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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0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四、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备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严禁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

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塔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塔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篇2: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机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文件规定办事。

2、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熟悉相关工作规程,精通本职业务,尊重服务对象,准确解答疑问。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协调本科室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5、严格执行审批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期限内对授权委托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6、严格执行ab岗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记录、变更、存档和交接工作。

篇3:校园横幅悬挂审批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规范校园内横幅悬挂的管理,加强舆论导向,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实行横幅悬挂审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各类学生组织在校内悬挂的横幅均属本制度规范范围。

(二)在校园内悬挂所有横幅,包括的活动类横幅、公益类横幅、祝贺类横幅、商家赞助学生活动类横幅等。

二、横幅内容要求

(一)横幅内容必须合法、健康,严禁在校区内悬挂包含*、淫秽、*等违反法律和道德内容的横幅。

(二)横幅内容不得有损校园内学术氛围。

(三)横幅必须署名悬挂单位或组织(即各院、系、部,各学生社团)。

(四)横幅内容准确,悬挂方式端正、规范。

三、有关横幅悬挂时间规定

在活动开始前3天进行悬挂,活动结束次日将横幅拆除(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

四、审批流程

(一)需要悬挂横幅的各部门、学生组织,凭横幅悬挂申请书到学校保卫处填写《横幅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填写好的横幅审批表由学校保卫处对横幅内容及悬挂地点进行审定,审批人员在横幅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悬挂。

五、其他

(一)学校保卫处人员加强校园内横幅管理,对没有审批的横幅将予以没收。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4: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篇5: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四、审批权限

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五、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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