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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7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政[]36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篇2: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实施办法

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及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党校教学质量,规范兼职教师聘用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和我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制定机械工程系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教师的选聘原则和依据

党校聘用兼职教师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果的原则。

依据《河南工程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工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需要,主讲教师在全院已经受聘党校教师的范围内选聘,辅讲教师在机械工程系相关专业的高学历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二、党校授课教师聘对象

1、本系党政领导;

2、学院职能部门中层领导干部;

3、其它系或单位党政领导;

4、“两课”教师;

5、本系中青年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专业相关的党政工作人员,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党政工作人员;

6、外聘专家、学者。

三、兼职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兼职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党校教育事业。

3、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4、一般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兼职教师的职责

1、关心、支持系党校的教育改革,对党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2、承担某些教学任务和教学指导工作,促进党校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3、在党校科研实践、教育实习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4、结合党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对教师的要求

授课教师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授课计划,并按照拟定时间、拟定地点认真组织教学。教学任务结束以后,要将教案或总结及时报系党校办公室归档。

六、授课方式

以提高学员党的知识、政策和政治理论素质为目的,主要采取集体授课方式,鼓励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授课;选取培训基础较好的教育培训实践基地;或组织相学员到实践基地学习、培训、调研。

七、建立教学反馈制度

对兼职教师的每次授课及时征求学员意见,并将学员反馈情况与兼职教师交换意见,确保教学效果。

八、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

将兼职教师的基本情况、聘用时间、授课内容和时间、教学反馈等内容作好记录。兼职教师原则上一期一聘,由学院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适时做好兼职教师考评工作,表彰优秀兼职教师。

篇3:工程学院学习部部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清工作思路,规范工作行为,促进系学生会部门的制度建设,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航空制造工程学院学习部是在院党总支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会的一个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学们日常学习(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个人兴趣爱好的拓展,眼界与视野的扩大及其它能力的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部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院同学服务,营造良好的多元的学习氛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成为老师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准确反馈同学们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实际问题。

(二)举办专业学术、四六级、考研、求职、管理等方面的讲座,帮助同学们及时了解各种信息。

(三)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丰富校园生活,提高专业素质。

(四)对学习成绩进行制度化管理,及时汇总整理成绩信息,及时统计公布各种比例。

(五)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加强与其它院系的合作,扩大我系的影响力。

第五条:部门章程

(一)本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干事若干名,并由各班学习委员担任部门成员,每届任期一年。

(二)本部门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视其具体情况可增减例会的次数,开会是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请假,且开会不准迟到。

(三)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务必做到考虑周密,具体扎实,不仅要有学期工作计划,更要有月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且分清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本部门组织各种活动务必做到事先有策划,事中有条理,事后有总结,做好活动的宣传,做好材料的收集,做好资料的上传。

(五)本部门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合理有效的安排工作。

第二章学习部成员考核制度

第六条:为了规范对学习部成员的考评,提高学习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一)原则上每月召开学习部例会,参加例会人员包括各班学习委员、学习部部长及副部长,学习部干事,例会应由本人参加。

(二)如果通知开会一定要按时到会,迟到5分钟视为迟到。如确实有事,需要提前书面请假,且会后应向有关人员了解会议内容,保证信息畅通。

(三)开会时,与会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并积极发言,尽量多提一些对学习部工作开展有利的建议或意见。

(四)各班学习委员应在每学期初填写本班同学成绩汇总表、挂科情况表等表格资料;统计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并上交学习部。

(五)例会后,学习委员应及时向本班同学通知相关事项,确保信息沟通。

(六)干事要积极认真有效地完成部长、副部长交于的工作和任务,并加强与部门成员的沟通。

(七)副部长要协助部长尽量把本部门工作开展好,搞好本部门的每项活动。

(八)部长要组织好本部门各项工作,主持好部门例会,作到会前准备,会后总结。举办讲座、竞赛等活动时要安排好各项事宜,以确保活动质量,同时,部长应按时向常委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九)本制度约束部门内所有成员。

第三章班级考评制度

第七条:为了规范对班级的考评标准,便于学习部日常事物管理,提高学习部的整体工作效率,提高班级同学的热情,营造一个高效、协作、竞争、充满活力的氛围,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特制定本考评制度,各班应积极配合并切实地贯彻执行。

第八条:参与活动情况

(一)本部门的活动,如各种学习讲座、演讲赛等,各学习委员向班上同学通知到位及时,参与人数较多,参与热情较高,充分调动班上同学的积极性。(30分)

(二)对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班级予以加分。(10分)

(三)如果讲座或座谈需要班上同学帮助时,各班同学热心帮忙,支持本部门顺利开展活动,将给该班加分。(10分)

第九条:资料统计情况

(一)每个学期初填制个人成绩表、成绩汇总表、挂科情况表,统计四、六级通过率等各种数据。各种表格、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整理完成。(10分)

(二)各种表格、材料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符合要求。(10分)

第十条:参加例会情况

(一)如果通知开会,一定要全体到齐,且不能迟到,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视为迟到。原则上由各班学习委员亲自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该事先书面请假,说明具体理由;并且应由能够代表班级的且熟悉学习委员工作的同学前来代替参加,否则视为缺席。各学习委员缺席扣3分/次,迟到扣1.5分/次。(10分)

(二)开会时各学习委员认真记录,积极讨论,凡提出对本部门工作有建设性、创造性、可行性的意见的学习委员给该班加分。(5分)

第十一条:班级学风情况

根据班级的学习情况,挂科情况,通过英语四六级情况,以及平时的学风及考风考核各班级。(15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习部将根据各考核制度考核学习委员及各班级,并在学期初时评出四到五个“优秀学委”、“优秀班级”等奖项。

第十三条:学习部将根据考核制度及平时的表现,对各干事进行考核,并在下一届两委会换届时,评出“优秀干事”。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航空制造工程学院学习部。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航空制造工程学院两委会学习部

*年11月

篇4:水晶制品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上海琉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刘屏晖

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则上由各部门主管择优推荐及个人申请保证,或在本公司表现优秀之在职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区域柜店人员来我处短期受训住宿时,须等同遵守该管理制度。

第四条其他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具宿舍分配申请单,交由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登记并听候分配。

第五条住宿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办理住宿证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

第六条为使宿舍安全与卫生,特规定以下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

(二)节约使用水、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

(三)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员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6s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通知整改或处罚。

(四)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00时为原则,23:0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

(五)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

(六)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七)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八)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十)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十一)宿舍楼开放时间为早上8:25关门;下午17:30开门;晚上22:45关门,双休日白天正常开放,晚上照常关门。

第七条行政部经常派员或保安检查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相关指导。

第八条为有效执行本制度,由住宿人员互相推选,设置各宿舍舍长负责自治、安全、卫生、纪律等管理。

第九条住宿人的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舍长及行政主管,以做备查。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往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和倒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下班后的休闲活动范围,除娱乐室、篮球场外,不得任意至车间或办公大楼游荡。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如需外出者需在门卫处登记并将本人住宿证放置在保安室,晚间最迟应于23:00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保安室电话报备。如有三次或以上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三条宿舍内配备设施(如桌子、椅子、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公司财产物品;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司内一切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公司住宿人员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有外人拜访应在保安室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并在门口会客室联络交谈,不得带入生产车间及宿舍内。

第十六条公司住宿人员在休息时间内,禁止将其它非住宿人员带入宿舍内。

第十七条为确保公司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所有公司人员禁止在公司厂区内的人工湖及河边垂钓、捕鱼活动。

第十八条如有住宿人员离职时,应于离职时随即迁出宿舍,并于离舍三天前通知总务组,由该组负责相关点收接管工作,否则以移交未清处理。

第十九条住宿人员倘若违反上列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得依本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进行惩办、赔偿或取消住宿权。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

一、住宿费

1..凡属本公司员工

凡申请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需交管理费120元;室长每人每月需交管理费60元,但要听从楼长安排的工作(含水电费、房租费);费用支付于月底最后一个星期交于财务,行政部凭收据安排住宿;临时住宿人员按每天4元收费。

2.凡属培训人员

2.1.外来培训人员如向公司申请住宿需每人每天交管理费100元(含水电、房租费、餐费)。

2.2.费用结算由我公司财务与所培训人员所在公司财务统一结算。

二、用餐费:

2.1早餐:公司提供供应商来公司,员工自费购买。

2.2双休日的午餐、晚餐:如不加班员工在每周星期五下午四点前如在公司用餐须到总务组登记。(餐费自理)

2.3周一至周五晚餐:如不加班在公司用餐的员工每天下午三点半前到总务组登记。(餐费自理)

2.4每月的最后一天住宿员工需自觉把当月累计的餐费(每餐6元标准)交至财务部。

三、维修费

1.如有宿舍物品是自然损坏的,由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2.如有物品是人为破坏,按维修发票由住宿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行政部

篇5:电教设备管理工作制度

1.要规范设备管理,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每学年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将帐物核对一次。

2.所有电教设备应科学分类,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定橱定位,做到有序摆放并作好登记编号。

3.所有电教设备要做到专室、专用、专人保管,学习电教设备只能用于教学教育活动,不得移作他用,非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出。

4.严禁任何人使用电教设备接收、散布、录放谣言、小道消息或淫秽录音和录像。

5.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时由管理人员验收,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6.电教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常检查所负责的电教设备,并作好保养工作。力争小修不出校,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私拆玩弄、擅自借用或用于非教育活动而致设备损坏丢失的,一律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对于因不熟悉性能或操作不慎而致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

8.凡属正常报损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经专业人员签定,并填报固定资产报损表,由校长室审批,总务处、电教组销帐后,统一由总务处处理。

9.加强对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消防、防盗状况。

10.定期向校长室汇报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补充必要设备。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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