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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19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四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和省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其中:省级申请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评估报告核准制;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评估报告备案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置权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2:婚后房屋财产处置协议书

  甲方:z

  乙方:z

  a、b双方是夫妻关系。座落于h市城北*号的房屋(混合结构,3层,建筑面积*x平方米,使用面积*x、*平方米)和g市*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a名下,使用权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均由乙方b个人出资购置,产权均登记甲方a名下。现夫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对上述婚后财产约定如下:

  一、上述婚后财产属于乙方个人私有财产,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对上述财产的性质没有异议,乙方随时均可将上述婚后财产的产权登记回转到自己名下;

  三、对上述婚后财产,乙方享有自主转让、出租、抵押等等权利,甲方保证不予干涉;

  四、本婚后财产约定经夫妻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经公证后生效;

  五、乙方b可持经公证后的本婚后财产约定书到相关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回转登记手续。

  本婚后财产约定书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市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篇3: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_________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_____元,股权_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_________省财政厅对_________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的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的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的情况不得隐瞒;

  3.根据甲方清收方案,需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诉讼,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

  4.资产划转过程中及资产划转以后,乙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债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不得作出任何减免债务人债务的承诺及签署任何与此相关的文件;股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处置;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的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的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的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的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_________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飞机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

飞机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拥有的29架Do-328飞机(包括适航的和不适航的,后面简称飞机)及航材(包括发动机,APU,其他航材,以后简称航材)欲按现状整体转让。乙方经对飞机进行初步的实物检查,愿意协助甲方处置该飞机和航材资产。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关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为便于双方配合开展工作,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将飞机和所拥有航材按现状整体打包,委托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由乙方提供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服务,包括:飞机残值检查、研究和评估;处置方案研究、制定;飞机处置信息发布;飞机整机队转让,单机转让,主要部件修复或者拆零销售中介服务,以及不限于上述方式的其他服务方式等。

二、委托诚意金

为确保乙方为甲方唯一指定代理机构,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0万美元诚意金。委托期满为止甲方将无条件退还给乙方所缴纳诚意金10万美元。

三、委托期限

从本协议正式签订开始至20*年06月30日止。在此期间,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乙方承诺在20**年12月31前完成第一批飞机交付;20**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飞机交付;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批飞机交付;到20*年06月30日前完成所有飞机交付。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开据《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英文格式各一份,见附件)。乙方拿到授权书后,即可全面开展工作。

四、委托条件

乙方代理甲方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事宜,必须满足甲方设定的如下条件:

4.1、飞机基本总价锁定为****万美元。

4.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考虑整机队转让或者单机转让两种处置方案,但优先前者。

4.3、只有在飞机出售款到甲方帐户及三证变更或注销后,才允许飞机飞行或拆分。

4.4、飞机付款和交接方式按出售合同的谈判及签署为准。

4.5、飞机三证变更或注销之日起,该两架飞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飞机的毁损、灭失等其他非自然因素由乙方承担。

4.6、在履行本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自理。

五、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保证拥有飞机的全部产权。如果甲方存在关于飞机的债权纠纷等与第三方的责任,由此导致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及乙方所中介的第三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1.2、负责根据处置进程提供所有飞机相关的原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5.1.3、委派熟悉飞机状况的技术专家协助乙方对飞机进行检查。

5.1.4、对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5.1.5、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乙方的客户私自与甲方接触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并移交乙方处理。

5.2、乙方责任:

5.2.1、翻译和制作必要的文件。

5.2.2、通过专门的飞机和航材信息系统发布处置信息。

5.2.3、负责与潜在客户的接触与谈判。

5.2.4、研究并制定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方案。

5.2.5、负责第三方客户提出的飞机现状以外的要求满足,例如拆解飞机或对飞机进行大修或改装;飞机特许飞行证办理;飞机出口适航证办理等。

5.2.6、协议签署之后,每月至少应该提供一份通报文件,向甲方通报相关状况,包括潜在最终客户的名单和联络方式。

5.2.7、如果乙方未能在委托期限内实质性地完成飞机和航材资产处置任务,且双方未能达成延期共识,则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相关信息资料。

六、代理费用

如果乙方能在20*年06月30日前实质性地完成代理任务(以飞机三证变更或者注销为标志),且出售的总价值低于甲方的基本价值,则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飞机出售总价3%的服务费,乙方可在每次交付飞机时从飞机尾款中直接扣除或由甲方单独支付;若乙方将飞机出售到更高的理想总价,高出甲方基本价的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标的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周内将乙方付款额全部返还。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除继续履行外,逾期按价格总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8.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8.2、如依8.1条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

9.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海南航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GALinkAviationTechnologyCo.,Limited

篇5:酒店工程部紧急处置方案

发现烟火时

当工程部员工发现酒店内有烟火时,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1、切勿急躁,保持冷静

2、用最近的电话通知总机,拨零接通

3、报上你的姓名、部门、及员工号

4、说清楚发生地点(数层及道听部位)

5、说清楚是什么东西在着火

6、留在现场直到消防队员来到

7、确认酒店所有工程部区域、所有员工已得到火警通知

8、听从火警控制中心关于水、电、煤气、空调通风、直燃机、锅炉等重要设备的控制指令

工程部的员工已接受过消防相关培训,用灭火器消灭较小火焰;如果没有可能灭火,则尽可能减少助长火势的因素,如关门、窗、可燃气体闸等,然后立即离开现场。

勿试着去消灭用灭火器不可能消灭的火源。如果不能确定,则限制住火或烟的区域,并立即撤走。

生命宝贵,请务必注意您自己的安全。

切勿使用电梯

切勿恐慌

电梯应急程序

1.所有工程部员工只要发现电梯故障都应该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师。

2.工程部维修人员应设法了解电梯现处何楼层,及被困人数。工程部维修人员立即到达电梯所在楼层,同时确定电梯维修公司是否应知道并给予帮助及维修服务。如果是,致电电梯维修公司以使其采取应急措施。

3.工程部维修人员应通知当班的大堂经理或前厅经理电梯紧急情况。大堂经理接到通知需立即前往电梯被困楼层,并确认是否应通知总经理,留在附近与被困在电梯中的人交流并建议他们采取什么行动。

4.工程部维修人员将停留在此楼层直到电梯维修公司人员来到,然后尽可能地配合电梯维修公司人员给予协助。

急救工作完毕,当事员工及当班工程师应书写报告,叙述紧急状况已消除,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转,并详述维修过程。

注意:

当确实发现有客人或其它人被困在电梯中,切勿试图只凭酒店人员去营救人员,应该在电梯维修公司及受权处理此事的人的协助下进行。

严重漏水及煤气泄漏应急措施

给排水:

1、漏水一般引起原因是由于管件老化引起的管道破裂、低温、供水系统压力的变化等。在漏水事件中,首先找到供水开关,切断水源,然后打开泄水闸。

2、利用一切可用之物,防止漏水渗入电梯、强电竖井等危险部位,并将电梯升到最高楼层,防止机件受损。

3、特别注意变压器、照明与动力控制柜、电气设备、电线槽附近发生漏水时。如果不能避免漏电,关闭电闸确保员工安全及设备安全。

4、工程部员工应立刻行动抢险,尽量减少漏水造成的财务损失,并协助客房部一起将积水排出。

5、消火栓水系统破裂请立刻前往20层平台水管井关闭消火栓水系统供回水总节门,在跑水的消火栓附近用正常的消火栓在水管井泻水,在压力降低后设法封堵损坏的管路与节门。

6、水喷淋系统破裂后,应立刻关闭本层的水喷淋系统节门,并打开泄水阀门。

7、恒压给水系统

(1)发现或接报生活水泵故障,应停止故障水泵,开启备用水泵。

(2)水泵变频故障应关闭变频器,由专人手动操控水泵,根据管网压力控制启停。

(3)及时报告主管工程师安排维修。

8、排水系统

1.污水井

(1)发现或接报污水井水位过高,应立即手动开启污水泵抽水。

(2)污水泵故障则立刻用备用潜水泵将水抽至污水井。

(3)即刻报告主管工程师,由其安排维修水泵或控制电路,并于事后作维修报告。

2.排污管道

(1)排污管道漏水应立刻用布绑紧裂口。

(2)关闭破裂管对上的用水设备。

(3)调集沙包挡住电梯口和强电井。

(4)报告主管工程师,由其安排人员修补管道裂口或更换管道。

3.通知相关部门

(1)给排水系统发生故障后应马上由主管工程师与主管预计修复时间。

(2)4小时可修复的故障应马上由工程部秘书通过电话通知受影响的部门。

(3)需超过4小时修复的故障,工程部应书面通知受影响的部门。

漏气:

1、在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2、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3、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4、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请注意起火的原料再采用水灭火。

锅炉、直燃机燃气泄漏应急预案

1、工程部员工在平时巡逻时应提高警惕。遇有不寻常气体味道时,应小心处理。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熟练掌握(电动、机械两种)。

2、锅炉、直燃机燃气发生泄漏时,当燃气浓度没超过爆炸下限20%时,应及时准确报警和切断燃气总管上的阀门及非消防电源,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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