的情况来看,贵州茅台的职工薪酬(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来衡量)要比净利润和向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增长快得多。按这份2014年董事长薪酬方案执行下去,未来的情况会怎样呢?

  其次,我们还会发现贵州茅台经营业绩的增长幅度对董事长的薪酬是“边际效益递减”的,这体现在风险系数和奖励调节系数的分段计算上。贵州茅台业绩持续增长,但近来增幅却总是不及市场预期。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公司的业绩超出市场普遍预期股价会大涨,但这需要公司管理层付出更大的努力,却未必能得从薪酬方面体现出其价值来。

  最后,从指标的设计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贵州茅台追求“净资产”或者“资本”的增长。在这种思路下,向股东尽可能多地派发现金红利自然是不可能的。尽管方案中称计算资本平均增长率时要剔除分派红利的影响,但又强调“不含本年度分配上年度利润”。那么,2014年度分配2014年度利润的影响是不会剔除的,如果分配2014年度利润多了,2014年底的净资产或者说所有者权益就会相应地减少,于是就会对董事长奖励年薪的奖励调节系数产生消极影响。

  以巴菲特的视角来看,贵州茅台这份董事长薪酬方案没有考虑资金成本是不应该的。不过,贵州茅台并非一直如此,其20xx年董事长薪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年薪薪金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年薪、经营业绩年薪、奖励年薪。

  基本年薪=20xx年度基本年薪×(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

  经营业绩年薪=xx-xx年度经营业绩年薪×(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

  奖励年薪=20xx年度奖励年薪×(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

  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0.3R1+0.4R2+0.3R3

  其中:R1=该年销售收入增长率

  R2=该年净利润增长率

  R3=该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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