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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科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4

为了全面扎实推进全县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围绕“创新、创优、创特”,建立健全规范科室运转的长效机制,实现“优质服务、满意服务”的工作目标,联系科室实际和岗位特点,对科室工作和每一位同志,每一位岗位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县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县党政联席会议、县委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县委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服务;

2.负责县委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和县四大家重要会议与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

3.参加县委、县政府重要接待活动;

4.负责编写县委大事记;

5.负责收发文办理;

6.负责县委、县委办印章的管理及县委颁发印章的刻制、发送和证件制作;

7.负责县委、县委办公室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县委办公室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全县办公室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秘书队伍建设;

9.负责县委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有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考核奖惩、老干、人事档案、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10.负责《中办通讯》的发行;

11.完成县委、县委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会议服务:周密细致做好会议方案、统筹、协调、服务,确保会议圆满成功。

2.档案管理:收集广泛、资料齐全、科学编制、符合标准;注意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便利,竭诚服务。

3.公文办理:文稿起草、修改体现党委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公文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达准确、格式规范、及时迅速。

4.文件收发:收发上级文件,呈送文件和迅速快捷、程序严密、不泄密、不遗失。

5.《中办通讯》发行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办公室征订指导任务数,扩大刊物覆盖面,抓好学刊用刊。

6.稿件发行工作:每人每年度争取在省级刊物发表一篇以上,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一至两篇。

(三)目标要求

确保人事秘书科各项工作在省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力争全市第一。其中《中办通讯》工作在全市名列前茅,档案管理创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规范做好办文发文工作,创市一流。并配合县委办公室在市、县目标管理考核中评为先进单位。

二、定岗原则

(一)根据人事秘书科的工作职能,确定4个工作岗位职能,把科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

(二)对参与会议服务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因人员异动或临时性工作调整,造成某个岗位人员暂时空缺,按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安排,空缺期间指定其他岗位人员顶替,履行该岗位职责。

三、个人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1.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2.负责市委领导来县的公务活动服务。

3.参与全县性重要接待活动。

4.负责县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县党政联席会议,县委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县委办公室召开的服务。

5.负责县委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和县四大家重要会议与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

6.负责县委、县委办印章的管理。

7.负责县委和县委办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中办通讯》的全面发行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2: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

(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条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

第九条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

(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

(四)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

(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区域。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第十三条船队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恶劣天气危及船舶安全时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停泊区停泊。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

第十五条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章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

第十六条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

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游览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

(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

第二十条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应当保持?望,谨慎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一条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救生设施。

经营人应当督促乘客登船后穿着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驶离码头。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

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的安全警示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第二十六条海事机构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通知船闸管理机构不予提供过闸服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向海事机构通报。

海事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采砂作业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海事机构应当在重点航段和危险货物码头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九条海事机构应当对乡镇渡口经营人以及渡船船员开展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对乡镇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海事机构发现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责任制,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用自备船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进行乡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在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人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一条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海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

(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进行再追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停泊区停泊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进行追越或者船队使用偏缆拖带的;

(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三)乡镇渡口渡船横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未沿岸边顺靠,或者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超过航道水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区停泊的;

(四)船队拖轮未按照规定保持备航状态或者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的;

(五)傍靠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修造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运:

(一)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的;

(二)营运时未安排救援人员值班的;

(三)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四)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未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

(五)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营运时,船员、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拆除缆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拆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对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

(二)未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的;

(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追越是指船舶追赶、超过前方航行船舶的行为。

农用自备船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某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感染管理是院长重要的职责,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病人感染率。

3.院感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4.医院要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确定临床预防和降低医院感染的重点管理项目,并作为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5.把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操作定期考核与医院感染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定期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范围,并定期向医务人员与管理部门通报。

6.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与教育。

7.医院须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8.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制定和完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9.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医院感染监测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和反馈。

3.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调查样本量应不少于每年监测人数的10%,漏报率低于20%。

4.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5.有条件的医院可开展目标性监测。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6.对重点部位医院感染(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制定监控指标。

7.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效果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监测方法执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8.环境卫生学的监测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按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三)医院感染的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2.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械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

3.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4.病人使用的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管路和婴儿温箱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于消毒物品柜内。湿化瓶应为灭菌水,每日更换或消毒。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活瓣通气筏等可拆卸部分应定期更换消毒。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执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年版)。

6.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消毒,消毒剂浓度按要求配制。拖洗工具应有不同使用区域的标识,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7.医院应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四)消毒药械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的监督管理

2.医院感染管理科(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购入的消毒、灭菌药械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具体负责医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消毒、灭菌药械使用效果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提出改进

措施。

4.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对审核意见进行采购,按国家规定查验所需证件,监督进货质量。

5.医院必须建立消毒、灭菌药械的采购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6.医院自配消毒药时,应建立消毒剂使用登记册,登记配制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日期、操作人姓名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配制。

7.医院使用消毒器械时也应建立使用登记册,登记消毒对象、消毒时间、操作者和定期消毒效果的监测结果以备查验。

8.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9.禁止医院使用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的消毒、灭菌药械。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无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均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9.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六)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淘或作农肥。

2.医院必须设置污水、污泥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3.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4.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并定期检测。

5.化学毒性废物的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七)医院感染的分级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制定以下内容:

1.1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白衣,必要时戴口罩、手套、隔离裤、隔离鞋、防护镜、防护面罩)。

1.2工作人员的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化学烧伤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1.3在进行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2.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及时摘手套,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医院外环境。

3.医院感染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

3.1基本防护

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内层圆领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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