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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5-13

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拟签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设定为8年,必要时经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条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股权投资不超过2亿元;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缴纳

  第六条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十条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中国保监会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星火基金是学校为了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在“十五”期间从教学型高校向教学科研型高校的转变,在学生中营造学生科技氛围,营造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学生科研活动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对于专业文化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通过资助在校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规范和引导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而设立的基金。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负责星火基金的申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

凡具有北京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的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科学领域的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与其他课题不重复。

3、具备深入开展本课题研究的能力,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责任明确。

第四条

根据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有关规定,针对我校各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课题:

1、对各产业的发展有一定意义,对增强各产业后劲有技术贮备作用和广泛应用前景,可望取得较大成果的长线课题。

2、能加速学校各学科的发展,其成果能进一步应用于教学,促进优秀人才培养的课题。

3、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已有的理论基础,选择有开拓和创新内容并能发挥自己优势的课题。

4、已着手进行研究或已考虑成熟,能较快出成果的短线课题。

5、其他有开拓和创新意识的课题,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发明。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申请书复印件的格式、大小等必须同下发的申请书一致。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填写申请书时在相应栏目处进行选择。重点项目为创新性、可行性较高,操作性较强,项目论证充分,最终能有具体实物成果或较高水平理论成果的项目;普通项目为有一定创新性,但是可行性较低,主要为理论层面的研究或者调查报告;或科技含量一般的实物开发。申报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申报时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重点项目的理由。

第六条

已完成资助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科技活动基金,需附原资助课题的《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与资助课题相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并与本次所申请课题的《申请书》一并交到校团委科技实践部,统一上报审批。

第七条

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课题组,校团委积极协调校内跨院系、跨学科的联合。课题组一般为3至5人为宜,最多不能超过7人,研究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安排、研究内容的落实,课题组人员的分工、经费的开支及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承担的基金课题不能超过两项。

第四章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者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交至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后在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申报者。校团委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并协调各院、各专业、各学科的申请数量确定最终立项的数量。如各课题申请的题目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本着优势集成的原则,进行协调,合并上报。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项目申请者可以着手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申请书中的进度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校团委有权终止对不按照申请书填报内容进行研究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星火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只限于计划需要和规定开支。具体经费使用及报销按照《星火基金支持项目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人事变动,应上报备案,研究课题计划与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应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随意更改。擅自进行人事变动和修改计划的校团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校团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般在项目中期和项目结束时,对资助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时,可中止项目资助,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账目问题,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课题完不成计划或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写出报告,述明理由,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得做出调整或终止科研的决定。无正当理由又写不出报告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项目终止及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中断研究工作,如有合适的第一参加者作为负责人,可更换负责人。如无合适的接替者,则取消课题。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完成后,完成《项目结题报告》,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进行结题评审,完成预期成果、项目结果符合考核指标的项目批准结题。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并将评审意见写入工作总结,由校团委进行验收并归档,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符合完成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已结束的或正在研究的基金课题,发表的论著、资料、鉴定证书等材料必须在第一页左下角标注“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其研究成果符合鉴定或申请奖励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鉴定或申请奖励。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令、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团委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推荐参加校内外各级的竞赛活动,凡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循以下原则:科研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人身权利归研究者所有。科研成果的财产权利归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与研究者共同拥有,份额的划分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办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参照科技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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