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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0-21

举报电话制度

(一)举报电话值守制度。

举报电话设在党群工作部,号码:****,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纪检监察专责)值守制度,值守人不在时应明确由其他人负责接听。其它时间可转入电话录音,并及时对录音进行整理、处理。

(二)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1、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2、职工在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3、职工在工作中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4、职工在工作中态度生硬、拖延工期的行为;

5、其他用户窃电、破坏电力设施、违规违法用电等行为;

(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8:00-11:30,14:30-17:30。

(四)举报电话处理制度。

1、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举报电话的管理,严格纪律,并经常对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2、接听举报电话时,值守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耐心地了解客户举报情况,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尊重、满足客户匿名要求。

3、对涉嫌重大违法线索的,要及时上报,对具名举报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原则上不将姓名和电话透露给需要回避的有关单位、部门;匿名举报的,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处理。

4、按要求认真填写举报电话登记,对举报内容进行整理,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和建议。需立即赴事发地核查的,要按程序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需有关单位(部门)核查的,立即转请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详细记录。

5、举报电话在受理时间要确保通畅,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长时间占用举报电话。

篇2:通风队安全举报制度

通风队安全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班组一切违章违纪行为。

2、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已发生的事故不报或推迟上报。

本班所有人员针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队部举报。

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班组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将信息及时报告队长,属紧急情况的应先指挥处理整改,解除紧急状态后,再通报信息。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托。

篇3: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4:计生局人口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0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区公民提供和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奖励办法》(**中府办〔20**〕7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篇5:供电举报电话制度

(一)举报电话值守制度。

举报电话设在党群工作部,号码:****,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纪检监察专责)值守制度,值守人不在时应明确由其他人负责接听。其它时间可转入电话录音,并及时对录音进行整理、处理。

(二)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1、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2、职工在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3、职工在工作中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4、职工在工作中态度生硬、拖延工期的行为;

5、其他用户窃电、破坏电力设施、违规违法用电等行为;

(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8:00-11:30,14:30-17:30。

(四)举报电话处理制度。

1、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举报电话的管理,严格纪律,并经常对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2、接听举报电话时,值守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耐心地了解客户举报情况,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尊重、满足客户匿名要求。

3、对涉嫌重大违法线索的,要及时上报,对具名举报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原则上不将姓名和电话透露给需要回避的有关单位、部门;匿名举报的,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处理。

4、按要求认真填写举报电话登记,对举报内容进行整理,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和建议。需立即赴事发地核查的,要按程序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需有关单位(部门)核查的,立即转请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详细记录。

5、举报电话在受理时间要确保通畅,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长时间占用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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