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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19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安全检查实施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市纠风领导小组决定,在市本级组织开展一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清理和整顿各种乱收费行为。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的目标

  加大对重点部门的不合理收费、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加大对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中介机构、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以“协会”、“学会”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审验费等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这次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彻底整顿涉企乱收费情况,为我市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检查的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的对象

  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中介机构、协会、学会。

  (二)检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和单位*年年1月以来收费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10项内容。

  1、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2、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3、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4、向企业收取集资、赞助和各种摊派的;

  5、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的;

  6、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或以“协会”、“学会”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审验费等费用的;

  7、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高收费的;

  8、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10、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等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7月15日至25日,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依据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包括挂靠本部门和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的涉企收费10方面的内容,以及*年年全年对涉企收费的情况(报表形式),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报表以书面形式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纠风办。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作好自纠。

  (三)组织检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由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市发改局、市审批中心、市经贸委等部门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市本级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期间,三个检查组要安排时间下访企业,听取企业主的意见,对企业主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深入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查和检查组的整改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联合检查组要认真总结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领导汇报。

四、组织领导

  本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市效能办、市发改委、市审批中心、市经贸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检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国家、省、市有关涉企收费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要组织本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坚决克服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整改;要认真配合涉企收费联合检查组的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服务企业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进行通报并实施经济处罚,主要采取公告清退、收缴财政、罚款、通报、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以此推动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篇3:银行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长安银行宝鸡分行二季度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银监局的要求以及总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安防检查监督部决定20**年第二季末对全行各分支机构季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为了使我分行案件风险现场检察院查工作扎实有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场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季度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从6月11日开始,6月20日结束。

二、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工作是在我行案件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安防检查监督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现场抽查对象及时间范围:

1、按照银监局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要求,我分行第二季度将对辖区16个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自查。

2、检查工作时间范围为,20**年第二季度季所办理的大额存取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帐户管理、企业预留印鉴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核查、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我行从业人员“六十”个严禁以及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开展等情况,必要时可向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追溯。

3、对上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检查组检查重点及职责:

1、被查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被查单位开展案件风险自查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有无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方案;是否建立了滚动式常态化自查机制;风险排查人员和责任是否落实;有无风险排查动员部署会议记录和风险自查工作记录;对自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有无隐瞒不报问题;对有关责任人是否及时作出了处理。

2、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保证金缴存管理情况,保证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立保证金专户,是否以银行贷款用作保证金,有无在票据解付之前动用保证金的情况;贸易背景真实性情况,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标的是否与签约双方的经营规模相匹配;贴现票据是否按规定查询查复,贴现资料要素记载是否齐全合理,有无存在不全或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是否流入股市或流入无真实贸易背景用途,资金的最终回流方向是否为出票人或出票人的关联企业,票据的被背书人是否为资金掮客;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额度,是否基于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并不高于我行的授权授信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况。

3、对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重点检查被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票据承兑、贴现审查规定做到尽职审查,对被查单位票据业务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复审,严防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办理票据业务。检查结束前,将被查单位一季度办理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名单、新授信票据和新增授信票据客户名单打印,连同一季度签发或贴现的承兑汇票及所附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在检查结束后一同报我行案件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大额存款进出情况。

检查中要对大额存款的进出情况重点检查,按照“大额、异动账户优先”的原则进行,要对单笔50万元以上资金进出情况逐笔全面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检查被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我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分级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审查大额现金支取,对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审查是否尽职;大额取现预约、登记是否规范;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5、账户管理情况。

重点针对以下六类情况进行检查:一是非长期合作企业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二是未经银行营销,企业自然开立的账户。三是有大笔资金进入并在短期内流出(多发生在对账期内)的账户。四是由中介机构或非企业人员代办开立的账户。五是账户开立后一直未发生业务或业务笔数、金额较小,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六是账户开立后,有大额资金收付,但长期不与银行对账、不领取回单的账户。

同时,还应关注一般账户有无支取现金;是否存在公款私存;是否存在账户所有人出租和转让账户;被查单位银企对账制度的执行情况;记账与对账岗位是否分离,会计主管能否定期对对账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6、企业预留印鉴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账户管理”中所针对的六类重点账户,通过查阅这些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记录,翻看当日传票,仔细核对传票上加盖印鉴是否与被查机构《印鉴登记簿》上企业预留印鉴一致,有无被查机构使用自制传票,擅自转移企业资金的情况。与此同时,还应检查被查单位印鉴卡与企业开户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按照银行制度规定保管、使用和交接企业预留印鉴卡。

7、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

重点检查柜员卡使用情况;重要物品保管和使用;办理具体柜台业务;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情况;银行账户管理;业务授权业务;对账情况;授信情况。

8、从业人员“六十个”严禁

主要内容包括对公账户和结算岗位十个严禁;营业柜员业务操作十个严禁;自助设备管理十个严禁;会计主管十个严禁;信贷人员十个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9、对上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望”。

10、对长安银行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几点要求

1、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前要统筹安排,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组长和主查人,落实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确保每次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注意保管好工作底稿和检查记录,对检查中需要向被查单位确认的事实和问题,应出具《检查事实确认书》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风险,应及时向本行案件风险排查领导小组报告,以便我行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减少影响。与此同时,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加强舆情监控和注意保密,有关检查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3、检查组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按照附表1至附表5所要求的填报内容,填制好所有报表,连同被查单位本季度办理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名单、新授信票据和新增授信票据客户名单打印资料、被查单位一季度签发或贴现的承兑汇票及所附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一同装订成册上报我行案件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大额存取款自查情况季报表

帐户自查情况季报表

票据业务承兑与贴现自查情况季报表

印鉴管理使用自查情况季报表

二O**年六月三日

篇4: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方案

安全消防大检查、大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开发区消防大队对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公司关于促进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会议的具体要求,公司决定,自即日至9月底,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为确保公司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扎实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开发区消防大队指示和公司会议精神,把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开展安全消防大检查、大整改,全面落实公司关于全面开展多层面、全覆盖的安全消防大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响应公司号召,安全投入得到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执行,使我厂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得到提高,,确保我厂不发生各类消防安全消防事故,全力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生产和办公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彩英

副组长:山

成员:王进东。

大检查活动要求对全公司所有的生产和办公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堵塞消防安全监管漏洞,强化消防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环节。通过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四、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知识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职工对消防工作的认识程度等情况。

(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使用消防设备的检测、使用情况,检查应急救援物资的维护保养情况。

(三)职工“四个能力”的建设情况,查职工是否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事项,及消防义务。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情况,检查各分公司对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并在合适时机开展一次无预告的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查看职工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对消防应急预案的掌握程度。

(五)班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六)生产现场物料放置和设备是否存在消防隐患,要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生产和办公场所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标识是否处于完好和工作状态。

四、时间安排

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采取各级部门自改自查、总公司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11日):各级部门要按照公司要求,在6月11日前逐级进行动员,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着力宣传开展安全消防大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2、自查自改阶段(6月11日至6月15日):

各部门根据公司大检查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采取“实名制”的检查方法,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自查自纠。

3、分公司督查、检查阶段(6月16日至6月20日):

分公司要对各车间开展安全消防大检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督查各部门对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重点岗位进行全面检查。

4、分析总结及整改阶段(6月21日至6月25日):

分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计划,安排时间、资金进行整改。督查下属在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中存在的,传达贯彻不及时、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进行责任追究。

5、巩固提高阶段(6月25日至9月30日):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对各分公司的消防检查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工作成效,巩固并提高大检查效果。

五、工作要求

各级部门要对此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发动职工,将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声势做大,检查做细,整改做实。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大检查活动负有领导职责,全面主持这次大检查活动,各级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级职责,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篇5:监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执行情况,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监理特点制订了本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内容有: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2、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定期巡查,加强对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应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4、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对日常监理工作中,在旁站和巡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有回复。把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5、每半个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并检查报告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检查项目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处理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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