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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7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篇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四、审批权限

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五、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篇3:汕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市政府融资投入三千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五百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包括自来水总公司、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市汽运总公司、市轮渡公司等企业。

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

(五)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六)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

(八)清洁卫生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九、韩江流域、练江流域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十二、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五、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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