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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开发协议

编辑:制度大全2022-10-23

微信小程序开发协议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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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微信小程序开发”项目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小程序开发,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配合乙方提供申请微信小程序的相关材料。如已有微信公众号,须向乙方完成提供公众号资料信息

2.小程序内的客户信息资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3.甲方不得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

2.2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信小程序的申请开通以及相关技术开发。

2.乙方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具有以下功能和相关服务:

主要功能:

广告轮播、商品分类、上下架后台管理、订单及支付、库存管理、客服功能、数据分析、底部导航、个人中心、购物车、优惠券、会员、积分、折扣、权限管理、云服务等

服务内容:

(1)乙方负责微信小程序开发

(2)乙方负责解决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网络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网站的顺利运行。

(3)乙方可代甲方进行商品更新与维护,后期定制功能板块开发以另行约定协议为准。

三、项目所含费用说明

1.首次程序开发费用**元

2.微信认证费(首年及以后每年的微信认证续费,300元/年,由微信收取)

3.服务器及维护费用(次年开始收取,1000元/年)

4.若需商品更新服务,费用根据更新量大小再行商定

四、付费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微信平台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元(**元整),第二年开始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服务器及网络费用每年人民币**元(**元/年)。

五、付款方式:

1.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

2.付款方式:

l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即**元(****元整)。

l剩余款项在乙方完成开发并交付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l第二年开始的服务器及网络费用,于之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

六、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之修改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其未尽事宜由各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协议的解除和争议解决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在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1)因对方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协议目的;

(2)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的;

(3)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2、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盖章:

联系人:

日期:

乙方盖章:

联系人:

日期:

篇2:物业公司项目开发部规章制度

项目开发部工作任务

1、负责小区或写字楼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2、负责依据顾客或本公司的要求进行服务实现策划,提供服务实施所须的有关资料。

3、负责市场调研及项目开发接管后的服务策划及准备。

4、负责公司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5、完成公司指定的各类业务指标的制作、编写,并随时答复领导对物业市场动态情况的查询。

6、接待客户来访同时做好来访记录。

7、对待客户反馈的意见及建议及时传递和沟通。

项目部工作流程图

市场调研选定物业项目制定服务实现策划表与开发商接洽谈判对服务要求进行评审签订物业合同或协议各项物业服务策划及资源筹备物业验收及接管入住开展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检查持续改进增强业主满意项目部员工上岗条件

1、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2、能够吃苦耐劳,打破工作时限,认真完成工作。

3、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4、熟悉公司服务流程,日常工作,通晓物业管理行业业务知识。

5、必须经过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项目部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领导制定的工作方针,全面、具体地负责管理物业市场开拓工作。

2.掌握本地区的物业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市场变化规律,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方案,以及个体物业开拓工作流程和细则。

3.扩大本地区的业务网络,熟悉本地区的物业市场特点、营销特点,与本地区的主要开发商、建筑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负责本地区的市场调研与分析预测工作,以及公司业务广告;负责与相关的调研机构、广告公司、发布媒体保持正常联络;评估市场调研、广告效果,提出改进建议或研究报告供领导参考。

5.扩大外埠市场,扩展物业市场范围。

6.负责对本部门人员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和督促,并根据市场变化对业务人员进行动态的优化分配。

7.负责公司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8.负责各类业务指标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报告的制作、编写,并随时答复领导对物业市场动态情况的质询。

9.全面管理项目开发部的日常业务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部员工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打破工作时限,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2.实现服务策划,承揽物业项目,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或协议。

3、组织协调内部服务部门,实现物业服务,并跟踪回访服务效果。

4.负责收集、整理、归纳市场行情、客源等信息资料,提出分析报告,为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收集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及行业内市场信息,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6.不断学习掌握物业行业政策、法律、法规。7.工作积极进取、有开拓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8、做好上门客户的接待和电话来访工作。

9、负责客户、顾客的投诉记录,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10、协助部门经理做好部内内务、各种部内会议的记录等工作。

11、完成部门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3:农业开发办机关干部去向告知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严肃机关考勤纪律,完善考勤制度,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部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1、统一制作的“去向栏告知牌”要求规范地悬挂在每个办公室门外明显位置,体现美观、实用。

2、机关干部职工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必须自觉按要求在去向公示栏上做好标记留言,便于联系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包括事假、病假、公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等。

3、去向留言的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姓名、联系方式、外出原因、外出时间、预计返回时间等,语言简洁,字迹清楚。

4、每位机关干部职工都要严格执行去向告知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否则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5、此项工作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房地产开发环节成本控制制度

(一)立项环节的成本控制

1、各单位新项目立项时必须向集团总部提交《立项请示》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集团立项听证会讨论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应具备地块基础资料、周边环境及其发展趋势、合作方背景、合作方式及条件、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节奏及市场定位等基础内容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

◆成本费用估算和控制目标及措施;

◆投资及效益测算、利润体现安排;

◆税务环境及其影响;

◆资金计划;

◆《竞投方案》(仅限招标、拍卖项目);

◆投资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对策;

◆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至少在立项听证会前提前一周上交集团总部。

3、若项目立项后,合作条件或招标、拍卖条件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并将对我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重新向集团总部提交《立项申请》。

4、招标或拍卖项目的竞价不得突破集团批准的最高限价;合作建房项目要充分考虑地价款的支付方式及相应的资金成本。

5、招标、拍卖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应经集团总部律师审核后正式签署。

(二)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

1、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由各开发单位自行负责,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能由集团内部完成的规划设计工作,应由集团内部自行完成;

◆需委托设计院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2、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建造成本控制总体目标),应首先上报集团领导牵头组织的“规划设计方案听证会”审查,获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如单体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每一阶段都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概(预)算》,并在与上一阶段的概(预)算进行认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编制我方的《建造成本概(预)算》,确定各成本单项的控制目标,并以此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

3、施工图设计合同应具备有关钢筋、混凝土等建材用量要求的条款,并载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我方编制的《建造成本预算》。

4、设计、工程、预算人员应会同监理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对施工图的技术性、安全性、周密性、经济性(包括建成后的物业管理成本)等进行会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正,避免或减少设计不合理甚至失误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浪费。

(三)施工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

1、除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或作业单位,不得指定。

2、主体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应组织设计、工程、预算、财务四大专业人员联合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条件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策划,拟订标书,开展招标活动;对投标单位应就其资质、经济实力、技术力量、以往施工项目和施工管理水平等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投标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4、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企业类别或工程类别高而取费较低的单位。

5、凡投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应事后向集团总部提交有关招标、评标等工作的文字备忘。

6、零星工程应当在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中,综合考察其技术力量、报价等进行选择。

7、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水、电、气等)应尽力进行公关协调,最大程度降低造价。

8、施工合同谈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预算两方面的专业人员,合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条件,合同条款及内容概念应清晰,不得因工程紧而不签合同就开工。

9、应建立健全施工队伍档案,跟踪评估其资信、技术力量等。

10、出包工程应严禁擅自转包。

(四)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要反复对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慎重处理。

2、现场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并由甲方主管工程师和预算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名,其中甲方预算人员必须对工程量、单价、用工量负责把关。现场签证的具体审批程序与权限,由各开发企业自行制定。

3、现场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事后五日内办理完毕,严禁事后补签。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清楚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凡实行造价大包干的工程和取费系数中已计取预算包干费或不可预见费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办理任何签证。

5、因业主要求或者因设计不当,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编制预算,经设计、监理单位和我方有关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办理,办理过程中必须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或售楼合同,明确经济责任,杜绝盲目签证。我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由各开发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质量与监理

1、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与有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商无利益关系。

2、工程质量监控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质量事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及防患措施,明确事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质检部门认可的书面处理方案予以落实。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应一并存档备案。

3、应特别重视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预算人员联合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共同参加并办理书面手续。凡未经验收签证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隐蔽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顺序进行整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进度款

1、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备料款。确需支付者,应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造价50%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施工单位按月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完成月报表;

◆工程、预算部门会同监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进度计划,审核工程进度内容和完工部位(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部分须提供照片)、工程质量证明等资料;

◆预算部门整理复核工程价值量;

◆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批准程序付款并登记付款台账。

3、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我方开户银行开具结算账户,以便为我方融洽银企关系和监督工程款项的使用提供便利。

4、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造价85%时,原则上应停止付款,预留至少10%工程尾款和5%保修款,以便掌握最终结算主动权。

(五)工程材料及设备管理

1、项目开工前,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出所需材料及设备清单,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决定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2、甲方能找到一级建材市场的、有进口免税计划指标的、有特殊质量要求和价格浮动幅度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应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其余实行乙供;

3、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尽量不支付采购保管费。

4、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具体进货时间,防止积压或造成窝工现象。

5、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广泛询价,货比三家,也可在主要设备和大宗建材采购上采用招标方式。在质量、价格、供货时间均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比照下列条件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能够实行赊销或定金较低的供货商;

◆愿意以房屋抵材料款,且接受正常楼价的供货商;

◆能够到现场安装,接受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供货商;

◆售后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供货商。

6、工程管理部门对到货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要当场检查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货并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

7、《采购合同》中必须载明:因供货商供货不及时或质量、数量等问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供货商必须承担索赔责任。

8、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材料的询价、定价、签约、进货和验收保管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不得促成由一人完成材料采购全过程的行为。

9、对于乙供材料和设备,我方必须按认定的质量及选型,在预算人员控制的价格上限范围内抽取样板,进行封样,并尽量采取我方限价的措施。同时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要求出具检验合格证。

10、材料的代用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审算部门同意,领导批准。

11、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必须凭供货合同、供货厂家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和我方工程管理部门的验收检验证明以及结算清单,经审算、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结算。

(六)竣工交付环节的成本控制

1、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应经过自检、复查、验收三个环节才能移交。

2、设计、工程、审算、销售和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结构验收、装修验收及总体验收等,“移交证明书”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同时签署。

3、凡有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及不合设计要求的结构部位、安装部位、装饰部位和设备、设施,均应限期整改直到复验合格。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程移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追究其责任。

4、工程移交后,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和物业管理规定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书》,以明确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包括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的约定)及处罚措施等。

5、采取一次性扣留保修金、自行保修的开发企业,应对保修事项及其费用有充分的预计,留足保修费用。

6、甲方按租售承诺先行垫付的属保修范围的费用,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便明确有乙方承担。

(七)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竣工

结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合同(协议)有关结算条款的规定;

◆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评定结果和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

◆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齐备;

◆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施工单位结算书按要求编制,所附资料齐全。

1、工程结算要以我方掌握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一般只能作为参考。

2、“点工”必须按照定额价计取、结算。

3、审算部门应详细核对工程量,审定价格、取费标准,计算工程总造价,做到资料完整,有根有据,数据准确,也可聘请建行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复审。

4、编制的预、结算书,应当有工费、材料、设备和有关经济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详细的编制说明,扣清甲供材料款项。

5、审算部门应对主体工程成本进行跟踪分析管理,进行“三算”对比,找出工程成本超、降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6、在审算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基础上,财务部门应当结合预付备料款、代垫款项费用等债权、债务,对照合同详细审核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书。

(八)其他环节的成本控制

1、正式发售前,应组织销售、设计、工程和预算人员拟订详细的《销售承诺事项清单》,逐项测算其建设成本,并对照原成本预算逐项审核;对学校、交通、水塔等配套,应测算其运行成本,并列入项目完全成本范围内。《销售承诺事项清单》及有关成本测算,须报各开发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

2、销售过程中为增加“卖点”需增加或调整绿化、公建配套等项目时,应事先编制预算并报各开发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尽可能缩短项目开发经营周期,减少期间费用。应保证向客户承诺的交工日期,以避免赶工成本和延期赔偿;在市场和经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注意加快项目开发节奏;应减少现房积压时间,减少利息费用等成本。

4、各开发企业应按回避、竞争、平等、服务、距离、双赢、公正、团队合作的原则,正确处理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篇5: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

总则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1.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货币

年月

(乙)有限公司

20**

40%

货币

年月

张(丙)

375

7.5%

货币

年月

李(丁)

125

2.5%

货币

年月

第七条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由股东(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决议;

2.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监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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