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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9-24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垣黄河河务局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垣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垣黄河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运行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条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共同负责本级涵闸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系统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由监控系统设施所在地的科室、涵闸负责。现地站系统有供水处管理,某地站由水政水资源科管理。

  第六条系统维护管理由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安排调度,长垣黄河河务局根据黄委信息中心的总体部署进行系统的升级、软件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八条系统管理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涵闸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经费从水费成本中列支,其他部分由管理部门向局财务科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系统业务培训,积极参加黄委水调局组织,黄委信息中心承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章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持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发放的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水调部门必须在水量调度工作中应用远程监控系统,并做好运行记录。系统建成至验收后的前两年,引水涵闸现地站要逐日做好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60天。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现地站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如因管理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涵闸管理单位要负责购置和修复。

  第十二条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玩游戏、上互联网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要保持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应保持对设备的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系统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系统安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每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每年3月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在黄委水调局组织系统联调期间,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表”,并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详细登记。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及时将情况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系统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涵闸现地站系统管理纳入涵闸工程管理考核内容。对系统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的评先资格:

  (一)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中无运行维护日志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的;

  (三)私拉乱接线路的;

  (四)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不配合系统联调的;

  (六)有其他组织不力和保障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下载游戏、电影等上互联网活动的;

  (二)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与远程监控无关的行为的;

  (三)因重大过失造成监控设备毁损、丢失的;

  (四)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教职工进修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教职工进修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学费由学校承担70%,进修者个人承担30%。经学校批准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项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4、各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学历进修的教师视其工作业绩及本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批准其提前一年报考或推迟报考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提前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者,其上述三项费用按上款规定执行。提前报考外校者,所在部门须承担30%的学费,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相应递减。

  5、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在职申请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报销以上总费用的40%,所在部门承担总费用的3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30%;在职申请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

  6、攻读全国联考形式的各种专业硕士学位者,只限相关人员报考。

  7、专职辅导员服务期满两年后,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第一年的学费由辅导员本人承担,其余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部门承担。服务期满三年后,既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费用由学校承担70%,所在部门承担30%),也可以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学费由本人承担30%)。服务期满四年后,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8、在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拟申请脱产攻读学位,须在我校工作须满八年,进修专业须与其从事的工作相符合,在读期间占所在部门编制。欲在取得学位后转为专职教师者,需事先征得所学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和人事处的同意,在读期间占学院编制。上述人员进修所需费用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以协议方式约定承担者和承担比例。

(二)非学历教育

  1、博士后研修

  (1)学校不支持已获博士学位的教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或以上述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全文收录2篇,或以上述名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理科在30万元、文科在10万元(以实际到达我校科研帐户的经费为准,须由科研处认定)以上者,可以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2、高级访问学者

  (1)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2)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

  (3)过去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至少在某某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学术论文。

  (4)高级访问学者的进修地点应为教育部直属院校或区外中科院各研究所。进修专业应为我校重点发展专业。到非上述单位进修的教师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5)高级访问学者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后半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和新疆师范大学名义发表论文一篇。

  (6)进修费用。高级访问学者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3、外语培训

  (1)来我校工作需满三年者。

  (2)从未进行过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外语培训者。

  (3)年龄应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4)培训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初学者外出进修,初学者应立足于校内培训。

  (5)拟参加英语培训的汉族及民考汉教师,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拟参加外语培训的民考民教师,其hsk成绩必须达到8级,讲授汉语的民考民教师hsk成绩必须达到10级。

  (6)进修费用。学校承担学费的60%,进修者本人承担40%,。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定额承担。

篇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某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某某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某某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某某招生。跨某某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某某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规招生。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非主办学校而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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