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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2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某某委、某委关于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和维护我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核心,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以我厂改革和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党风廉政建设的“疑点”为厂务公开的重点,依法落实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厂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全厂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事项以外,都要实行公开。

(2)真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有利于职工群众行使监督权。

2、基本要求

(1)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2)强化监督,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三、公开内容和主要形式

1、主要内容

(1)重大决策问题和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

(2)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收入和支出等经营盈亏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评聘,奖惩晋级,保险和福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等。

(4)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各岗位干部的任用条件、程序、结果,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公车管理及使用情况,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2、主要形式

(1)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定形式。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法律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凡是涉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问题、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都应在职代会上报告,并经职代会审议、审查同意或审议决定。

(2)定点设置公开栏。公开栏是厂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凡涉及需要让全体职工直接了解的内容,要及时在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情况通报。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涉及日常经营决策问题,可由厂长向联席会议通报,征询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则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4)通过厂广播站、厂有线电视、《通讯》及公开信、告示和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厂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除须向职代会报告或须经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其余的内容原则上实行按季定期公开和按要求及时公开。要做到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长期性的工作分阶段公开,一事一议的工作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和监督

1、收集预审

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专项公开内容后,送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保证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

2、及时公开

根据需公开的内容,采取相应的形式,逐项进行报告、通报或张榜公布。

3、征询意见

公开后,要注意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要采取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或通过职工代表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群众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职工群众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满意的要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

4、监督检查

成立由厂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负责监督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涉及违纪违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档案

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以及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和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由厂工会以文字、表格形式记录归档。

五、组织领导

1、建立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厂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加强对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保证厂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厂成立由厂党委书记任组长,厂长、厂纪委书记、厂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领导及工会副主席为成员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厂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厂工会,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帮助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厂务公开工作。要制定、完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推进厂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3、各生产车间要根据本办法,将厂务公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厂务公开工作制度。车间主要领导要担负起车间厂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实行厂务公开同加强内部管理结合起来,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各车间的厂务公开制度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厂纪委、工会。

篇2:校务公开制度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进程,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是创造学校稳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以下校务公开制度。

1、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2、住房修建、职工购房方案、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奖金福利及其它经费(如学校有关经费)的处理分配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3、将教师优化组合方案向全体教师公开;

4、将教职工评职晋级、年度考核结果、评先选模条件、程序和结果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5、学生代管费的收取项目、标准及期末结果向全体教师和家长、社会公开;

6、学校财务收支(国拨经费,勤工俭学收入,学校自有资金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7、基建工程的招标及预、决算情况,大宗购物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8、校务公开的形式

(1)每期一次教职工大会,通过校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公开有关情况;

(2)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系会议,由校长通报有关情况;

(3)在校内设置公布栏,对财务收支等用数据反映的内容进行公开;

篇3:党务公开监督员职责要求

第一条党务公开监督员资格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公道正派,品行优良,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还要有非党人士,主要在本室退休干部和非党人士中聘请。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资格要经广大党员、群众认可,党组审查后方可确定。受聘期间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以便监督员监督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积极宣传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被聘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篇4:党务公开之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一、意见收集: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建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函)、联络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党支部组织要指派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于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3天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三、意见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党支部组织应以适当形式给予回复。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所在村(居)支书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全面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情况,并适时予以公开。

篇5:民政局行风评议公开内容承诺事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优抚对象,对*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

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服务项目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承办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办事,违规审批,为违法社团注册登记,或因对社团活动的监督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纪委(电话:321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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