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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车队用车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7

车队违纪处罚规定

1、服务质量违纪处罚:

1)不按规定着装经提醒不改正者处以罚款。

2)未提前5分钟到达出车地点,或因需加油等情况而延误出车者处以罚款。

3)凡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好,受到宾客或用车人投诉者处以罚款。

2、安全行车违纪处罚:

1)凡发生交通违章行为(以交通管理部门违章通知为准),扣除当月安全奖。

2)如发生酒后开车或将车交非司机驾驶,将给以罚款。因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开车办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完全自负。

3、因行车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按下述办法处罚:

1)凡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10%。

2)凡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内的,罚款15%。

3)凡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经总经理会同酒店交通安全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4)凡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酒店如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款项亦算在所发生当次的事故损失之内。

5)凡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按管管部门裁定甲方所负责经济费用多少按上述1至3条规定处罚当事人。

6)凡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帮后,伪造现场或将车辆刮坏,不及时向领导汇报,视情节罚款500元到1000元。

车队值班室管理规定

汽车队值班室是供司机们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比较好的休息环境,更好的完成酒店领导所交给的交通运输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1、值班室内设简易床铺,另配一台彩电,以备司机休息和观看电视节目。

2、除行政部所管车队的司机及业主的司机以外,任何人不介在此停留。临时人员只能稍坐一会,但不允许躺卧,更不准过夜,否则追究值班员责任。

3、所有司机都必须做到:只要人一离开值班室,就要关电视并锁好门。凡因没锁门而丢失物品的或因没关电视而造成电路故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4、为保持电话畅通,谢绝外来人员在此打电话,内部人员打电话最长一次不得超过3分钟。

5、任何人都必须保持值班室环境卫生,不得往水池里面倒茶叶梗,不得往水池及地上扔烟头和随地吐痰。

6、值班室内的床、沙发要保持清洁,床上用品、沙发巾、椅子套等由值班员换洗。

7、值班室桌上的暖壶、水杯要摆放整齐。

8、任何人休息后都必须把被子、毛巾被、床单叠整齐。

9、值班司机应坚守岗位,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电话。

10、值班司机如用餐、加油或有出车任务时需要离开值班室,离开前及返回后应打开电话通知大堂副理或总机。

11、大堂经理及总机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值班记录本上做书面记录。

12、本制度需人人遵守,违者严肃处理。

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准在车库充电、拉设临时电源线,车辆应按顺序停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2.严禁在车库内加油、修车和存放木制家具等易燃物品。妥善处理油棉丝,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3.及时维修漏油的车辆,严禁电路有故障的车辆入库。如用油类等易燃物清洗机件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车库和司机班严禁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库内焚烧废弃物品。

5.各岗位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摆放位置,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查清起火原因。

6.爱护消防器材,保持灭火器清洁,禁止随意挪动、遮挡消防器材。

7.凡违反本规定者,按酒店消防管理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车辆管理办法

1、车辆管理隶属总经办统一管理调度。

2、使用单位应业务需要得向总经办申请使用车辆,未经事先核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因公务调用时,应事先向总经办索取派车单,经有关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3、本饭店之车辆由专用司机驾驶,严禁申请者自行驾驶,如有上述事情发生而肇事者,除负责肇事全部责任外,并依本饭店人事管理规章严格议处。

4、本饭店所有各种车辆应依规定之场所停放。

5、各车辆原始证件之保管、各种规费、税金之交纳、有财务部办理但车辆牌号、行车执照之更换、年度检验,由客房部车调组负责办理

6、全部车辆均应投保全险及乘客意外险,由财务部负责按期办理。

7、车辆行照、保险卡、由各该车辆之指定驾驶保管,并应列入交代。燃料税缴讫圆牌应按规定位置粘帖。

8、各种车辆应每日清洗、吸尘(大客车、面包车除外),座椅布套应视情况随时更换保持清洁。

9、办公室主任应每周定期检查车辆之状况,并考核驾驶对车辆之维护保养情形。

10、客用车辆之出租租金另订之。

11、行车日报表

a、驾驶员应将行车日报表各栏详细填明,单位主管应负责查核或抽查。

b、派车单应附日报表作为附件,于当日下班前送办公室主任签字汇总。

c、车调组应汇所有车辆之行车日报表,另编制月报表呈报,于次月一周前呈核。

12、车辆除应依原厂《保养手册》规定办理外,应依下列规定实施各级保养。

a.一级保养:每五千公里应由原厂或保养厂实施机件润滑、校正、检验以及车身设备检修,换机油及油芯等工作。

b.二级保养:车辆每行驶达一万五千公里时,应由原厂或保养厂实施各部机件之检修、校正更换零件及车身各部之检修、整理车容等工作。

c.三级保养:车辆行驶达五万公里时,应实施底盘各部机件之分解修理、更新等。

13、车辆之维护、修理、保养、应由车调组每年编列预算,于应行维护保养修理前,先签报保养或修理之项目及估价单,呈奉总经理室核准后,依规定程序办理之,验收及试车由驾驶员及有关部门派员会同办理。

14、各级保养及维修,应将车辆送交本饭店指定之特约保养厂或原厂保养厂实施。特殊情况时得专案申请。

15、车辆往外县市中途故障,如无法自行抢修时的可自行送修,但须先向主管联络并索取统一发票或收据及所换下之废品带回供验收及报销。

16、机件发生故障时,应立即修理勿勉强行驶。

17、车辆内未经主管核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摆饰、装潢及变造。座椅布套之清洗换用应交总经办收发中心统一送洗,不得外送。

18、各种车辆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为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驾驶人承担。

19、驾驶使用车辆肇事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a.各种车辆为在公务途中遇车祸发生时,应保留现场并向附近公安报案外,须立即向总经办或总经理办公室联络,以便前往处理。

b.如致行人或乘客死亡、车辆毁损者,应保留现场等候交警单位处理,并设法向总经办或总经理室报告。

c.车祸发生后,驾驶员除向上级主管报告并会同饭店有关人员即刻前往处理外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20、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按情形由酒店决定是否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21、肇事赔偿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之过失者,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2、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之损害由肇事驾驶员赔偿。

23、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原车辆管理办法与之有冲突处以本补充办法为准。

酒店车检管理规定

1、每月25日到月末为车辆的月检日,由主管及领班执行。

2、司机在完成日常出车任务回队后,需对所管的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勤保养外,在车辆月检前,需进行认真系统的检查保养。

3、检查的项目有月行驶里程、全车卫生、机油、水及防冻液、刹车油,变速油及轮胎气压等,如果不合格则予限期完成或停驶,在停驶期限内将对司机的福利待遇做相对扣发。

4、对于汽车正常的维修或保养如换机油、防冻液等需由司机本人完成。

5、对于确需送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汽车需由主管提出申请,经总办同意方可修理。

6、对于修理回来的车辆,本车司机或接车人需对车辆认真检查,是否合乎标准,修理厂所收费用是否合理,主管部门领导、酒店财务部门具有审查的权力。

7、对车辆的月检更换某种部件、年检进厂修理车需详细的记入本车技术档案。

8、对于按汽车尾号要进行年检的车辆,需领取车辆年检表。对车辆进行年检合格后,要迅速去交管部门领取年检合格证贴于汽车前风档的右前方。

篇2:实验小学校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非实验小学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

二、实验幼儿园教职工的小轿车不得在本校校内车棚停放,电瓶车、摩托车应从实验幼儿园大门口进出。

三、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

五、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

六、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

七、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央门厅通过。

八、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

九、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

十、因违犯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规者本人承担。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小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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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

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七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政府机关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篇4: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开展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学院知名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教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科研管理,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处、系、办中层领导为成员(另行下文),领导全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课题管理

教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合同管理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具体管理。

(一)学院自立项目的管理

1.申报立项

每年9月上旬为教师申报翌年教科研课题时间。申报课题须经各处、系、办初审同意,科研督导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项目审批(有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协助审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下发项目实施通知文件,与课题主持人签署项目实施合同书(合同条款另拟),即为项目立项。

2.科研经费

对院内立项的课题,学院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给予每个项目4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补助。

对学院外(省级以上)课题立项的课题,若属于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学院根据上级资助经费情况,以1:1制度配套支付课题研究经费,若不属于资助经费的课题,则视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商定,给予5000-*0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3.实施与监督

已审批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科研督导处按项目实施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按合同规定实施的教科研项目,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课题主持人的责任。

(二)外来项目的管理

外来项目(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项目)统一归口科研督导处管理:

1.学院教师自行争取到的外来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争取者主持实施,报科研督导处备案,由科研督导处协助管理;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在学院内公开招标,中标者与学院签订合同,由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院设立“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其来源一是每年从上级财政下拨的事业经费中提取2%;二是接受热心人士的捐赠;三是其他来源。

2.上级下拨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二)经费管理

1.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和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统一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2.课题经费根据项目合同分阶段下拨,坚持“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3.课题经费支取办法:先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督导处签字备案,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成果管理

(一)成果鉴定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写出项目总结,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报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标准以学术水平、实用价值为重点,全面衡量其科学性、可靠性、先进性、合理性(具体事项以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为依据)。

(二)成果奖励

1.获院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评出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金。奖金发放标准: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

2.外来课题,或者院内课题经申报,获上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0元、10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②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③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元给予奖励,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4000元、*元、1000元给予奖励。获世界或外国有关学术组织教科研奖项的,参照国家级的标准奖励。

(三)特殊鼓励措施

1.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教科研经费,学院对争取外来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措施:一是如项目实施完成确有必要,学院可按1:1的比例拨给项目配套资金;二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津贴”。津贴发放实行“双控”制,即津贴提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下拨款总额的20%;津贴发放的最高标准:科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和150元;教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200元、150元和100元;项目参与者减半。

2.对无下拨经费的教科研课题,学院将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级别,分别给予10000-15000元、6000-10000元和4000-6000元的课题资助费。具体资助办法:课题起动后,按相应级别借支资助下限额的50%,其余部分待结题向学院提交成果后拨付。对不提交成果的项目,预拨资金全部扣回。

(四)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未尽事宜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5:培训楼餐厅就餐管理规定

为规范培训楼内部管理,加强餐厅成本核算和厉行节约,根据省公安厅批转的《警务训练大楼管理运行方案》内容和学院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楼餐厅包括民警警务训练大楼餐厅、北区培训楼和南区培训楼餐厅及临时安排参训学员入住公寓楼就餐于北区食堂。

二、餐厅以自助餐为主提供餐饮服务。

三、参训学员一律凭培训学员证就餐。

四、学院相关部门干部职工因工作确需在培训餐厅就餐的,一律实行实名签字登记制度。

五、参训学员的就餐费用,由总务处按照各期次培训通知要求和具体标准、实到人数结算,管理干部就餐按登记人/次结算。

六、所有就餐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按量取食,杜绝浪费。原则上不得带饭菜出餐厅。

七、每期培训开餐时间为报到之日的中餐开始,至培训结束次日早餐为止。

八、若有集体餐,请报标准并提前6小时与餐饮部联系。

九、其他散客食用自助餐标准为: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20元;点菜就餐参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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