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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6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增强案件线索的可查性和可靠性,鼓励群众署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是:

一、承诺办理的程序:对群众署实名及本人*后,由县纪委信访室与信访人签订《信访双向承诺书》,信访室按照《实行信访举报承诺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承诺办理,信访案件结案后,信访室按规定期限向信访人反馈查处结果。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信访室应根据信访人的反馈意见,提出继续调查意见;如终止调查,信访室向信访人出具《信访承诺答复意见书》。

二、局纪检组所作主要承诺:(1)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优先办理;(2)由纪检组办理的信访件,在1个月内结案;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3)对上级转办的信件,一个月内办结;(3)对于查实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信访案件结案后10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4)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信访人所要作的主要承诺:(1)遵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依法信访。(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3)在双向承诺办理期限内,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4)如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接访者认为无须再查时,再持《信访承诺答复意见书》到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篇2: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权力,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请愿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3: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落实,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源头监管的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确保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巩固“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三项制度”内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真正得到落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继续推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工作,全面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体系,使企事业单位真正处于“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约束之中,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充分发挥源头监管的特殊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增强企业领导和员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约束作用。

(三)大力加强企业单位“三项制度”质量建设,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三项制度”,严格“三项制度”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三项制度”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成为政府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督促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确保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全面得到兑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巩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安排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25日)

区政府、各镇、街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分别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制订“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落实计划和承诺内容兑现落实进度表,确保承诺事项按计划、按步骤、按标准兑现。

(二)完善提高阶段(4月1至5月31日)

1、进一步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承诺书签订单位数量,尤其要掌握没有签订承诺书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新注册企业)和法人变更企业的数量,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未签订承诺书单位的承诺书签订工作;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具备建立“三项制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三项制度”建设工作。

2、对“三项制度”建设进行“回头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20**年以前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三项制度”进行复审,督导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三项制度”,确保“三项制度”更加符合本单位实际,更加科学、规范和实用。

3、抓好试点并做好经验推广工作。各级要抓好重大危险源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等企事业单位承诺制度落实、“三项制度”建设、承诺内容兑现好的示范单位建设,扎实做好试点单位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推广工作。对20**年新建立的“三项制度”,要按照*年年4月“三项制度”试点现场会要求的“预审、运行、审核、上报、备案、张挂”六个规定动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审核备案工作,并纳入市、县两级网络管理体系。

(三)督导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跟踪督导,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开展和落实情况以及“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情况进行普查;检查企业“三项制度”遵守执行情况,对企业不同工种和岗位的职工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10%;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落实情况,要逐个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督办整改。

2、搞好督导检查。对企业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承诺内容未兑现而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尤其是对“三违”现象,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积极帮扶,整体提高。各部门和各镇街要着眼实际,聘请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帮扶工作组,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三项制度”建设不规范、问题多的单位,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达到本级、本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承诺制度水平整体提高。

(四)考核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区安委办结合《20**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各街镇、各部门“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三项制度”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逐项打分,根据得分情况,衡量各街镇、各部门是否达到了总体目标要求。考核结果记入各街镇、各部门年度考核成绩。对总体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督办,限期达到标准和要求。

(五)兑现落实阶段(全年)

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是贯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的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在推动企事业单位兑现承诺上想实招、用实劲,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形式,帮助企事业单位对照先进找差距,重点查找“三项制度”建设层面存在的缺陷、承诺内容兑现落实不到位、“三违”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督促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实际,查找不足,排查隐患,改进工作,切实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对建立的“三项制度”,企业要统一装订成册,下发给企业内部所有干部职工,做到人手一册;要开展全员“三项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落实计划和承诺内容兑现落实进度表,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设施设备和技术改进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逐项抓好落实。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的领导,区安委会成立“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镇也要切实加强对“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多部门联手、各行业参与,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保证“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计划。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要制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方案、“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阶段工作计划;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阶段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兑现落实进度表。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各镇街、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广泛进行宣传,对进度快、力度大、效果好的以及进度迟缓、搞形式、走过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都要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以推广,激发企业自身抓安全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抓、企事业单位自觉抓的互动氛围。

(四)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区政府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对落实年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总体评估优秀且承诺落实工作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推荐并报请上级授于“安全生产承诺落实示范单位”。自20**年4月份开始,各街镇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0**年1月10日前报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篇4:乡村官承诺考评活动工作方案

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践者,为了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扩大基层民主,推动村务公开,转变干部作风,融洽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发展,按照依兰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全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村级组织中开展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向村民承诺、向乡党委、政府承诺,民主测评、组织考评为主要内容的“村官承诺考评”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扩大民主为手段,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深入推进“先锋工程”,引导全乡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切实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双带”能力有新的提高,干群关系有新的改善,工作作风有新的转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

a、坚持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

a、坚持正确引导,有序开展的原则。认真把握工作导向,引导群众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村官承诺考评”活动,教育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正确认识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的目的,切实做到认真、主动、自觉地参加“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a、坚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活动始终,细化管理措施,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使村级班子的各项工作置于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管理监督之下。

a、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繁琐化和形式主义,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二、目标要求

a、建设发展型班子,打造“双强”型干部队伍。通过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使村级班子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努力建设一支会干事、肯干事,得到群众认可的发展型村级班子,使村干部成为政治素质强、发展能力强的“双强型”干部。

a、推动村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通过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使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内容得到不断调整和充实,民主议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全面推进,农民群众真正享有更多更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a、转变工作作风,融洽干群关系。通过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使村干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真正做到尊重村民、爱护村民,诚心诚意为村民办实事、解难事,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拥护和认可。

a、促进科学发展,惠及村民群众。通过开展“村官承诺考评”活动,逐步把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引导到领导科学发展上来,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风尚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科学发展成果。

三、方法步骤

(一)承诺

a、承诺主体、对象及时间:承诺主体为全乡建制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的可一并进行承诺,在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未结案的不参与承诺。承诺对象为本村村民和乡党委、政府。承诺时间一般在当年年初,aaaa年承诺时间为a月aa日以前。

a、承诺内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及任期目标,选择涉及本村经济发展、改善环境、社会治安、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党的建设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关系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向本村全体党员、群众和上级组织做出承诺。每人承诺事项原则上不少于a件,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承诺事项不能交叉。

a、承诺确认。承诺的全过程要公开,内容须经过群众评议认可。承诺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结合本村实际提出个人初步承诺意见,广泛征求党员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在认真梳理基础上,经村“两委”班子共同研究讨论通过,再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由群众对每个人的承诺事项表决,“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列为承诺内容,必须重新征求意见。承诺事项得到群众确认后,上报乡党委和政府批准。

(二)考评

a、述职:每年年底,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就年初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等,向本村党员、村民代表和乡党委、政府进行述职。首先召开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述职后,由参加会议的党员群众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不计名投票,“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到乡述职资格。在村述职基础上,以乡为单位,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集中述职,由乡领导干部、站办所负责人、包村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村党员群众代表组成评委团,根据每位述职人的述职情况打分,当场公布结果。

a、考核:每年年底,乡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乡干部、本村党员代表、部分村民代表组成的考察组,对照村干部承诺的事项,实地踏察、核实对标,并根据进展情况和群众认可程度打分,再综合村里测评情况、乡述职考评得分,形成村干部的综合考评结果,分别上报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乡党委政府在每年考评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村官承诺考评”活动情况,并对村干部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a、奖惩:根据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评结果实行奖惩,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制,乡党委、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对当年在考评中认定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认定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党内职务和依法罢免。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乡党委成立愚公乡“村官承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愚公乡“村官承诺考评”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查考评结果。

组长:孙志国乡党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刘金成乡党委副书记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乡民政助理

***乡纪检副书记

***乡党委宣传委员

***乡财政所所长

***乡经管站站长

**乡党委组织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委组织员办,主任由韩文君同志兼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a、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村官承诺考评”工作由乡“村官承诺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委组织员办、乡民政、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总体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乡每名党政领导落实a―a个联系村,经常深入所联系村了解和指导工作。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把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乡党委要切实发挥好“村官承诺考评”活动责任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负责地对村干部承诺的目标内容进行审核,对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进行综合考评。

a、认真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村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增强责任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参与“村官承诺考评”活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乡党委要突出抓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参加承诺考评的相关培训工作,使他们对“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及方法措施都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承诺、践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

a、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乡党委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村官承诺考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乡党委、政府将抽调专人组成“村官承诺考评”活动督察组,定期对各村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承诺公示制度,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承诺事项、践诺情况、考评结果,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向全体村民公示;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在乡党委、政府和村屯设置监督信箱,由村民自主选举部分村民代表作为村民监督员,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践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a、及时抓好组织调整。乡党委将结合考评结果,及时对软弱涣散的村级组织班子进行整顿。特别是要抓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有利契机,通过采取“竞聘上岗”、“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等办法,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大力提倡“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把“村官述职考评”活动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之中,将竞聘演讲与公开承诺有机结合起来。

篇5:森林警察大队集中处理群众信访工作方案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关于《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5月-9月上旬开展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大队成立--同志任组长,--、文秘部落二同志为成员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领导动手,全警参与,通过正副大队长面对面地接待信访群众,集中处理公安信访问题,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工作目标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总的目标是“人人受到大队长的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一)凡是到森林警察大队*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把手认真接待。

(二)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森林警察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森警大队的书面答复。

(三)森警大队在此期间接待处理的属于大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件,件件都要得到依法处理,基本做到信访人停访息诉。

(四)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建立一把手亲自组织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公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起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

(五)通过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各项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三、工作任务

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重点是解决以下六类问题:

(一)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予解决的问题。

(二)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三)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

(四)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反映森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规定扣款扣物的问题。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信访问题。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2个月时间,森警大队负责人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逐案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1个月时间,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示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阶段:从-月-日至-月-日,用--天的时间,信访人员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把手亲自接访。森警大队大队长要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亲自接待信访人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信访人的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敞开大门接访与深入群众下访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要组织人员逐案进行处理,尽快予以答复;由大队长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要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并由大队长和信访群众双方签字,一案一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信访群众,一份存档,一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

(二)坚持全警参与、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大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查破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信访案件,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并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做出处理。对于确因我大队和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民警执法过错而造成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该赔礼道歉的要当面赔礼道歉,该赔(礼)偿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足额给予赔(补)偿。对涉案民警,既要严格依法处理,更要着眼于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着眼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政策,防止翻历的旧帐。对一些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主动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办案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得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坚持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森警大队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

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访不放过的原则,力争使到公安机关反映信访问题的信访人都能得到一个基本满意的“说法”。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全部有理、部分有理或无理的情况,严格区分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违法*的界限,切实做到全部有理的,全部予以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予以解决。特别是对于应当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一切努力,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要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信访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对于信访人坚持过高要求或纠缠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一推了之;对于信访人不了解法律、政策而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意见或结论的,要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打消信访人的疑虑,消除信访人的误解,使信访人停访息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队长是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亲自接待信访人,亲自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同时,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大队长--同志对此次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负全责;--同志负责接待日的日常工作;--同志负责信访工作资料收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在该活动中,大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大队的信访负总责。二是实行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责任制、民警责任制、办案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组织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情况,纳入民警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三是健全机制,方便群众。设置专门信访室、信访日,把接待制度坚持好,不做样子,办实事,要把热情服务贯穿到信访全过程,要加大信访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尤其对已发函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要采取跟踪督办的办法,保证按期上报处理结果防止久拖不决。

(三)搞好四个结合。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中政委部署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与当前维护~和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

(四)及时报送情况。认真填写《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数据分析表》,每-天向--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7天内,向上级报送阶段情况。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结束后,要将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向市森林分局和县公安局上报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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