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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市绿化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12

《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

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

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年、2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为此,从20**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

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条例不仅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主体及其责任,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永久性绿地、临时性绿地等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纠纷的事情,此次都上升到了法规层面。

条例新增了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其中,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市市容园林局已将我市第一批“永久性绿地”名单筛选出来,并于今日向社会公众公布。

在“临时性绿地”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从法规层面规定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用地必须实施绿化,避免园林部门与建设工程方出现纠纷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要求,避免了黄土裸露。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并由园林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爱绿护绿”的理念也贯穿整个条例,在对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解读

新条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从内容来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内容很少有一些泛泛而谈的内容,多数内容都非常具体,对于园林绿化工作提出的标准也很高,要求也更严。

条例第四条提出“保护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也是过去的法规中从来没有的内容,逐年增长意味着“让我们生活的城市绿地面积不再减少”这个梦想成为现实,不但不减少还会增加,这是让老百姓非常欣喜的一个变化。

在居住区绿化方面,条例也规定,“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的条例规定的居住区绿地率为30%,新条例上升到35%,从法规层面保证了老百姓在居住区畅享绿色的权益;新条例还提出了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的概念,意味着以前开发商见缝插针种树栽草来满足绿地率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只能划出一大块地来做绿化。

为保证城市绿地面积的不断增长,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新条例还对城市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提出了要求,规定“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这就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许多地下空间的顶部只能放可移动乔木的现状。根据相关规定,草皮的覆土厚度为15-20公分,乔木为90-150公分,新规定要求地下空间利用时必须留足乔木生长所需覆土,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大难题。

以人为本

注重信息公开,注重百姓参与和监督

园林绿化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百姓的参与和监督。新条例的许多细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信息公开,百姓参与监督。

在城市绿线划定方面,新条例规定,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在移植砍伐树木方面的规定,也解决了老百姓以前只知砍伐移植不知移往何处的问题,条例规定,“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条例还规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8个类别的信息: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篇2:解读《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条例》简介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年11月27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1月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59条,分6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1994年颁布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旧)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条例》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由于城市绿化与农村绿化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由一部法规来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二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管理

科学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是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例》在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二是确立了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三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设置,规定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征收绿化补偿费;四是规定了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五是对绿道建设作了相应规定;六是鼓励实施立体绿化。

(四)关于保护和养护管理

严格的保护和规范的养护是维护绿化建设成果的重要保证。《条例》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养护管理要求;二是严格规定了改变绿地性质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三是规定了严格保护永久性绿地与林荫道;四是规范了对临时占用绿地的管理;五是规范了对移栽、砍伐树木的管理,对更换行道树及移栽、砍伐树木等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明确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补植标准;六是规定禁止七类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二、《条例》的改进之处

相对于旧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作了重要改进。

(一)体例结构的完善

在构思新的《绿化条例》体例结构上,遵循了园林行业资深发展规律和特色,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为切入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章总则,主要突出市区两级政府对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起到主导作用的建设体制。

第二章为了突出规划是龙头,进一步明确了绿化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更加体现出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突出建管并重;同时,对园林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条件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更为严格、更为明确的规定,重点突出了对绿化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通过市、区人民政府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和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立起覆盖全市、全社会的园林绿化行业监管体系,有力地促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强了绿化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理,进一步梳理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分级处理,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

第六章附则,对条例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术语等进行了解释。

(二)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权利的实现

城市绿化作为社会公众产品,社会各界对其理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设置了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的渠道和途径。如: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前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确定树种目录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绿化工程施工时,应设置公示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如实公示其房产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树木移栽、砍伐申请达到一定数量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第五十四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园林绿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公开。

(三)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的保障

明确城市绿化主要通过规划控制管理的方式予以落实,预留城市绿化发展的空间。同时,将市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205号)的内容进行了吸收。

一是厘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层次:第九条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即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和专项规划之一;第十条明确了城市绿线主要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予以划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的附属绿地,主要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配置原则。

二是理顺绿线调整与改变城市绿化规划、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之间的逻辑关系,将绿线调整上升到源头――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上进行控制和管理,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建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通过设置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程序,增强了绿地保护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是完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的设置。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年版)中的强制性条文,重点对住宅项目配套绿地率及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进行了分类规定的完善,将区域划分与住宅规模分级相结合。关于配套绿地率的确定,按照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两大区域,设置了30%和25%两个档次的比例下限。关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住宅规模分级,设置了1.5M2、1.0M2、0.5M2三个档次的指标下限,其中旧区改建区域内的住宅项目,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照相应指标的70%设定指标下限,即1.05M2、0.7M2、0.35M2,,从而与国家标准全面对接。

(四)提升城市绿化品质的有效途径

城市绿化品质的提升不仅仅通过规划控制和管理来实现,还应当在资源保护、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是加强现有绿化资源的保护。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对现有绿地、树木的保护和避让;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措施,并纳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是确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对城市生态、景观具有重要意义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置了应当经过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的制度,其审查的着眼点在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是否符合《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是建立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违反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五)促进绿化建设多元化发展

本着强制与鼓励并举、指导与服务并行的原则,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及鼓励政策,推进城市绿化多元化,大力拓展城市绿化发展空间。

一是明确社会绿化的鼓励政策。第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二是开展绿道建设。绿道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集环保、运动、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是一种能将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完美结合的有效载体。第二十六条对绿道建设的标准、规范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推动立体绿化。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性,使得立体绿化成为必趋之势。以空间换绿地,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举措。一方面,通过增加相关义务性法律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根据条件建设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另一方面,完善授权性法律规范,第三款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屋顶绿化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武汉市目前规定,覆土厚度达到规定标准(一般为60cm)的屋顶绿化,可以按1/4计算为该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以此实质性举措来鼓励实施立体绿化。与此同时,第一款也规定了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推广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

篇3:解读《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每个城市都要做好绿化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已于20**年6月27日由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对《条例》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基本概况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以《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市多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条例》提出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可作性。

二、《条例》修订背景

《条例》自1996年3月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绿化的发展使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4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7.9%,绿地率32.9%,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大力实施生态先行战略,着重强化生态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城市绿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生态资源破坏和生活环境恶化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力形成了较强的“倒逼”机制。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党的*届四中全会专题聚焦“依法治国”,法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城市绿化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有关制度,以科学规划、健康发展和生态保护为原则抓好城市配套绿化建设,做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原有《条例》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城市建设要求和发展步伐,难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亟待修订:

(一)国家新政策、规定及绿化行业标准规范的修订,要求《条例》须随之修订。

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国家住建部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一些绿化指标的调整和一些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城市绿化制定了新的理念和目标。因此,《条例》应适应新形势、新标准、新要求,否则,将导致我市绿化指标、标准的落后和绿化统计与国家不一致。

(二)巩固和保护绿化建设成果,强化全民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在当前绿化发展形势下,积极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绿化建设模式,同时完善绿化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等公示制度来引入社会监督,营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植绿、爱绿、护绿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通过公众力量的加入扩大了绿化保护的力度和广度,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绿化建设的合理性和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

(三)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城市土地的升值与绿化投入成本的增加,目前园林绿化发展中还存在着随意改变规划绿地、侵占建成绿地、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缩水等问题,修订《条例》中相关经济条款成为必需,否则不足以体现法律处罚的严肃性与威慑力,不足以体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规范绿化行业发展。以法律手段保障城市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审批、有资质、有监督、有验收,使城市绿化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三、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1.解决原《条例》与国家新政策、行业新标准、规范不相适应的问题。20**年-20**年,国务院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公布多批关于行政审批的新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对全国城市绿地分类进行统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修订)对项目绿化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都有新的明确规定。

2.解决城市绿化规划、审批、建设的保障问题。如随意改变规划绿地,绿化延误、易地绿化、绿化面积不足如何保证和解决等问题。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人大备案等程序,严格执行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和不能按规定标准建设时的就近补建或者异地代建。

3.解决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的保障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维持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绿化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资质、有验收、有监督,使城市绿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

4.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执法主体,解决有关部门越权执法的问题。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范围与法律责任,真正保证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交叉执法,保证城市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5.解决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及经费保障问题。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规定管理单位职责,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借鉴《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备案和绿化平面图公示、永久性绿地和绿色廊道保护、砍伐树木的伐一补三补植原则等,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以法律手段把市、县(市、区)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解决城市绿化工程管理、职责、监督等问题。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主体日趋多元化,大量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要解决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管的问题,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7.解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具体、处罚额度小、无力保证和制约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问题。新《条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绿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城市绿化成果。例如附属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本市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和作性,参照了合肥市的相关规定。

四、《条例》形成过程

1.作为20**年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20**年3月,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参与,赴南京、苏州等地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作性等进行了深入调研。

2.20**年11月,在调研成熟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批准,该《条例》的修订被确定为我市20**年正式制定项目。

3.20**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园林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初审,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1日开始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政府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政府立法顾问论证会。在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形成《条例》(讨论稿),3月22日提交政府。3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4.2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4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5.2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审议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5月12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6.2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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