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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9

1、对本单位机电设备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

2、协助队长抓好本单位机电设备的工程质量工作。

3、经常深入一线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所管辖地区的机电设备运行情况,积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患与未然。

4、组织好本专业的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5、就本单位每月的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状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下月安全工作安排每月进行总结。

6、井下跟班,现场指挥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组织,确保工程质量。

7、单位范围内发生机电设备质量事故时,是队长处理问题的第一助手,参加事故处理,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质量事故的防范措施。

篇2:掘进队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本队防治水基础知识、防治水技术措施、突水预兆、突水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负责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综合措施的现场落实。对因地质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隐患、事故负直接责任。

5、对本队承担的地质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篇3:掘进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掘进队队长防突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设计有关要求进行工作。全面负责本队的防突安全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本掘进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运输条件等,统一协调各班组正规作业和防突工作的协调配合,促进安全生产。

3、掘进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加强维修,确保畅通。

4、监督本掘进面(或区段)的防突安全工作。

5、负责组织好班前会,对本队的入井人员进行相关防突知识培训。

6、负责监督本队的防突工作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作业人员认真实施。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篇5:掘进队队长副队长瓦斯治理岗位职责

一、掘进队管理干部是本单位掘进区域内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本掘进作业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方案及措施的落实负责。

二、对本掘进作业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的卫生负责,保证通风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三、对本掘进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爱护、正常使用负责,杜绝煤尘、瓦斯积聚现象。

四、保证本掘进作业范围内的监测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杜绝瓦斯事故。

五、保证本掘进工作面生产范围内的监测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杜绝瓦斯事故。

六、对本掘进工作面生产范围内的局扇及其开关、风筒保证正常使用,杜绝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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