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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25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七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第九条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与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

  (五)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第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定期考核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便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年度考核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师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后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仍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年8月7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篇2: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

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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