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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9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一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

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乡(镇)信访工作制度

乡镇信访工作制度

一)乡(镇)人大信访工作应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促进人大职权行使,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确保全乡(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二)乡(镇)人大信访工作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领导亲自办信访的原则;

(三)乡(镇)人大信访承办下列信访事项:

1、对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2、对乡(镇)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控告和检举。

3、对乡(镇)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上级人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

5、依法应由乡(镇)人大受理的其他信访案。

(四)乡(镇)人大信访达到下列要求:

1、对信访案,乡(镇)人大在接待、登记后,7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着手查办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2、凡直办的信访案,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3、交办案在9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交办机关,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4、发现对承办结果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的,应退回重办,不属本单位承办的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退回;

5、信访承办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6、信访承办人员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信访人隐密,不得扩大范围,不得遗失、损毁信访材料,不得压报、滞报、舞弊、受贿、打击、报复;

7、信访人可以向乡(镇)政府的办理机关或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在30天内复查答复,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

8、乡(镇)人大信访案的有关登记、调查、处理的各类资料应规范完善,妥善保存,年底整理入档,

(五)乡(镇)人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六)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单位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篇3:某医院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发《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信访分来信、电话、走访、上级交办多种形式。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以下称两办)负责登记、处理、督办、反馈、归档;

(三)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任务,两办逐项登记、交信访工作组组长审批后,将处理意见转发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切实做好督办工作。紧急事项跟踪督办;重要事项重点督办;

(四)承办部门接到交办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按时反馈;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事项负责。承办的事项办结后及时反馈交办部门;

(五)对交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将文件和有关材料立即退回两办并说明原因;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各承办部门应加强相互沟通,两办进行协调;

(六)群众的来信、电话、走访由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无需填写《信访登记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填写《信访登记单》,并于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反馈信访人;

(七)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送主管院领导,必要时可专门召开会议或提交院领导班子会或院行政办公会决议。

二、上级交办信访工作的处理流程

对于上级机关或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组统一处理。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两办接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上报;

(二)按照上级要求及信访工作组的指示,及时下发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妥善处理,进行答复,并向两办反馈处理意见;

(三)如需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应向信访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报,由医院统一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处理过程由两办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督办,处理完毕后进行归档;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向其主管院领导报告,必要时提交院领导班子会或院行政办公会讨论。

三、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信访工作在医院领导主持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信访工作人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合理合法、秉公办事,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信件,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问题。文明礼貌、耐心热情、认真听记、适当处理;

(三)对于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不可偏听偏信,对于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人员,要敢于或善于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

(五)对于信访相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部门;

(六)注重时效性,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工作,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特别复杂的应在对方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注意及时的沟通,汇报进展情况。

篇4:森林警察大队集中处理群众信访工作方案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关于《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5月-9月上旬开展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大队成立--同志任组长,--、文秘部落二同志为成员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领导动手,全警参与,通过正副大队长面对面地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公安信访问题,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工作目标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总的目标是“人人受到大队长的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一)凡是到森林警察大队*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把手认真接待。

(二)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森林警察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森警大队的书面答复。

(三)森警大队在此期间接待处理的属于大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件,件件都要得到依法处理,基本做到信访人停访息诉。

(四)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建立一把手亲自组织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公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

(五)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各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三、工作任务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重点是解决以下六类问题:

(一)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予解决的问题。

(二)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三)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四)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规定扣款扣物的问题。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信访问题。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2个月时间,森警大队负责人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逐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1个月时间,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示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天的时间,信访人员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把手亲自接访。森警大队大队长要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亲自接待信访人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信访人的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敞开大门接访与深入群众下访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要组织人员逐案进行处理,尽快予以答复;由大队长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要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并由大队长和信访群众双方签字,一案一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信访群众,一份存档,一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二)坚持全警参与、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查破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信访案件,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并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对于确因我大队和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民警执法过错而造成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该赔礼道歉的要当面赔礼道歉,该赔(礼)偿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足额给予赔(补)偿。对涉案民警,既要严格依法处理,更要着眼于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政策,防止翻历的旧帐。对一些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主动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办案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得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坚持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森警大队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

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访不放过的原则,力争使到公安机关反映信访问题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个基本满意的“说法”。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全部有理、部分有理或无理的情况,严格区分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违法*的界限,切实做到全部有理的,全部予以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予以解决。特别是对于应当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一切努力,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要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信访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对于信访人坚持过高要求或纠缠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一推了之;对于信访人不了解法律、政策而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意见或结论的,要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打消信访人的疑虑,消除信访人的误解,使信访人停访息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队长是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亲自接待信访人,亲自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同时,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大队长--同志对此次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负全责;--同志负责接待日的日常工作;--同志负责信访工作资料收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在该活动中,大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大队的信访负总责。二是实行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责任制、民警责任制、办案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情况,纳入民警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三是健全机制,方便群众。设置专门信访室、信访日,把接待制度坚持好,不做样子,办实事,要把热情服务贯穿到信访全过程,要加大信访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尤其对已发函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要采取跟踪督办的办法,保证按期上报处理结果防止久拖不决。

(三)搞好四个结合。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中政委部署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维护~和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

(四)及时报送情况。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数据分析表》,每-天向--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7天内,向上级报送阶段情况。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结束后,要将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向市森林分局和县公安局上报书面总结。

篇5:十一期间乡镇社会治安暨信访稳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期间**镇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暨信访稳定工作,确保全镇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国庆佳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市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及信访稳定电视电话会议和县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十一期间全县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暨信访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动员全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严打整治、治安防范、信访稳定、交通、消防、安全等工作,最大限度遏制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坚决防止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安全案事件的发生,坚决维护十一期间信访稳定,为全镇人民欢度十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0月1日。

三、重点任务

(一)维护全镇政治大局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日,各单位继续坚持“信息主导维稳”原则,全面收集研判各类敌情社情的情报信息,严防“神不知、鬼不觉”事情的发生。全面排查掌控涉恐、涉暴、涉稳人员信息,对排查掌握的隐患和苗头逐人落实防控措施,严防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要紧盯*、“全能神”等*组织的重点人员,逐人见面、逐人谈话、逐人落实包保责任,动态掌握其动向,防止其在节日期间串联、聚集、滋事。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加强对进入我镇的境内外“三股势力”可疑人员的盘查监控,严防其利用十一人员流动性强的时机对我镇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针对节日期间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期间,各类不良、不实信息和谣传泛滥的问题,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全力做好全镇信访稳定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事要解决”的力度,做好十一期间群众来信办理和来访接待,对十一期间的*群众,要认真做好接待、疏导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消除不稳定隐患,防止因工作不到位激化矛盾,坚决防止*人员发生极端事件。同时要做到情况早掌握、工作早谋划、突发事件早防止,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充分利用节日走访慰问,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推动政策落实,包案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遏制各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两抢一盗”、金融诈骗、迷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采取短出击、快节奏的打击手段,实施重点打击和精准打击,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十一期间易发多发的激情暴力犯罪和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由单位负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一般性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甚至重大群体性事件。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十一期间在逃人员可能返乡的时机,做好在逃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加大追逃力度,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遏制冬季刑事犯罪高发势头,提高群众安全感。

(四)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一是派出所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ll0快速反应为龙头,加大对各类现行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和处置力度;合理调配警力部署,加大对治安复杂区域、案件多发地段、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防范力度,确保对重点区域、路段、部位、时段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治安卡点的防控作用,逢疑必查、违章必查,确保不使一名不放心的人、一件不放心的物、一辆不放心的车在十一期间流入我镇。二是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视频监控网络的优势,在镇、村两级视频监控中心安排专职视频监控员24小时值守,并开展不间断的网上巡查守卫,做到“探头站岗、鼠标巡逻”,最大限度发挥技防设备的应用功效和实战功能。

(五)强化社会治安管控。

1、加强对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流动人员集中的汽车站、出租房屋、宾馆旅社的治安和安全隐患排查,从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日常管理入手,落实来往入住人员“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制度,全面提升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2、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的管控。对案件多发、治安秩序混乱、群众安全感较差的区域,以及大型商场、购物广场、宾馆酒店、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网吧等重点场所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清理,落实管理责任,消除节日期间的各类治安隐患。

3、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对十一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把关,督促承办单位制定完善的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派出足够警力维护现场秩序,严防不法分子捣乱破坏,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六)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1、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对镇区宾馆、酒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易燃易爆单位的检查整治,督促落实火灾防控设施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加强危爆物品和枪弹管制工作。加大涉危涉爆物品集中清查收缴行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场所以及存在隐患的其他危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烟花爆竹、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进行严格排查和清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涉爆、涉枪、涉毒和放射性物品单位,立即督促整改,并派专人进行守护,确保不发生因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而发生的重大事故。

3、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和环节的抽查、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或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店,依法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对违规流入市场的食品药品要坚决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4、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加强十一期间疫情分析,及时作出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节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水污染等情况,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做好十一期间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决定成立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刘宏奇任组长,镇长张长鸽任常务副组长,镇纪委书记余建业、副镇长刘洋、综治办主任李玲等为主要成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把做好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严格责任。各村支部书记、镇直主要领导是做好十一期间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具体组织、指挥和落实的责任。要根据方案的任务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从领导到同志,从机关到基层,逐人、逐单位落实责任,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单位都有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确保行动扎实开展。

三是强化督导。十一期间,各单位必须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对在此时期,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或事故的,无论发生在哪一级、涉及到谁,都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一起。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督查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检查考评,奖优罚劣,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全镇人民过一个祥和愉快的国庆节作出积极贡献。

四是做好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出现情况,能够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保持通讯、信息上下及时畅通。要严格岗位责任制,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发现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信访案事件要随时报告。镇政府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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