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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18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据悉,这是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同时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因此对原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股东类别上,《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三类。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在股东资质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申请成为保险公司上述三种类型股东的投资人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要求,如申请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投资人,应当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纳税记录正常,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投资人,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自身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此不一一赘述。

  在股权获得上,《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人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以协议方式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以协议方式受让其它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以竞拍方式获得其它股东公开拍卖的保险公司股权;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押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获得保险公司股权;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计划获得股权;其它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获得保险公司股权。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保险公司成立三年内,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控制类股东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篇2: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公司投资业务风险,强化投资业务人员的风险约束和激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是指参与跟投的公司人员(以下简称“跟投人员”)出资,通过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参与投资的行为。跟投人员在项目退出后,根据跟投出资额在公司总出资额(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及代持金额)的占比承担公司在该项目所对应的损失,并参照*X的相关管理办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费收入,具体参考标准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跟随投资的基本原则:

1、公司与个人风险共担。公司与个人按投资比例承担损失,提高项目参与人员在项目操作中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

2、公司与个人收益共享。个人应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门槛收益的资格,同时根据基金收益率分段设计跟投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激励参与人员的业绩提升积极性。

3、参与度与跟投比例挂钩。跟随投资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励的方式,鼓励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参与了项目操作、资金支持、项目支持等环节的,应累加计算跟投份额。

4、能力与跟投比例挂钩。跟投份额挂钩员工薪点,倡导业务能力高低决定项目贡献度的文化,促进员工业务能力的快速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章跟投人员

第五条

跟投人员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及关联企业中参与项目的人员,包括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两部分。

第六条

强制跟投人员包括负责项目的项目组及项目审查团队高级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以及公司规定必须参加跟投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强制跟投人员在项目投资决策中明确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强制跟投义务。

第八条

自愿跟投人员为符合监管规定且经公司允许的人员,包括立项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企业参与项目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跟投人员原则上应为高级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其他人员若对项目做出巨大贡献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参与跟投。

第三章跟投比例

第十条

公司跟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股权投资类,设门槛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费,分享超额收益;二类是风险投资类,不设门槛收益,不收取管理费,只分享收益。

第十一条

就一般股权投资类的单个项目而言,跟投资金总额为公司总出资额的3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就风险投资类的单个项目而言,若投资人不要求公司出资,员工可自愿出资不少于10万元,视为跟投;公司出资类项目,跟投人员出资比照第十一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

每个跟投人员单个项目最低跟投金额为1万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查部门负责人单个项目最低跟投金额为3万元。

第四章跟投比例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非强制跟投人员选择不跟投的,剩余跟投额度由强制跟投人员按跟投比例分配,确认跟投的非强制跟投人员可申请按已分配到的比例参与分配。

第十五条

一般股权投资类跟投人员分为支持类人员和项目组人员两大类。

第十六条

支持类人员在跟投份额中占比30%,包括立项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项目审查团队,占比分别为10%、10%、10%。

立项委员会委员跟投比例按员工薪点分配跟投份额;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跟投比例按委员会人数平均分配;项目审查团队由团队负责人结合员工薪点和贡献度分配。

第十七条

项目组人员在跟投份额中占比70%,分为资金推荐协助方、项目推荐协助方和项目具体操作人员,包括其他关联企业参与该项目的人员。

资金推荐协助方跟投份额依据贡献度在总额度的5%-20%之间。跟投份额20%:提供远期受让承诺或匹配出资的关联方、提供资金渠道并独立完成项目推介取得资金方认可的人员;跟投份额10%: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关联方、提供资金渠道并全程配合营销取得资金方认可的人员;跟投份额5%:担任了不承担风险角色的关联方、仅提供了资金渠道信息的人员。

项目推荐协助方跟投份额依据贡献度在总额度的5%-20%之间。跟投份额20%:提供项目并独立完成项目最终方案设计的人员或关联方;跟投份额10%:提供项目并全程配合营销设计完成项目方案的人员或关联方;跟投份额5%:仅提供了项目信息的人员或关联方。

项目操作人员跟投份额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结合员工薪点及贡献度分配。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类项目,公司出资的,比照一般股权投资类分配规则;公司不出资的,在比照一般股权投资类的分配规则下,强制跟投人员可选择不跟投。

第五章跟投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下述分工参与跟投管理工作:

(一)业务部负责发布项目信息;

(二)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跟投申报审查、初步确定跟投方案、签订相关文件、汇划跟投资金、办理分红和清算等财务管理工作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投资交易前,业务部应将以下信息发往有资格跟投的人员:

1、尽职调查报告及附件;

2、投资建议书;

3、投资协议文本(若有)。

第二十一条

有资格跟投的人员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之日前将跟投意向及跟投资金额申报至业务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应在投资交易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的跟投意向进行统计、汇总,并初定跟投方案,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对申报的强制跟投资金比例未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业务管理部应提请总经理办公会予以关注。

第二十三条

申报的强制跟投资金比例符合本办法要求前,公司不得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应根据最终确定的跟投方案代表公司与跟投人员签订跟投协议。

第二十五条

跟投协议应约定跟投资金的缴纳、返还的计量原则及具体金额、时间、方式。其中,跟投资金返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跟投资金在项目退出或清算后方能返还;

2、基金投资收益低于等于门槛收益的,跟投人员不享受超额收益分配;基金投资收益高于门槛收益,低于等于15%的,超额奖励比例为35%;基金投资收益高于15%,低于等于20%的,超额奖励比例为40%;基金投资收益高于20%,低于等于25%的,超额奖励比例为45%;基金投资收益高于25%的,超额奖励比例为50%。

3、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

返还金额=跟投金额×门槛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的按实际收益率计算)+跟投份额×公司收益×超额奖励比例

4、返还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管理部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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