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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防办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6

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整理

1、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市情信息、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2、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按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3、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报市政府网站。

4、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大厅及便民服务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动态信息由网站信息采集人员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内采集。

二、信息审核发布

1、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2、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3、政务动态栏目的信息内容,必须经门户网站主编审核发布。重要信息需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发布。

4、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江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由各级部门和单位自行报送、初审、审核和最终发布到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再发布。

5、政务互动栏目各模块内容,由发起调查、民意征集和在线访谈等互动项目的主办单位,提供互动主题、模式及内容,主办单位要全力协助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完成各相关诉求的回复与处理。

三、信息管理

1、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建有统一的信息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后台,设专人进行管理,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2、政府网站建立有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3、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的采集、加工、传输、审核,全部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上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隔离网闸单向传递到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确保信息安全。

篇2:纪检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提高新闻信息报道质量和水平,促进新闻、信息报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纪委、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必须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斗争实际,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和行为导向,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原则,确保新闻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应指定一名政治素质较高、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新闻、信息报道员。区纪委配备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对全区信息工作的指导,及时采编上报反映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工作的信息。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部门应经常向信息员提供信息需求要点,通报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让信息员列席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和各种重要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每月以专报形式向区纪委报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斗争工作新闻、信息材料不少于一篇。

区纪委、监察局各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一篇。

第六条、区纪委办公室应加强信息的报送、采用和统计工作,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报送新闻信息稿及采用的情况。

第七条、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评制度。年终组织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案件信息是必报信息。凡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在审查工作取得突破,基本掌握涉案单位(人员)违法事实后及时予以上报。在纪检监察机关正式立案后3天内必须上报,否则将视为迟报、漏报,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信息员公开报道的新闻和上报的信息应经区纪委办公室审核,加盖区纪委公章,方可上报。信息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对所采写的新闻、信息进行调查研究,如发现虚假报道将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建立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奖励机制。凡反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斗争工作内容被有关报刊和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稿件,区纪委将按下列标准支付稿酬。

(一)凡被中央、省、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刊物(含《____简讯》)采用的稿件:简讯类每条稿费分别为100、50元、30元、10元,信息正刊每条稿费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20元;信息专刊、简报每篇稿费分别为300元、150元、80元、40元;经验交流、调研类每篇稿费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80元。

(二)凡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方圆月刊》等中央、省级纪检监察报刊采用的简讯、信息、图片每篇(幅)稿费分别为100元、60元。通讯报道、调研文章、经验交流每篇稿费为300元、200元。若稿件刊于《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头条稿费为300元、要文200元。

(三)凡被《福建日报》、《厦门日报》、《厦门晚报》采用200字以上的稿件,稿费分别为100元、60元、40元;采用200字以下的稿件,稿费分别为50元、30元、20元。其他报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新闻报道视情给以奖励。

(四)凡以上新闻、简讯、信息、图片、通讯报道、调研文章、经验交流等各类稿件被中央、省、市、区报刊评为优质稿件的按本规定同等数量的稿费再给予奖励。

(五)投稿人凭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填写稿费申领单,到区纪委办公室领取稿费。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

附:《稿费申领单》

附件:稿费申领单

姓名单位

文章

题目发表

报刊期数

时间

奖励

金额办公室意见

领导

批示

*____区纪委办公室

篇3: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信息基础设施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发展壮大信息经济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网络强国、推动转型升级的关键支撑。加快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对于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宽带中国”战略、信息网络重大工程的深入实施,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快速提升,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与此同时,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演进升级的要求仍然迫切,亟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建一批高速骨干线路,扩建一批宽带接入网络,升级一批应用基础设施,布局一批海外信息通道,不断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整体水平和支撑能力,争取提早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网络发展目标。为统筹部署20**-20**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特实施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牢牢把握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坚持引领示范与整体推进并举,适度超前与节约利用兼顾,建设升级与应用需求衔接,既有设施扩容和新兴技术部署并重,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网络速率,提升网络质量,积极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统筹部署,分步推进。统筹有线和无线技术手段协同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宽带协调发展,遵循技术演进规律,因地制宜,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实施。

全面提升,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宽带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国际通信和应用设施能力,重点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步伐,突破国际出入口、网间互联等薄弱环节。

有效衔接,协同实施。加强与各地各部门“十三五”规划的衔接,有力支撑“三大战略”、“互联网+”行动和“双创”等重大战略实施,构建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市场主导,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新建、改造和升级相结合,努力提高网络投资效率。

二、目标与任务

紧紧围绕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加快建设先进移动宽带网、积极构建全球化网络设施、强化应用支撑能力建设4项重点任务,加快我国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到20**年

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速畅通、技术先进、安全可控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

(一)加速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持续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结构优化和关键环节扩容,积极构建高速传送、灵活调度和智能适配的骨干传输网络,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全面向IPv6演进升级,大幅提升流量疏通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加快全光网络建设和高速光纤接入技术部署进程,深入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重

点支持扩大光纤宽带网络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覆盖。

目标:到20**年,新增干线光缆9万公里,新增光纤到户端口2亿个,城镇地区实现光网覆盖,提供10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大中城市家庭宽带用户提供100

兆比特每秒以上灵活选择,行政村通光纤比例由75%提升到90%。

(二)加快建设先进移动宽带网。持续加强城镇地区移动宽带网络深度覆盖,做好重要场景和热点地区4G演进技术部署,提升用户高速移动数据服务体验。继续扩大农村地区4G网络覆盖广度,完善重点行政村、景区、以及铁路沿线的4G网络覆盖。促进频谱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构建低频LTE网络,全面推进5G研发。深入推进共建共享,加强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资源的储备和供给。深入普及高速无线宽带应用。

目标:到20**年,新增4G基站200万个,实现乡镇及人口密集的行政村4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超过75%。

(三)积极构建全球化网络设施。围绕“一带一路”战略,优化国际出入口布局,拓宽国际出入口带宽,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交流合作需求。创新国际跨境陆缆运营模式,积极参与重要方向国际海缆建设,增加国际网络直达方向。加大海外网络服务提供点(POP点)建设力度,加快数据中心与云服务平台、内容分发网络节点的全球布局。

目标:到20**年,我国国际陆海缆通达方向和带宽容量大幅增加;海外POP点新增40个,总数达到120个。

(四)统筹部署高水平应用基础设施。统筹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部署,积极推进行业云计算平台建设,支持各类行业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应用平台向云平台迁移。扩大内容分发网络(CDN)容量和覆盖范围。鼓励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提升企业业务支撑、网络管理等系统服务能力。

目标:到20**年,初步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绿色集约的数据中心新格局;CDN网络延伸到所有地级市;互联网应用广泛支持IPv6协议。

三、20**-20**年重点项目

为保障上述任务和目标的实现,20**-20**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需投资1.2万亿元。为发挥重大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拟重点推进骨干网、城域网、固定宽带接入网、移动宽带接入网、国际通信网和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92项,涉及总投资9022亿元。

(一)骨干网。优化完善既有“八纵八横”光缆网络架构,及时组织老旧光缆更新换代,积极推进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技术部署。围绕互联网骨干节点和新型交换中心,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网间架构,全面提升整体承载和处理能力。重点推进33个项目,涉及资金495亿元。

(二)城域网。配合不断增长的宽带接入提速需求,适度超前开展城域传输网和IP城域网扩容,加快重点网络节点设备升级,提升多业务承载能力。重点推进8个项目,涉及资金1271亿元。

(三)固定宽带接入网。继续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光纤到户网络改造,升级部署高速光纤接入系统,全面开展光网城市建设。积极开展“宽带乡村”工程、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光纤宽带接入网在农村的有效覆盖,推动实现光纤到村,积极发展宽带入户。重点推进6个项目,涉及资金1884亿元。

(四)移动宽带接入网。加快移动基站新建和改造,积极推进4G网络升级,优化完善室内覆盖,提升热点接入能力,扩大行政村广度覆盖。统筹做好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和应用推广,全面提升高速移动互联网应用体验。重点推进6个项目,涉及资金3902亿元。

(五)国际通信网。加强“一带一路”重点方向的互联互通,发起亚太、美国等方向新的国际海缆建设,完善面向周边国家的跨境陆地光缆,积极参与沿线重要国家、节点城市网络建设。完善海外POP点全球布局,提高国际网络辐射能力。重点推进13个项目,涉及资金256亿元。

(六)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云计算数据中心,改造扩容各类业务平台和重要信息系统。加强内容分发网络建设,新增服务节点,提高处理能力,扩展接入带宽。提升支撑系统资源管理、智能配置、灵活计费等能力。重点推进26个项目,涉及资金1214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需与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对接20**-20**年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明确年度进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本行动方案所列重点项目要做好与各地方政府城乡规划等法定规划和中央管理企业规划的衔接。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快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有效投资,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以宽带网络为重点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试点,推动尽快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农村网络目标。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范建设秩序。加大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各地要加强协调,统筹规划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推动市政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开放和共享,切实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四)推进简政放权。修订《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审批要求。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基础电信业务步伐,进一步推动宽带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优化管理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重点项目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充分利用“宽带中国”战略实施部际协调小组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对各建设主体落实重点项目的督导,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目标和任务,优化政策保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附】

《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763号

“宽带中国”战略实施部级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实施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公共设施地位,把握信息通信技术变革趋势,优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国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力争提前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网络建设指标任务,为激活有效投资、拉动信息消费、保障改善民生和培育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有关部门、各地方要按照《方案》要求,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协调推动各类公共设施向信息基础设施开放,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要优化管理服务,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要求,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有关企业要围绕《方案》实施,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按年度细化分解,纳入本单位考核计划,并抓紧落实项目备案、环评、土地以及资金等相关条件。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国家通信建设和行业监管各项政策要求及标准规范,确保顺利实现《方案》目标。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评估工作。重要进展情况及评估意见将及时报送国务院。

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有关重大事项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信息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年12月27日

篇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7号)同时废止。

篇5:县共青团信息调研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共青团的信息调研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全县共青团工作取得的成绩,特制定《全县共青团信息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团的中心任务,坚持“服务青年、服务大局”的原则,全力以赴,整体推进,形成“全员参与、运转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转化”的调研信息工作机制,实现全县共青团系统调研信息工作的新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广泛调动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的积极性,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宣传推进工作。各基层团委要积极向团县委上报新闻信息稿件。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理论研究,针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及基层团的建设等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全市青少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要撰写1篇反映共青团工作的理论调研文章。

三、方法措施

1、季度通报制度

团县委在每季度末汇总各基层团委宣传调研信息情况,并把汇总情况以通报的形式报各单位同级党委。

2、考评奖励制度

团县委年终将综合评价各基层团委信息调研工作情况,评选出调研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调研信息员并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扣除年终综合测评分数。

四、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贯彻各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工作部署、主要活动动态;阶段性工作成果;党政领导有关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批示、讲话。

2、主要工作情况。团组织服务党政中心工作动态、团内重点工作、专题活动动态、重大节庆活动动态、基础性工作动态等。

3、需要向上级团组织反映的其它情况。团县委宣传部将根据各阶段重点工作,定期公布下一阶段信息上报要点。

五、信息报送方式和编发处理

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各基层团队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及时上报团县委宣传部。联系人:栾枭,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2、团县委将以《抚松青年工作信息》和《抚松共青团网站》作为日常信息的主要载体,对上报价值较高的信息进行刊登,并择优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团委。

六、考评原则

信息考评以各基层单位上报信息的数量、质量、采用率为依据,采取季度通报,年终汇总评定的方式进行。

七、有关要求

1、团的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共青团自身特点,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团的建设服务,为基层青年服务。

2、基层上报信息应客观真实。努力做到:新、快、精、准;新: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快:信息搜集、整理、传递要及时;精:内容择要,文字简练;准:敏锐准确,抓住问题的本质、实质。

3、各基层团委一定要把信息调研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信息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把信息调研工作作为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的重要渠道,在做好总结和全面上报的同时,及时有效地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推广开来,从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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