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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督办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4

办公室督办工作制度

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局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处室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股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全面实施者,带头遵守督办制度。

篇2:广西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6日1月起施行。

篇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五: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篇4: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规定

根据中央两委三部《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暂行规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综合治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责任人在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中,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抓好治安、维护稳定作为自己的任期目标之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平安的责任。

二、要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一贯重视,真抓实管并卓有成效的综治责任人。要把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其所负责的单位的综治保卫工作必须是基本达标以上。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票否决权的原则,应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的资格:

1、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

2、因严重官僚主义,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稳定的;

3、因领导失职,导致发生恶性案件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由于管理混乱,制度松弛,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破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严重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中纪委《党员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每年签订的综治、消防责任书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考核表》的具体要求,按照下管一级和自查互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分院、处、室、系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全校每年年终检查考核一次。根据各单位达标的实绩,按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六、年终被评为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单位的责任人,参照人事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组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先进工作者待遇。

篇5:警官培训楼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警官培训楼的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现有培训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根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警务训练大楼运行管理方案》,结合在职民警培训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警官培训楼主要用于全省公安民警培训。

第二条警官培训楼包括民警警务训练大楼、北区培训楼和南区培训楼等。

第三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总务处职责:

1、负责培训楼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内部设施、设备及财物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

2、负责培训楼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调配、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员工招聘、培训,管理、使用及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奖惩和工作调配;

4、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好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工作,定期与计财部门核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5、定期向学院党委、分管院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完成好全省公安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工作任务。

(二)培训部职责:

1、负责培训楼内用于培训的教室、办公室的管理;

2、负责教学及办公室内教学设施、设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工作(总务处配合)。

(三)警体部职责:

1、负责警务训练大楼训练馆(一楼三间)、器材库房(一楼二间)、地下室射击训练馆的使用和管理;

2、负责使用场馆内设施、设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工作。

(四)保卫处职责:

1、负责培训楼的安全,培训楼保安的聘用、管理;

2、负责培训楼防火、防盗等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总务处配合)。

3、负责将警务训练大楼的监控纳入学院总体监控系统,统一管理,负责监控室的值班,并对监控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

(五)培训各支队负责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特别是爱护公物、遵守纪律、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教育,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楼的管理。

第四条总务处负责入住参训学员的后勤食宿保障服务工作,并协助学院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培训楼内部的设备、设施,原则上只供培训学员入住使用。大型活动需使用场馆的,根据学院领导安排,总务处负责提供保障。

第六条客房入住办理程序

一、培训部门提前提供参训学员名单,由总务部门按参训人数和报到先后顺序,收取押金发放房卡统一安排入住,培训结束时学员交回房卡,视客房情况退还押金。

二、入住期间,学员不得擅自调换房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房间的,须经培训管理部门签批后,由总务处统一进行调整。

三、学员个人申请住单间或套间的,须由院领导批准,所增加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为便于管理,每栋培训楼固定设置学员管理干部办公住房一套。新警训楼为1009室,北区培训楼为305室,南区培训楼为216、217两间。如带(值)班干部人数多,需增加房间时,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各楼设置的带(值)班干部办公(住房)只在带(值)班期间使用,入住时在总台领取房卡,该期培训结束时交回房卡。

第八条上级领导和来宾、培训课程外聘的教师,需安排客房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在总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入住学员应遵守培训学员管理规定,爱护公物,因本人使用不当而损坏或丢失物品的,照价赔偿。

第十条学员入住时间为培训报到之日起,退房时间为培训结束的次日下午十四时止,提前入住或推迟退房的,按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部门根据培训要求和培训计划,提前通知总务处(警训楼管理服务中心),由总务处做好使用场地的检修维护、卫生及其它有关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警务大楼演练厅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报院领导同意后,总务处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其他散客入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年四月二十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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